利剑399老师,您好!谢谢您的留言,也对数年来您对我的关注很感动。
留言中,您首先提到了方法论问题,认为确立解决问题的方式,需要根据场所与条件来决定。这就涉及到个人的一个小小理念:让一切公开透明,是最能消除隔阂、避开暗箱操作、实现公平的有效方式。当大多数人都习惯舆论监督权力之后,公权力才会收敛。因此,在方法论上,我与您观念不完全相同。我认为,目前的网络是比较有效的舆论监督平台,通过它民众可以成本最低地行使法定权力,同时它也是国家倡导的正常途径之一。十数年来,网民们通过网络,提出的大量有益的策略被采纳,揭露的许多贪官污吏被绳之以法,众多冤假错案因为围观而得以昭雪,这些例子都显示,民众的作用不仅仅是“打嘴仗”、“看趣事”,客观地在网络反映情况,同样能够得到现实力量的支持,所以它不是不恰当的方式。
其次,您提出到我的案子,认为维权应当主要依赖权力机构。在这里,我需要稍稍讲述一下我案件的背景。正是因为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相信舆论监督,积极通过网络揭示了问题表达了意见,从而给地方上的个别权宦制造了麻烦。“租房事件”只是个不足道的幌子,事实上,当时论坛许多网友,以及我周边的人,都同时受到了调查。很明显,这是一次企图复制“重庆模式”的运动,想借机打压民众的声音。对于他们来说,很可惜,这个过程被王立军逃跑给打断了。在这样的背景下,出来后开始了与之的交锋。这是从一开始就明白注定不会取胜的交锋,但我需要的是过程。我走完了全部流程,并将这个过程展示给大家,让民众对司法现状有个清晰的认识,让公权机关不断地展示他们的方法套路,接受民众的评判及至于讥讽……这也表现了第二个我的理念:维权需要依靠的是法律和自己的意志,而非公权机关的个人意志,过程重于结果。至于二审结果,我在论坛公布过,您可能没看到,二审通过书面审理,维持了原判。出于对法律的尊重,我服从这结果,给案子划上句号。
回复中您还提到我与陈女士的维权事宜可能走入了误区。事实上,我的发帖与陈女士的维权方略,可以分开来看待。我的发帖行为,看重的是对公权的监督。通过分析庭审的细节,和大家共同探讨公安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法定程序,需要严格执行哪些条令,个人如何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如何通过法律限制公权的滥用……公民在生活中,完全可能碰到类似事件,有一些常识储备,也许能够因此而避免一些麻烦,因而谈不上误区。而陈女士的维权是出于现实需求,她感觉到冤屈,社会评价遭到了贬低,事实上也有诸多证据表示她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网络维权仅是她维权行动中的一小部分。可以提建议,但价值判断,是她自己的事,与他人直接关系不大。当然,我们都期待她能通过最好的方式取得满意的结果,如有好的建议也希望她能接受。
此案中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对事实与证据的认定、程序的审核、法律援引是否正确的基础之上。咱们相信,作为司法工作者,法官们会作出专业程度很高的诠释。但这不妨碍大家在网络上讨论。构建和谐社会,其实就是在基本法制观念上,民众保持一定的认同度。从这个角度讲,广泛而深入地通过讨论,了解法律常识、了解执法程序,对于消除社会矛盾与隔阂,是很现实的需求。
很高兴与您交流!希望以后的交流都在这种平和的气氛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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