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违法留置。 关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涉嫌造假一事,被告给出的正据显示,在原告的询问笔录顶端有北城派出所领导唐某于11月13日批准延长询问至24小时的亲笔记录。 但在被告提供的三个光盘视频中显示,11月14日凌晨2点,在把原告送往拘留所时,原告在询问笔录上填写到达时间离开时间时,并没有唐某于13日签批的亲笔记录。加上书面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报告书2页页码全新,而此后的页码都依次更改增加两页。 由此两项得出一个明显结论:关于延长询问查证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申请是事后造假补上去的。如果事后补上手续都认可合法的话,还要法律还要程序规定干什么? 被告在没有履行合法程序的前提下,就对原告进行超出8小时的违法扣留,且作出漏洞百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是明显非法的,被告在办案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行政和正据造假,侵害了原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负责人审核工作走过场。 而且办案民警在本案中出现如此明显如此众多的违法行为,在呈请行政处罚报告时,还有法制科审核、公安负责人审签的层层把关,但这些明显的问题竟然都被一一忽略,全部通过,一致作出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同意决定。 关系普通老百姓人身自由和权益的事情,在执法者眼中是否都是这样太任性随意? 这种草率的态度能保证有多少案件的公平公正性?
三、有数个案例在先,因程序违法而被判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以显法制公正不和稀泥。 第一特种突击旅:这个原告肯定也是一个不怕天地惹不起人见人怕的人物,可能原想惩戒她一下,谁知急了一点,也太粗心了,证据略有瑕疵,如此而已。
在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上公安是否可以如此随意和任性?对被告乱执法、违法行政侵害原告的行为以瑕疵为由为其掩过饰非,是否有办了冤案仅罚酒三杯处罚的意思?
在263楼,我也发过一篇网文链接,是关于认定程序违法的案例:(请台后编辑恢复截屏内容,大家能看得更直观。)
“民警在办公室制作询问笔录,法院判决:程序违法!”https://mp.weixin.qq.com/s/w4Goy0Atz_yk4ct2On9_IQ
本案中民警程序违法所涉及的内容方面比这个案例多;程序违法对原告人身权益影响的后果比这篇例文更严重。如果这些明显程序违法的现象仅以正据瑕疵来掩饰公安的乱执法行为,我认为是对被告的违法有罚酒三杯的意思,不但对原告极不公平,还给了被告以后继续乱执法都有理由不承担责任的误导。这样,是否会给南充、四川甚至全国的法制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四、在以前的几次报案中,数次办人情案。 另外,其实许多人都知道党喜梅动手打了陈某,还致伤的,为什么不拘留党喜梅?不追究党喜梅的责任?是怕得罪公安局的罗凡?得罪公安局领导? 还请北城派出所把你们交给法院的去拘留所路上的对话放出来蓬安人民听听。 看看这人情案是如何办的。又是如何对原告打击报复构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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