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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群众呼声] 南充中级法院审监庭长任勇旗、朱苏川,你们怎能如此掩盖王维登的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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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9-24 10: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的错判事实,依照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认定,必将“一查就明”。此次由南充市检察院召开的听证会上,我的举证完全按照原一二审法院所采用的伪证序列进行针对性举出真实原件和相关具备“证据链”标准的众多真凭实据 ,也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查证核证证明了的事实。而原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上认证环节所采用的对方所举全部证据,均乃一眼可见的添加添写变造伪造证据且均有我所举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证明是伪造证据、诈骗犯罪、枉法犯罪……十四项针对原一二审法院判决认证错误和错判事实,完全可以在最长几个工作日中完成审查材料和核实所有证据的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4-9-24 2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如此严重的犯罪,南充中级法院领导和相关办案人员,是否能够加快审查速度,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拿下这一人数众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团伙?…..…让我看到公平正义的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4-9-25 13: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这长达十年的犯罪侵害,我的唯一期待就是希望相关部门尊重事实和法律,根据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公正处理,让违法犯罪人员受到追责,让诚实信用者平冤昭雪“摆脱苦海”。

 楼主| 发表于 2024-9-25 23: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查实原告刘守孝法庭所举的证据是否伪造证据,其实根本用不着我所举原件等众多真凭实据来证明,而仅仅凭其所举伪造证据和其伪造证据上其等签写名字、文字文意、数字等等暴露出来和证据上列举的事实中即可完全查实其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原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上所认定的事实。希望此次南充中级法院审查先行审查其所举这些证据“三性”和证明力,即可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这些证据证明不了其等主张事实,而且其等在原法庭上和此次检察院召开的听证会上也明确表示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提供。

 楼主| 发表于 2024-9-26 1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仅凭肉眼可见,根据原一二审由刘守孝所举全部伪造证据,发现这一个个证据上明显乃伪造证据并能确定构成诈骗犯罪的事实,现在完全可以在一个小时内予以确认。因此,此案犯罪行为疯狂,但是查明犯罪事实却非常简单即可。

 楼主| 发表于 2024-9-26 13: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次向检察院的控告书中,我请求监督并举出证据证明的事项是:一,请求监督原一二审法院所采用的由刘守孝所举全部证据都是伪造证据和涉及犯罪目的;二,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或移送公安侦查;三,本案一二审法院审理法官涉嫌参与虚假诉讼、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4-9-29 1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西充法院(2017)川1325民初254号审判长庞彪、审判员王龙中、书记员蒲云飞,先不讲其强采伪造合同等证据制造假案罪案构成犯罪,仅仅只是拿其已经在法庭上查明的由陈参、何云峰、刘守孝伙同四川友兰造价人员篡改委托书、三人签名共同伪造的造价结算单中虚构了一百多吨钢材一百多万元造价金额这一明显构成犯罪的事实不移送公安机关,又查出二十多万元停工协议乃涉虚假诉讼诈骗、又查出上述80万元零星工程乃我所做工程时,即应该知道这一切都是构成诈骗犯罪时,仅仅以不采用而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行为上,即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构成《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而二审法院王维登等更是明知犯罪而故意掩盖诈骗犯罪和一审法官的枉法犯罪事实,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

 楼主| 发表于 2024-9-30 13: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一二审法院的法官是否具备刑事犯罪事实的发现和确认能力,现可根据其等在法院所从事的审判与监督工作职位上即可准确认定。一审审判长庞彪乃西充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王龙中乃审判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均从事过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二审法院的王维登,曾乃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长期执掌全市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从事着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和审查监督职责,更是具备刑事犯罪事实的发现和审理、认定能力。因此,其等具备构成徇私枉法罪的责任主体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24-9-30 21: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主要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直肠癌”病情,是真是假一直存怀疑状态。今天下午,我又在其相处过的一些人口中得知其直肠癌扩散,说在“手术”可能要上“山”了……令我焦虑不安。其犯罪事实还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刑事追究,也不知道南充中级法院的审查调查还要拖到什么时候?总不会要拖到其“上山”后方才能有个结论吧?……

 楼主| 发表于 2024-10-2 13: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又传来本案首要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真的要“上山”休息的消息,令我愈来愈感不安。相关部门本应在很多年前让其接受刑罚惩处,而因为“….”逍遥法外!而老天爷在此时此刻却如此匆忙地让其“报应”,也是如此不公!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2: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古言“坏事做绝,必遭报应”,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如果真的要“上山”,虽然可能逃脱刑罚惩处,但因其子涉黑犯罪而畏罪潜逃在外,“上山”前见不到一面,“上山”时其连一个“收尸”的亲人也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24-10-3 18: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杨志发直肠癌扩散”消息是真是假,现仍在我的怀疑中。因为传来此消息的人都是西充本地一些与其交往过的人,均是从杨志发自称是去北京等手术治疗,而非亲眼所见。也许是真。但是又有另一种可能是其与其子一样,共同畏罪潜逃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10-4 1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上山”的可能,杨志发是否有过悔意?干出如此一系列坏事,害了无数信任过自己的我等,其称“花费”也超过了王维登给其拿到的“纸黄金”,却享受不到纸黄金带来的真金白银,也让诈骗犯刘守孝愁坏了脑袋“脑梗阻”……是自己罪恶报应,还是上天有眼?

 楼主| 发表于 2024-10-4 20: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杨志发、刘守孝,以及律师陈参等坏到极致,相较王维登等一个个法官,那可是坏到超过其等。常言“君子求财,取之有道”,其等完完全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方方面面“丰衣足食”,过上好的日子,却偏偏要用犯罪来“抢劫”无辜受累的我等,为什么呀?

 楼主| 发表于 2024-10-5 2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本案由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所举全部证据,交由任何一个法官根据证据“三性”审查,其全部都无法作为证据证明,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所述所主张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违法采用这一系列的伪造证据行为,就是强行制造假案罪案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因为从这些伪造证据事实和证据上暴露出来的事实就是以非法占有我方钱财为目的……构成诈骗罪,而王维登等一二审法官同时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

 楼主| 发表于 2024-10-7 13: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本案,不仅仅是让我不敢想像会有如此疯狂的犯罪,而是让所有从事工地劳动的工人都表示不可能会有这样的诈骗,称法官怎么会这么“歪”?每一次次见到我时就追问“诈骗犯抓没有”?并表示其和所有工人在需要时都愿意随时去公安、法院出庭作证,称当地所有群众都可以佐证……面对他们的质疑与关心,让我感觉比遭遇到抢劫还难受的痛苦,只能向表示诈骗犯肯定跑不掉并回上一句谢谢便匆匆躲开……

 楼主| 发表于 2024-10-7 22: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上述工人,均乃当地本土民工,其等数十人经过几个月时间从泥路、泥坝到搅拌、浇筑等等施工全过程都在当地数万相识民众的眼睛中完成,也有我手机里至今保存在微信相册中2014年当年几个月时间里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众多工人现场作业施工拍照,更有当年所支付其等工钱的众多原件收据收条…….如同现场展现地证明这一切工程事务是我自己完成。如此“铁证如山”的诈骗犯罪,在诈骗犯刘守孝仅凭与杨志发的一个伪造证据而拿不出一张支付依据和任何可以证明其主张事实的情况下,被王维登枉法判决成刘守孝所做工程…..诈骗成功百万元。现在公安机关、市县检察院均已查实。下一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值得大家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4-10-8 21: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的调取核实,方可让案件事实真相具有客观真实。以前一二审法院审理,均没有如现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这样的深入调查取证,更是纯粹以达到帮助掩盖诈骗成功实施着枉法犯罪。因此,此时此刻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如此严重的一系列犯罪,完全可以深入工程施工当地,明查暗访都可以向当地政府官员和所有场镇居民和群众,以及上述工人再次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本案的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即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然后对本案一二审法院的法官、律师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审查……其等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即可彻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让正义即刻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4-10-9 22: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的一个值得公检法司共同“关注”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西充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参,其与诈骗犯杨志发乃内蒙古修路合伙人,又乃诈骗犯刘守孝的本案代理律师,也是本案我方合作协议的拟定者…..本案诈骗、枉法犯罪的始作蛹者,陈参具备最主要策划犯罪嫌疑且在法庭上实施了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构成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0 1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西充2017川1325民初254号判决书上的审判长庞彪、审判员王龙中、书记员蒲云飞,仅仅只是从其判决书上隐藏我称本案乃虚假诉讼诈骗犯罪的陈述,而在我不认可时却无任何理由将刘守孝陈述作为了判决书上的案情陈述…..其等整个审理过程都故意回避了对签写伪造合同等证据的最重要犯罪嫌疑人(本案合同主体)杨志发的这一系列行为的必要调查,明知杨志发父子“从不出庭”的行为反常,且符合虚假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情形时,在法官为了掩盖诈骗犯罪而通知到法院让其父子在造价上签名的这一次唯一到庭时都没有进行上述问题进行必要的询问…..让其等枉法犯罪故意行为暴露无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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