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充法院(2017)川1325民初254号审判长庞彪、审判员王龙中、书记员蒲云飞,先不讲其强采伪造合同等证据制造假案罪案构成犯罪,仅仅只是拿其已经在法庭上查明的由陈参、何云峰、刘守孝伙同四川友兰造价人员篡改委托书、三人签名共同伪造的造价结算单中虚构了一百多吨钢材一百多万元造价金额这一明显构成犯罪的事实不移送公安机关,又查出二十多万元停工协议乃涉虚假诉讼诈骗、又查出上述80万元零星工程乃我所做工程时,即应该知道这一切都是构成诈骗犯罪时,仅仅以不采用而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行为上,即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地构成《刑法》中的徇私枉法罪。而二审法院王维登等更是明知犯罪而故意掩盖诈骗犯罪和一审法官的枉法犯罪事实,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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