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传统上看,子女比其他近亲属有更加特殊的伦理和法律地位
从文化习惯来看,我国的社会结构与欧美不同。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中国人际关系存在“差序格局”的特点,该观点目前已被广泛接受。这说明,中国人的意识里不同序位的人有重要性差别。而“差序格局”所描述的圈层制,显然与古代长期采用的“五服”亲等存在交叉。但不论是“服制”还是“差序格局”特点,实际上都是以“己身”为中心,对普遍的亲疏关系所做的制度化和规律化总结,背后本质上还是“人心”,于是同样的威胁加之于不同的亲属,当然会产生不同效果,可以说,越亲近“威胁效果”越好。
值得注意的是,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在亲属关系中地位特殊。《汉书宣帝纪》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此外,《刑案汇览》记载了清道光二年的一个案例,父亲为儿子报仇,擅自将行凶者杀害,司法官员认为“何重布系为伊子复仇所致, 较其余亲属更为激切”,在量刑时作为考量。可以看出,传统中所谓“虽有祸患,仍愿舍身相救”“为子复仇,更为激切”,这种情感又何须论证,正如郑祖文案中法官所论述的,“因个人的原因导致女儿、女婿(公职人员)被检察机关“抓起来”,这对其心理必然起到强烈的胁迫作用,迫使被告人为保住一家老小的平安,选择做出牺牲”,如此威胁之下,何患无辞。
而“独子”则有着更特殊的法律地位。古代“存留养亲”制度为人所熟知,即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无其他男丁侍养者,得停止或免除刑罚的执行,返家侍养其亲。这是儒家哲学思想的伦理观念深嵌于司法实践的突出表现。但该制度有个例外,如果行为人因杀害他人独子而获刑,则不被允许适用。根据《大清律例》存留养亲制度的规定,犯人符合留养条件后,要查明被害者是否为家里的独子,若是家中独子,则不准犯人留养;若受害者虽为家中独子,但是平日游荡在外未尽孝道不赡养家中亲人,则准许犯人留养。可见,独子在中国传统家庭伦理关系中的地位更为特殊和重要,伤人独子将在礼法上遭到更严厉的谴责(当代社会,儿子和女儿与父母的情感纽带以及法律地位相同,本文是基于当代视角回溯传统礼法,不再赘述儿子和女儿在法律地位上的古今差异)。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从本土的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探寻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传承与时代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前述传统文化观念和法律思想实际上仍然深刻影响着当代人们的行为,是重要的本土法律资源,在立法和司法中应当被尊重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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