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被调查人的亲人进行威胁恐吓,对被调查人施以变相肉刑,这是苏虎彪主阁广安市纪检委时惯用的变异了的渣滓洞手段。正因为他们是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所以,在法无禁止又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他们坚决不向司法机关提供被留置人员留置室的监控视频,其行为就是掩盖自己在办案中的违法犯罪事实,达到加害被调查人员的目的。
在第三轮庭审中,公诉机关才当庭撤回对钟爱平一笔128万元的受贿指控,不知道在公诉阶段检察院对监委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了认真审查!128万元的莫须有受贿金额是通过什么手段形成并移送司法审查起诉的,这难道不应该认真查一下吗?用虚假的128万元陷害钟爱平,难道不构成污陷犯罪?难道不构成制造提供虚假证据罪?难道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纪检监察人员违法犯罪是否和庶民一样要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的惩处,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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