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冤假案件的几大特征:
1、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指证,即纯言辞证据。而在案没有任何客观和关联证据能够印证在案言辞证据内容客观存在的真实性;
2、行贿人都是用备用现金行贿,但没有行贿备用金的来源说明,也没有受贿人受贿资金的处置去向证明;
3、公诉机关不能对案件调查时非法取证的质疑提出客观性的证据进行否认;
4、在法无禁止且又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调取查阅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申请始终不会被批准;
5、被告方依法提出的非法证据非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都会被剥回;
6、案件的调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存在有倾向性和选择性地
向相关部门移送涉案材料的情行。
7、法院的判决文书有选择性地引用证据,对被告人和律师的辩解理由不予引述或尽量少述;
8、庭审价段法官会尽量为阻止辩方的声音采取设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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