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可以监督任何包括公检法司在内的任何公职人员,而任何公检法司不能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目前,纪检监察人员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和制度层面的有效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利必然会产生权利腐败。一般官员权利腐败可能是要钱,而纪检监察人员若出现权利腐败可能是要命。所以,为求自己不惹麻烦,一些公检法的人员不分青红皂白地唯纪检监察是从,哪怕是伤及无辜者的身家性命。从生物自保本能的角度上讲,可以理解,但从法律和职业角度上讲,无法原谅。但又有什么办法呢?唯一期望党和国家未来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让任何权利都在阳光下运行,都受到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且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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