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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普法教育01

钟爱平案有新进展,被取消一项重要指控,公正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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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7 19:15
关于指控滥用职权罪:县政府是县长负责制,被告人每一步都向县长汇报,县长的态度“不支持,亦不反对”,明确表态:按照县委书记的指示办。资金到位后,县长作为政府法人,亦是政府资金使用安排的第一责任人。就被告人明知违法而执行会议决议,构成犯罪,其他人,特别是县长汤某明知违法而通过会议决议,就不构成犯罪?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主要证人汤某时任岳池县政府县长为啥不出庭接收审判长、被告、被告辩护律师质证。
从指控证人看,一个是合同具体实施者即签订者医院院长李某,一个是资金安排使用具体人财政局长吴某,一个是假会议纪要具体实施者文某。这些都是融资租赁的具体实施者。融资租赁一旦认定涉嫌违法,这三个人显然罪责难逃,为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这三个证人为啥不出庭接收审判长、被告、被告辩护律师质证。
法律不应被过于机械司法。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被告人只是一个分管副县长,执行的是书记郑鹏程、县长汤某都参与的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即使在形式上构成犯罪 ,但他的行为在伦理道德上亦不谴责,不应以犯罪论处。结合本案认定的经济损失是因合同审定不严、存在“砍对息”导致的,被告人不是合同审定的责任人,被告人的行为是一般履职行为,和经济损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应适用《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这一条做不到,至少还有《刑法》第37条: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花木兰(匿名发布)
花木兰(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7 19:19
(一)涉案事项是书记动议,县长明确表态“按书记交待的办”,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讨论通过,负责推动融资租赁,并非被告人个人意志
公诉人举示被告人在《广安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政府不得融资租赁”相关文件上有签字,从而证明被告是明知违法而为之,这是非常荒唐且可怕的指控逻辑。
在这些文件上签字的还有县长、纪委监委书记、身为财政局长同时身为县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而且,作为一份公开文件,参加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的所有人都知道这份文件,但会上没一人反对。
岳池县有没有紧迫资金需求,以县人民医院名义进行融资租赁为县政府举债,违法不违法,财政局长、县长依法比被告人更清楚。
《请示报告批(交)办件转出登记薄》明确显示:涉案事项批转至汤县长,结合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县长亦参加过,再次证明县长对此事是知情的且同意的。
《印发广安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被告人有签字,同时,显示县长、财政局长等参会人员都有签字,然而在县财经领导小组会上无一人反对,这些人为什么不追责?
县政府是县长负责制,被告人每一步都向县长汇报,县长的态度“不支持,亦不反对”,明确表态:按照书记的指示办。资金到位后,县长作为政府法人,亦是政府资金使用安排的第一责任人。就被告人明知违法而执行会议决议,构成犯罪,其他人,特别是县长明知违法而通过会议决议,就不构成犯罪?这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花木兰(匿名发布)
花木兰(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7 19:21
首先,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的召集者、组织者都不是被告人,被告人无权决定是否召开以上会议。
其次,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召集和组织者都是县委书记,被告人只是一个普通参会者,会议决议由被告人牵头推进。不存在被告人以县委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替代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集体决策。
再次,被告人在整个事件中所做的工作,是根据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协调。被告人不存在该报未报、该请示未请示,导致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无法召开。这与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相距甚远。
最后,(康伟的讯问笔录,卷十四,P65页)显示: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主持会议,明确要求起草合同,法制办协助。但这个指示没有落实。涉案项目最终得以推行,是因为县法制办相关部门没有把关。单从这一点来说,被告人的行为也与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相距甚远。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7 19:21
衔接融资中介服务公司、银泰公司、人民医院、卫生局、财政局、政府办等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赴成都考察洽谈,这些工作均是被告人按照县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开展的工作。把这种按照会议决议执行行为,说成超越职权,纯属无稽之谈。
韩信(匿名发布)
韩信(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7 19:23
《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相关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二款:如果一个债权能够实现,不应当认定为经济损失。
即使认定为经济损失,那么损失亦是由合同把关不严带来的。本案合同模板是郑鹏程要求邻县提供的,合同审定组织者是县长。
即使以上指控是真,督促相关单位执行会议决议,也系一般性的履职行为。和因对“砍头息”导致利息过高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韩信(匿名发布)
韩信(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7 19:23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首先,被告人发现利息过高,立即向书记、县长汇报,建议退回资金,第二次贷款到位,再次要求停止,这显然不是明知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
其次,从被告人任职经历和时间来看。被告分管政府常务工作、负责财政工作时间是2015年4月,融资租赁时间发生在2015年7月。之前,被告人没有接触相关工作,对融资租赁的事,只能主要靠政府职能部门把关。再加,本次政府融资举债是中止上一个融资合同的前提下实施的。从这一点,被告人也不具备明知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客观条件。
再次,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主持会议,明确要求起草合同,法制办协助。但这个指示没有落实(康伟的讯问笔录,卷十四,P65页)。从这一点来说,被告人也不具有明知危害结果而为之的主观态度。
白起(匿名发布)
白起(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7 19:25
需要说明的是:对同时期的违规举债行为,包括广安市武胜县在内,四川全省乃至全国无一例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是给予党政纪处分,本案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例外。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07:46
时任市委书记已任命他为发改委书记,时任市长(现省政府秘书长)拟提名他为发改委主任,但时任市纪委书记苏虎彪接到查处郑鹏程案的专案组(省纪委指令自贡纪委)报告所谓的线索留置了钟爱平,钟爱平坚持了4个半月未承认受贿128万,办案人员采取各种办法让他承认了,就在市纪委报告市委常委会研究前一天晚上,钟的妻子在小区去见了时任市委书记,因市纪委把笔录做好了,市委常委会也只好听市纪委书记报告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如果不是苏虎彪离任市纪委书记,估计钟爱平这所谓受贿128万就难取消指控……这也给所有人敲了警钟,在纪委监委或公安调查你时绝对不能违心承认……,否则,一旦形成笔录就难翻案………
关羽(匿名发布)
关羽(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08:22
发表于 2023-6-26 21:11 |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关注Ta
关键被撤销的虚假指控当初是怎么被认定的?有点意思了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东皇太一(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10:46
广安这么多法学专家没有研究讨论此案吗
安琪拉(匿名发布)
安琪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13:03
一个简单案件审理2年,依法治国的今天居然还有冤案发生值得反思啊……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17:28
非法证据不排除,这个案子还能裁判吗?
曹操(匿名发布)
曹操(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17:37
武胜检察院能否定市纪委监委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吗?
曹操(匿名发布)
曹操(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17:49
撤回部分指控,不撤回证据,人民法院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或虚假证据呢?

曹操(匿名发布)
曹操(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18:37
不只是撤回部分起诉,而是应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后羿(匿名发布)
后羿(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20:43
妲己(匿名发布)
妲己(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21:27
但愿早日依法处理此事

发表于 2023-6-28 21: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必腐反,有罪必罚,这是党的要求,是法律的规定。但是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公平正义也是我党和我国法律的精里髄所在。我们不应让类似红军长征路上的肃反,解放后的整风反右,文化大革命中的造反冤案在朗朗乾坤,法治天下的今天重演。我们期待广安包括职务犯罪案件在内的每一件刑事案件都能办成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铁案。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成吉思汗(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3-6-28 22:23
如果人民法院、检察院失守128万的受贿认定,不知要给被告造成多少伤害啊,请人民法院依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吧

发表于 2023-6-29 06: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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