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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包黑炭

[求助]雅安荥经建国以来最大的见义勇为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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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6# 非是非


    谢谢您、明天扫描、

发表于 2010-3-1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7# 品性

起诉书1

起诉书1

起诉书2

起诉书2

起诉书3

起诉书3

起诉书4

起诉书4

起诉书5

起诉书5

起诉书6

起诉书6

起诉书7

起诉书7

发表于 2010-3-11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7# 品性

判决书1

判决书1

判决书2

判决书2

判决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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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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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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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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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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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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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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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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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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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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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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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15

判决书15

判决书16

判决书16

发表于 2010-3-12 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没有上传过图片,干来一下午,‘判决书’9---14还是整反了,求版主帮编辑一下。谢谢!

发表于 2010-3-12 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谭安全不自卫,他将失去生命;如果廖冬等人不制止杀人者,谭安全也会被非法剥夺生命。

发表于 2010-3-12 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法官的水平太“高”了,既要违法,还要找出法律上的理由来,没有的话还能造出来,也真是难为他们了。难怪法院的门槛这么高,看来鄙人这辈子是没有希望了,关键是哪会有如此的智商呢?悲哀啊

发表于 2010-3-1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还是法律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谭安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荥经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二页第23行至31行:fficeffice" />]“在接到韩孝鑑的电话并与王磊取得电话联系后,当日21时10分左右,韩孝鑑的弟弟钟家兵,韩孝良等人驾车携带刀具等物赶到古城大酒店,韩孝良驾驶川T62098皮卡车撞击谭安全,被谭安全快速躲闪过,韩孝良下车手持刀具同王磊、钟家兵一道和谭安全一人发生扭扯打斗,在扭打中钟家兵用刀刺伤谭安全的臀部。”

 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荥经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二页第23行至31行:fficeffice" />

 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谭安全没有聚众 谭安全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监控录像韩孝鋻在大厅与谭发生抓扯的时间是20点43分46秒。

根据公安提供谭的通话记录,谭安全与邹荣通话是20点43分19秒。

谭安全与邹荣的电话是在抓扯打斗前打的,他供述并没有叫他们来打架,从谭的供述和姜仲远的询问笔录可以定论,双方抓扯后谭安全没有给任何人打过电话。

邹荣供述谭安全给他打电话也没有叫他来打架的意思,他是空手到古城酒店的。
邹荣到酒店时姜仲远正在劝双方,并将双方劝和,110警察也到场劝解。当时谭安全、邹荣等并没有去伤害王磊。如果仅凭谭安全给邹荣打过电话就定谭安全‘聚众斗殴’那谭安全确实太冤枉!

 楼主| 发表于 2010-3-1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谈古论今话正义,
安良除暴百姓扬。
全权勾结害忠良,
无视法律出冤枉。
罪大恶疾是官商!

发表于 2010-3-1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凭谭安全给邹荣打过电话就定谭安全‘聚众斗殴’那谭安全确实太冤枉!

 楼主| 发表于 2010-3-13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诉机关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王磊系被谭安全刺杀致死。

1、 没有物证‘凶刀’。

公诉机关至今没有向法庭出示‘致伤王磊的刀具’,长宽不知;也没有作过“刀具”与致死王磊伤口刀具的同一认定;更没有谭安全的指纹。

2、谭安全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

从判决书中谭安全的供述是他在被围杀时持一把单刃“折叠刀”进行反击,是否伤到王磊至今不得而知;而法医的鉴定结论是王磊被“双刃利器”所伤。众所周知“折叠刀”不可能是双刃的,谭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能形成证据链。

3、没有血衣。

判决书中“DNA”鉴定结论,从谭的外衣、长裤、皮鞋上提取的血迹均为谭所留。

4、15个证人只有何林一人看见谭用匕首伤了王磊,且何林的证词也和王庆忠的证词相矛盾。
判决书中证人黄雄、王志勇、石林、何林、刘桦、王庆忠、吴学平、陈建云、宋华杰、覃云全、杨连伟等和何明城共15人除了何林陈述他亲眼看见谭安全用刀戳了王磊左胸部一刀外,其余证人均未亲眼所见谭安全用刀刺中王磊,证人王庆忠于2008年2月21日的陈述说, 虽然看见谭安全拿有刀,但未亲眼所见谭安全用刀刺中王磊。且王庆忠与何林的证词矛盾,王庆忠说谭安全‘是正握着刀’,何林看见谭安全是反握刀,这两个自相矛盾的陈述,且属于孤证,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看到谭安全持匕首刺中过王磊胸腹部的唯一定案依据!”这一认定与法律相悖!

5、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和钟家兵以外的人误杀的可能。

钟家兵在打斗中刺中谭安全的背部,医院病历伤口为2.5cm,谭的衣裤,皮带上的刺口也是2.5cm;致死王磊的伤口宽度经法医尸检也是2.5cm, 因此谭安全背部那刀和致死王磊的那刀不能排除是同一刀具所刺的可能!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或钟家兵以外的人误杀的可能。

 楼主| 发表于 2010-3-14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谭安全没有聚众 谭安全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监控录像韩孝鋻在大厅与谭发生抓扯的时间是20点43分46秒。

根据公安提供谭的通话记录,谭安全与邹荣通话是20点43分19秒。

谭安全与邹荣的电话是在抓扯打斗前打的,他供述并没有叫他们来打架,从谭的供述和姜仲远的询问笔录可以定论,双方抓扯后谭安全没有给任何人打过电话。

邹荣供述谭安全给他打电话也没有叫他来打架的意思,他是空手到古城酒店的。

邹荣到酒店时姜仲远正在劝双方,
并将双方劝和,110警察也到场劝解。当时谭安全、邹荣等并没有去伤害王磊。

如果仅凭谭安全给邹荣打过电话就定谭安全‘聚众斗殴’那谭安全确实太冤枉!

发表于 2010-3-14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人生你我他在2009-10-5 16:27:00的发言:

     当看完谭安全事件后,心里很是不平。好人为什么能得到这样不公平的待遇。简直就是一群丧尽天良的害虫,好人为何遭到这样。仔细一想,难免有一些“害虫”在腐蚀正义,但是我们都是有血有人性的人。坚决反对这样的败类,不会让它来摧毁中国5000年文明的。今天我们应该为谭安全呐喊,给正义一个公道。

     这里面可能会有一些人民“公仆”夹在其中。如果不给正义一个好的交代,必将遭到人们的唾弃。

      在此希望这些“公仆”多做一些利国利民的事。也希望谭安全能早日无罪获释。这也是善良人的期待。

发表于 2010-3-14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7# 股码头哈澡


    如果有新闻监督也好啊!该案我也给一些新闻媒体联系过,开庭前也给四川电视台联系过,据说是雅安中级人民法院不准采访


    蹊跷的是整个庭审过程,公诉方虽当庭提交了证据,几十份证词法庭只给辩方20多分钟休庭时间浏览,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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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藏高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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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楼主的蹀血之作’不又得深思,现在为什么见义勇为却遭到这样的"特别待遇".简直就是对现代文明的莫大耻辱.当职权泛滥的时候,正义就会遭到"特别的待遇".

    但是,这样和人类文明和道德做对的是不长久的,"人之初,性本善."这些人的良知都到那里去了?连畜牲都做不出的事,他们都做的出,真的不敢恭维.在这到处撒满阳光的世间上,居然还有这么肮脏的地方.耻辱.简直就是人类文明的耻辱.

    这样的事件如果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解决,今后还有谁敢见义勇为?谁还会伸张正义?这样的事件是进步还是倒退?



发表于 2010-3-14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0-3-15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以何林孤证认定谭安全刺杀王磊致其死亡,那谭安全的行为也是在遭韩孝良开车撞击、被多人围杀的情况下的保命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那也是在姜老三把双方劝开、110警察劝解后20多分钟,韩孝良开车撞击谭安全、持刀下车与王磊、钟家兵一道围杀谭安全,当时谭安全脑海只有逃跑的概念,最多也只有自保的概念,根本不可能有‘故意杀人’的念头!

如果当天谭安全躲闪慢一点,也许被当场撞死;如果谭安全不用手抓住刀(手筋被割断),那死的也会是谭安全;如果没有邹荣等人从大厅冲出,打跑韩孝良、追跑钟家兵,那当天被杀死的一定也是谭安全。

发表于 2010-3-17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1、 没有物证‘凶刀’。

公诉机关至今没有向法庭出示‘致伤王磊的刀具’,长宽不知;也没有作过“刀具”与致死王磊伤口刀具的同一认定;更没有谭安全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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