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四川手机报

[热点事件] 多地加强养犬管理:一地要求县城区域内无大型犬烈性犬无主犬

[复制链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39
狗伤人,狗主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32
得先找到主人再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32
必须入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32
一年半刑法,结束了一段事件。可…,谁来承担受害人的疼痛以及后面人生的痛苦。就像这个2岁的娃娃,人生路才开始呀,只要有带娃娃的家庭,谁能接受这样的痛。政府强力政策,现在社区及网格都细化着,就应该推进物业加强落实到户,可圈养品类,身份信息登记,遛狗要求等等。而不是等出事了,伤害到家庭再来谴责追责

发表于 2023-10-17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厌狗和养狗的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29
狗咬人致死。判狗主人极刑!看它还养不养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24
立法应是养宠物不出户,在外溜达,到处拉粪,尿。严重影响环境,严重威胁人生安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22
狗主人不管理好自己家的狗,造成后果,必须严惩,强烈支持列入刑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21
个人认为城镇禁止养狗外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20
什么有意无意的,遛狗不牵绳就应该明确定为犯法,严惩吧!娃娃才两岁啊!遭此无妄之灾!被咬成了那样,看着都心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20
对哈,就应该城里禁养狗,每次跟狗一起坐电梯那股味道真的受不了,还有小区里到处都是狗拉的粑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18
必须刑法处置,否则祸从狗降的悲剧一定会再次发生。倡导规范文明养犬!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16
判得太轻了!应判到受伤害人的身心和身体完全痊愈了为止!叫他体验受伤害的心痛。赔偿应付全责,他有钱养狗就有钱赔偿,无钱赔,就服劳役,在监狱里挣钱来赔付,直到赔付清为止,就是在监狱终身也要赔付清,这一代赔不清,下代接着赔,子子孙孙赔下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14
为什么政府不采取城市静养措施,不久的一天会有因狗身上病毒引发的瘟疫发生

发表于 2023-10-17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崇州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辖区派出所所长、社区民警涉嫌渎职应该撤职查办。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涉嫌渎职应该撤职查办。犬只管理问题由来已久,猛犬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造成恶果的关键。如果不下猛药,这种事件还会发生。
只是不知道下一个受害人会是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09
能不能禁止城里养狗啊?到处都是狗粪,狗尿,拿什么谈美丽的城市风景哦?

发表于 2023-10-17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23-10-17 09:44
说白了!唯有法律可以控制行为!小区里面的猫狗比娃娃都多了!没见两个牵狗绳子的!物业根本不管,也没有法 ...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限养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查处违法养犬,收容处置流浪犬、狂犬、伤人犬。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法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崇州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辖区派出所所长、社区民警涉嫌渎职应该撤职查办。城管局分管副局长涉嫌渎职应该撤职查办。犬只管理问题由来已久,猛犬伤人时间屡有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造成恶果的关键。如果不下猛药,这种事件还会发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08
禁养犬应明确体型不高于多少、不长于多少,这样才能杜绝伤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3-10-17 10:08
烈性犬最好禁止養大

发表于 2023-10-17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23-10-17 10:01
没明确的法律法规 这种事只会越来越多 有些畜生听不懂人话还靠他自觉拴绳?到处乱拉屎尿 真的恶心

成都市2010年就制定了犬只管理办法,只是基本上没执行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