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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川手机报

最高院以案释法:犬只惊吓路人致其摔伤,犬主需对“无接触式伤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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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37
我以前也是喜欢狗狗的,但昨晚从公园回来的路上遇到遛两条没牵绳的狗的老年人,那狗看到我和儿子就从我们跑过来叫,老年人也不管,说实话,这些事没有落在自己身上真的不知道当时的恐惧,那些打着为了动物好的人,却对自己养的动物不负责的行为就应该用法律来约束,强烈支持这条律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42
狗追了人,人追一下狗,就行了啊。要对等伤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43
扯蛋,养犬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的传统,俗话说,逗娃儿骂人,逗狗儿咬人。遇到碰瓷咋界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44
政府应,严禁小区养,既扰民,又传病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45
太一竿子打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49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49
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制假冒假行为,从源头抓起!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51
偷养禁养的烈性犬,一旦发现,应该罚款加判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55
就是应该这样,不然那些养狗的出门不会套绳,没有处罚力度不会引起重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55
小偷不好抓了吗,抢劫犯不好抓了吗,偏偏对狗狗不放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58
看来政府意思是别养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0:59
胆小害了狗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1:00
以人为本的执法,受惠者包括养狗的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1:03
导致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什么是“小过”,什么是“大过”?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小过”吗?这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行为是“大过”,除了依法赔偿消费者外,还应予以严查重罚。我国就是因为对那些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经营者处罚过轻,才导致这种行为屡禁不止、到处泛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1:04
建议城市里不适合养狗养猎,都是不符合卫生建设,把家里搞的臭烘烘的,有的女人还爱上狗,搞上了,像什么话。政府部门应该强制执行城市里不准养猫猫狗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1:11
应该对狗主人严加管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1:14
野狗,无绳狗,法律法规完善超级缓慢,执法力度也是软弱无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1:14
持别犬禁止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1:15
又为碰瓷提供了一份新业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3-12 11:17
遛狗为什么不拴绳?犬主就该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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