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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暨督察工作,能否将“刀刃向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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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8-11 19: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当前已经开始进行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本两案中的诈骗犯、律师、枉法犯罪的法官完全属于新型的黑恶犯罪团伙,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任何形式的黑恶犯罪组织,完全应该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将其等列为新型黑恶犯罪组织,予以彻彻底底的铲除。

 楼主| 发表于 2026-8-12 1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30号案法院在一审西充法院审理期间,我不仅仅只是以《被告冉林进书面案情陈述意见》递交审判长叶腾博,法庭上笔录中记录我主张案件是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更有二审法院30号案卷材料中有原告提交存档的书面材料中表示“西充法院副院长张华称我向其手机上发了很多回短信信息,表示杨志发等是诈骗犯要求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这些都是30号法院存档案卷中足以证明我冉林进在原一二审法院审理中主张案涉诈骗犯罪、需要法院依照最高法关于民事审理中发现经济犯罪应该驳回起诉、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规定的诉求主张。

 楼主| 发表于 2026-8-12 19: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案法院判决书上完全隐瞒了我在法庭上主张案涉诈骗犯罪事实的案情陈述,仅仅只是此行为就是明显的程序违法和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8-12 22: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两案中的背后是否有隐藏着的“内鬼”,根本就不需要花费太大的精力去查出。而是,只要现在两案法官在办理过程中坚持依法纠错并移送犯罪时,“内鬼”必定会憋不住而现身阻碍。如果,两案还在“借各种理由拒不纠错和移送犯罪”…这就需要一个依法排查这样理由是不是成立,即可据此让“内鬼”现形…

 楼主| 发表于 2026-8-13 20: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9点多钟,我又打电话给民三庭欲找到苟豪庭长,接电话是一美女法官,其表示我担心的“刘守孝如果死了咋办?”的问题已经反映给了苟法官们,法院会加快办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8-13 2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且不说两审法院审理判决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谈法院申诉驳回中的“无视错判和犯罪”失职、渎职,仅仅只是其中出现的“作废上诉状、接待笔录中提问中的坑和错误不实记录”等等,已经让我感觉到了“鬼魅”已经开始行动了…

 楼主| 发表于 2026-8-14 11: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2026年8月14日上午10点53分,我又打电话08172819707追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是否已经对两案开始调查,法官表示需要现在办理案件的法官和相关领导对相关事实确认后,移送到相关部门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8-15 09: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30号案,同样的事实和证据摆在法院和公安的案卷材料中,法院判决是民间借贷,而公安侦查认为这是合同诈骗…是法院判错了,还是公要不懂法?我和此案原告方一开始就认为是诈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咨询任何一个公检法司人员和律师得到的答案也是合同诈骗。但是,唯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30号案的法官们却判决为“民间借贷”…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6-8-15 19: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打官司“费钱”的问题,诉讼费、律师费、打印材料与证据、咨询招待车旅等等,仅仅只是我即因此花费好几十万加借钱利息即早已超过百万元。不说4013号案,仅仅只是说说30号原告(被杨志发诈骗60万受害者)也曾在胜诉后向我表示,其因为起诉后的花费也是十多万元而认为其也很惨的…又说4013号案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在一审西充法院2017川1325民初254号案判决书由410多万变成仅85万多加利息时,也曾对其身边朋友称其花费都超过诈骗到手的这个数而衰声叹气…完全印证了人们常说的“打官司没有赢家”。

 楼主| 发表于 2026-8-16 2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因两案犯罪给我带来的巨大伤害,不说诉讼费等等损失超过百万元,也不说查封、执行给我项目经营性损失几百万和已经骗走的100万,也不说因此卖掉自己唯一的住宅住租小旅馆和连一个女朋友都找不到,仅仅只是还有一个就是我现在连自己原单位已缴费十一年而仅需补几年的养老保险金都无力补缴,几年后只能瞪眼看着别人领钱而自己却连一个“五保户”都不如…

 楼主| 发表于 2026-8-17 11: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综上所述,针对两案的犯罪分子,“让王维登重回监狱”,让案涉所有犯罪分子落入法网,方才是我最大的期待!

 楼主| 发表于 2026-8-17 11: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又打电话08172800826询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我在表示希望30号案件加快审理时又再次强调,我材料中提供的要求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已被民事生效判决的黄绍礼100万吕金芽80万均属于与30案一样的由杨志发实施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需要法院与30号案一并纠正并将发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接电话美女法官表示,我已经把材料邮寄过来了就行,她们会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8-17 2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经历两案法院审理过程中,以及发现黄绍礼100万吕金芽80万在起诉并保全我方资产后被西充法官梁向荣改变为仅仅只是起诉杨志发而作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后,让我已经感觉到梁向荣等在掩盖包庇犯罪。又加上我还发现公安机关已立案的范自立100万和另外多起达到数百万,已经认定杨志发涉及到超千万元特大诈骗犯罪而一直向两案一二审法院举报并主张这是严重诈骗犯罪…然而,法院对两案作出的一次又一次的民事判决并枉法裁判,让我敢完全肯定的认为两案法官已经是公然参与犯罪并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8-18 1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冉林进主张30号案乃合同诈骗刑事案件的法庭主张的事实证据有:2017年10月17日上午9点,西充2781号案此日法庭开庭笔录中明确记录有被4(冉林进)质证意见称:对原告所举《联合建房协议书》持有异议、这是杨志发加盖印章伪造证据、项目部财务印章也是杨志发私刻公章、我们已经报案、我们没有借过此款…由此可见,法院一审第一次开庭笔录即可证明我冉林进明确主张案件属于诈骗犯罪刑事案件的事实主张。

 楼主| 发表于 2026-8-18 13: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论30案判决书中的“表见代理”,杨志发伪造《联合建房协议书》、虚构自己是合伙股东和冒充我方负责人、私刻偷盖项目部印章、谎称我方项目需要资金并以我方资产抵押签虚假合同借钱60万的事实被我方发现后即向公安机关以诈骗犯罪报案…我方有何过错?法院也经过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并明确在一审法院2781判决书上载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知道与追认的事实,二审法院30号审理和判决书中也没有查出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存在明知或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凭什么实用“表见代理”而掩盖合同诈骗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8-18 16: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2026年8月18日下午三点十五分,我又写出一份共10页、页页有冉林进手写签名的《补充新证据及说明》材料邮寄给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民二庭08172800826何顺红法官签收…

 楼主| 发表于 2026-8-18 21: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30号案,乃关联着4013号虚假诉讼诈骗案、公安已与30号案刑事立案的100万元案、黄绍礼100万案和吕金芽80万案,另外几起数百万元均由杨志发实施的一系列合同诈骗案中的一例仅60万元诈骗案。因此,此案乃侦破整个诈骗案件中的关键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26-8-19 1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邮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补充新证据及说明》材料快递通知已送达,我刚刚打电话08172800826告诉法官,一美女法官表示马上去领取…

 楼主| 发表于 2026-8-19 14: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0号案一二审法院审理法官,在其一审西完法院2017年10月17日上午9点的第一次开庭笔录记录中,诈骗犯杨志发(代理律师陈参)已经明知自认其《借款协议》中的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杨志发这个称谓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虚构主体身份。然而,一二审法院判决书中却将其虚构的“项目负责人杨志发”虽认定为杨志发个人,但是未排除其虚构的这个合同主体称谓,非常巧妙地以此隐藏并掩盖了其虚构合同主体资格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一审以“杨志发个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和二审又以“表见代理错误让冉林进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让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演变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楼主| 发表于 2026-8-19 18: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查实两案法院判决结果是不是错误,仅仅只是让原一二审法官拿出证据来证明杨志发是不是“建设方代表”和是不是“公司项目负责人”即可轻松查明。因为,4013号采用的七个土地规划函证属于以篡改法庭上笔录方式将我冉林进办理的这些函证改变成是杨志发办理的,而据此将杨志发推定是“建设方代表”。30号案是杨志发(其代理人陈参)在法庭笔录上明确自认没有证据证明杨志发是公司项目负责人,已经是明确承认其此合同主体身份属于凭空虚构。然而,上述有我已经在两案原一二审法院法庭上提交的公司和税务部门这样的权威证据证明了我冉林进才是真正的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现在仅仅只是需要此次办理两案的法官再一次依法审查和依据认证,即可完全确认两案实属合同主体错误认定的明显错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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