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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实两案法院判决结果是不是错误,仅仅只是让原一二审法官拿出证据来证明杨志发是不是“建设方代表”和是不是“公司项目负责人”即可轻松查明。因为,4013号采用的七个土地规划函证属于以篡改法庭上笔录方式将我冉林进办理的这些函证改变成是杨志发办理的,而据此将杨志发推定是“建设方代表”。30号案是杨志发(其代理人陈参)在法庭笔录上明确自认没有证据证明杨志发是公司项目负责人,已经是明确承认其此合同主体身份属于凭空虚构。然而,上述有我已经在两案原一二审法院法庭上提交的公司和税务部门这样的权威证据证明了我冉林进才是真正的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现在仅仅只是需要此次办理两案的法官再一次依法审查和依据认证,即可完全确认两案实属合同主体错误认定的明显错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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