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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送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由何顺红法官签收的8页《补充新证据及说明》中的主要证据是:30号案一审西充法院2781号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其判决书中第三页十一行中载明的由诈骗犯杨志发在辩解中称“其向原告(被诈骗受害者)借款是事实,钱也是打在其个人帐户上的,不应由四被告(冉林进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此证明杨志发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此60万借款是其个人借款并个人收取,与冉林进方无关,不应由冉林进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庭上笔录中也同样记录着此自认事实和其自认其虚构了冉林进方项目借款合同事实和虚构自己是冉林进方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的这一个明显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虚构合同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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