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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暨督察工作,能否将“刀刃向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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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9点30分由何顺红法官针对30号案,其接访笔录已经因发现错误而作废,当时在当日下午3点40分完成修正后的存档笔录后,法官要求我将手机中拍下的已宣布作废记录照片删除,在我当即删除相册图片后,法官仍不放心,又亲自拿我手机仔细检查了一遍又一遍…此让我感觉到此已宣布作废的错误记录或许对我未来的维权中有重要证据的作用。法官在删完相册图片后,但是没有想到我已经将此图片发与自己的亲友微信和在回到西充的第一时间即已经将此系列图片用彩印的方式打印出来予以保存…目的是防止不公和违法犯罪,争取公平正义必胜。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19: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30号案重新交由民二庭何顺红法官审理后,其第一次接访询问笔录中即发生如此严重的记录错误,让我对其在审理该案中是否能够做到依法公正存疑时,即应申请回避。但是,我自己认为,涉及到我这样的违法犯罪错案,换上现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官,可能要么又因为什么变成另一个法官审理而拖延…要么又来一个在审理中“出错”的法官…让我拖不起,斗不过…只能自己万千小心,对发现的和感受到的不公或枉法犯罪行为存证留痕。获得公平正义,算我多疑。得不到公正的处理结果,我只能将发现的和存疑的违法犯罪行为整理出新的控告材料,以徇私枉法罪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提起刑事控告立案…让正义在更迟到中获得。

 楼主| 发表于 2026-7-28 18: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又通过快递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一份共8页、页页有冉林进手写签名的《补充新证据及说明》材料,由办理30号案的民二庭何顺红法官签收…

 楼主| 发表于 2026-7-29 11: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打电话告诉民二庭,昨日8页《补充新证据及说明》已经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卫室签收,法官表示25日邮寄的82页材料已经收到,现马上去领取今日刚刚送达的8页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26-7-29 19: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送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由何顺红法官签收的8页《补充新证据及说明》中的主要证据是:30号案一审西充法院2781号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其判决书中第三页十一行中载明的由诈骗犯杨志发在辩解中称“其向原告(被诈骗受害者)借款是事实,钱也是打在其个人帐户上的,不应由四被告(冉林进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此证明杨志发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此60万借款是其个人借款并个人收取,与冉林进方无关,不应由冉林进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庭上笔录中也同样记录着此自认事实和其自认其虚构了冉林进方项目借款合同事实和虚构自己是冉林进方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的这一个明显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虚构合同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6-7-30 1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30号案,对一生坚守诚信的我打击最大。此案原本就是与我冉林进无关的杨志发实施的合同诈骗案,被法院违反法律和违背事实错判让我冉林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导致我被法院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执行还款义务而网上显示为“被执行失信人员”…这是对我的信誉损伤是非常严重的。幸好,历次法院没有将我列入其发布的“老赖榜、被执行失信人员”公开名单中。这是被法院民事判决掩盖的合同诈骗犯罪刑事案件,我也是被诈骗犯罪的受害者,我凭什么要在有能力履行而去履行原本就不应该由我履行的错误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6-7-30 21: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十一点四十分钟,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苟豪庭长针对4013号案的接访询问记录后,其表示其院和西充法院在共同处理,会尽快研判…期待4013号案王维登重回监狱,案涉刘守孝等等所有犯罪人员落入法网的时刻快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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