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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暨督察工作,能否将“刀刃向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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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9点30分由何顺红法官针对30号案,其接访笔录已经因发现错误而作废,当时在当日下午3点40分完成修正后的存档笔录后,法官要求我将手机中拍下的已宣布作废记录照片删除,在我当即删除相册图片后,法官仍不放心,又亲自拿我手机仔细检查了一遍又一遍…此让我感觉到此已宣布作废的错误记录或许对我未来的维权中有重要证据的作用。法官在删完相册图片后,但是没有想到我已经将此图片发与自己的亲友微信和在回到西充的第一时间即已经将此系列图片用彩印的方式打印出来予以保存…目的是防止不公和违法犯罪,争取公平正义必胜。

 楼主| 发表于 2026-7-26 19: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30号案重新交由民二庭何顺红法官审理后,其第一次接访询问笔录中即发生如此严重的记录错误,让我对其在审理该案中是否能够做到依法公正存疑时,即应申请回避。但是,我自己认为,涉及到我这样的违法犯罪错案,换上现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官,可能要么又因为什么变成另一个法官审理而拖延…要么又来一个在审理中“出错”的法官…让我拖不起,斗不过…只能自己万千小心,对发现的和感受到的不公或枉法犯罪行为存证留痕。获得公平正义,算我多疑。得不到公正的处理结果,我只能将发现的和存疑的违法犯罪行为整理出新的控告材料,以徇私枉法罪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提起刑事控告立案…让正义在更迟到中获得。

 楼主| 发表于 2026-7-28 18: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又通过快递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一份共8页、页页有冉林进手写签名的《补充新证据及说明》材料,由办理30号案的民二庭何顺红法官签收…

 楼主| 发表于 2026-7-29 11: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打电话告诉民二庭,昨日8页《补充新证据及说明》已经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卫室签收,法官表示25日邮寄的82页材料已经收到,现马上去领取今日刚刚送达的8页材料。

 楼主| 发表于 2026-7-29 19: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送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由何顺红法官签收的8页《补充新证据及说明》中的主要证据是:30号案一审西充法院2781号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其判决书中第三页十一行中载明的由诈骗犯杨志发在辩解中称“其向原告(被诈骗受害者)借款是事实,钱也是打在其个人帐户上的,不应由四被告(冉林进方)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此证明杨志发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此60万借款是其个人借款并个人收取,与冉林进方无关,不应由冉林进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庭上笔录中也同样记录着此自认事实和其自认其虚构了冉林进方项目借款合同事实和虚构自己是冉林进方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的这一个明显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虚构合同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6-7-30 1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30号案,对一生坚守诚信的我打击最大。此案原本就是与我冉林进无关的杨志发实施的合同诈骗案,被法院违反法律和违背事实错判让我冉林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导致我被法院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执行还款义务而网上显示为“被执行失信人员”…这是对我的信誉损伤是非常严重的。幸好,历次法院没有将我列入其发布的“老赖榜、被执行失信人员”公开名单中。这是被法院民事判决掩盖的合同诈骗犯罪刑事案件,我也是被诈骗犯罪的受害者,我凭什么要在有能力履行而去履行原本就不应该由我履行的错误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26-7-30 21: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十一点四十分钟,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苟豪庭长针对4013号案的接访询问记录后,其表示其院和西充法院在共同处理,会尽快研判…期待4013号案王维登重回监狱,案涉刘守孝等等所有犯罪人员落入法网的时刻快快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6-7-31 13: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历过两案的审理、判决、申诉、控告,方才知道绝不能将公平公正正义寄托在任何一个法官身上,更不能将希望托付给任何一个律师来维护,而是要依靠自己掌握并搜寻到充分的事实证据和阐明无可反驳的事实理由中,保持万分的警惕性、防范性,书面提交陈述意见和证据目录加证明目的说明…发现错误即使地要求必须更正并消毁掉已经宣布作废的”东东”,绝不能听信任何一个理由予以保留在法庭上或法官手中,重要的书面提交材料和证据必须邮寄留证、法官签收、庭审笔录记录…防止如4013号案中的”作废上诉状”被隐藏采用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供所有大家了解并在经历诉讼等活动中防范。

 楼主| 发表于 2026-7-31 20: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0号案原西充一审审判长叶腾博,也是4013号案中一审西充法院510号案的审判员,其在510号案判决后,该案审判长梁向荣曾对我称叶腾博才是主审法官,而其仅仅只是一个挂名审判长。在30号案一审2781案审理中,我曾多次要求并以《被告冉林进案情陈述意见》提交其手中要求法院应该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然而无果。在从开庭审理长达一年多都不见判决下来时,我曾在西充法院找到叶腾搏,问其什么时候下判决结果?其称让我在网上继续发贴…我表示我发贴内容是实事求是,督促你们公正处理案件。如果认为我存在恶意攻击,你可以报警处理。如果再不移送公安机关或出判决结果,我与其打架都敢。此过了没多久,判决书以我冉林进方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下达,让我才免强消除与其敌意。但是,心中仍然对其不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的行为,觉得其存在包庇诈骗犯罪。没想到,原告(被诈骗受害者)上诉中坚决要求判由我冉林进承担连带责任,30号二审作出了让我冉林进也承担连带责任的枉法错误判决,导致我后来至今的申诉、控告…

 楼主| 发表于 2026-8-3 09: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30号案,公安机关接受的报案材料和法院审理接收的证据材料是一致的,属于完全相同的案件事实。公安机关认为是涉及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案件,而法院却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立案、审理、判决…为什么?这难道不是明显的”明知有犯罪事实而包庇诈骗犯罪”徇私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8-3 18: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这些年的打黑除恶,特别是今年又将进行的此项运动,完全应该将如我两案中的犯罪分子列为新型黑恶势力予以打击。因为,其等犯罪的罪恶程度及凶残性,远远超过普通的黑恶势力。

 楼主| 发表于 2026-8-4 19: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让王维登重回监狱,根据其现在已62岁了,论其在本案中所犯罪行应该处以的刑罚,或许可让其在牢中渡完余生…这就是罪大恶极的他,必须要应担的罪恶代价。

 楼主| 发表于 2026-8-4 21: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此次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9点30分,针对30号案的接访笔录中的错误记录情况,当时我是经过审看后怎么会发现不了仅仅只是4页稀稀拉拉的如此明显的错误?让我百思不得其解。这样的错误,对我来说应该是一眼即可发现,为什么没有发现?且这些错误,完全与我所说的相反,难道是记录法官听错了?这不可能呀?在下午3点40分更正笔录中,我还对记录法官表示这些错误不应该是我说错了,接待室也安装有监控录音等等可以查出我绝对不可能说错…虽然更正了,但是让我至今都不知道怎么会发生这样的错误和审看中没有发现这些如此明显的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26-8-5 11: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0号案和4013号案,两审法院判决最大的错误即是强采添加了杨志发名字印章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及七份添写了杨志发手写名字的复印件伪证,错误地将诈骗犯杨志发认定为具备签写两案合同的主体资格,进而以其签写的合同中的虚构合同事实进行审理并判决,掩盖了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事实。如此“错误”,即是故意徇私枉法犯罪和枉法裁判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8-5 11: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9点30分,针对30号案接访中已宣布作废的错误记录接待笔录和当日下午已经更正后的接待笔录,我现在均以彩印的方式从手机相册中提取予以保存,防止又如4013号案中的“作废上诉状”情形再次上演。

 楼主| 发表于 2026-8-5 13: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时候,常听到大人们说的一句话“鬼是见不得光的”。在我已经发现并预感到两案中可能隐藏着“内鬼”的时候,为了防止被“鬼”加害和逼“鬼”现形,无奈之中只能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同时,利用阳光网络来加以防范。

 楼主| 发表于 2026-8-5 20: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的我,非常的信任法官。现在的我,绝对不会相信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法官。我不怕诈骗犯,也不怕参与犯罪的律师和一二审法院审理中的枉法犯罪分子,但是我对现在申诉、控告程序中的法官必须抱有百倍、千倍、万倍的防范…即使再次遭遇“作怪”,我也得拼个“你死我活”。

 楼主| 发表于 2026-8-5 21: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论今年已经开始进行的全国“打黑除恶”

 楼主| 发表于 2026-8-5 21: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西充,凡是了解案涉犯罪的律师陈参的人,几乎每一个都会对其一个评价“一生专干歪事”,其依仗一个曾任西充县人大主任的幺姨父杜××而进入律师职业,混迹在法律队伍中几十年专干歪事…其难道不是应该在此次“打黑除恶”运动中被打击的黑恶犯罪分子?其一生专干歪事中结成的司法腐败犯罪团伙,难道不是新型的黑恶犯罪势力?

 楼主| 发表于 2026-8-6 19: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互推诿、程序空转、拖延审理审查期限、渎职、枉法”等等,均可能成为违法犯罪法官对错案受害者和控告人实施的“软暴力”手段,而我所遭遇的十一年多时间至今未能纠错和对法官等等违法犯罪人员追责…其暴力程度和给我带来的伤害,远远超过任何黑恶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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