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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电话吿诉西充法官,昨日发至其手机短信中,针对4013号案和30号案两案一个最明显的错误就是,将诈骗犯杨志发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而是采用强采伪证、捏造事实的方式错误认定为两案的“建设方代表和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法院自己和公安机关均已查明添加上杨志发名字印章的《联合建房协议书》乃其等虚构杨志发为合伙股东的伪造证据行为,将明明全部都是冉林进办理的七个案涉土地函证以添写上杨志发名字而据此认为是杨志发办理的。事实上,冉林进是无可争议的合伙股东中现在唯一的负责人,七个案涉土地函证也全部都是冉林进一个人亲自在相关部门、找相关人员经历过无数道程序办理的合伙事务,并有在原一二审法院提交的四川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与冉林进作为项目开发建设方代表签定的《联合投资开发合同书》和西充县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凤凰花园项目负责人冉林进发出的税务《通知》证明,冉林进方才是公司和税务部门均明确认可的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而杨志发,乃两案法院强采伪证虚构出来的合同主体…这由两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这个明显的故意错误认定的合同主体,并依法将此非常重要的犯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希望法官转告梁辉院长对此予以重视并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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