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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案件的争议焦点”,将案件引入一个由诈骗犯所主张的虚假事实作为案件事实进行审理,方才形成后来的510号案、254号案、4013号案这样的建立在由伪造证据虚构出来的判决结果事实。…我在踏入法院大门那一刻即主张的虚假诉讼诈骗案件事实,这就是我作为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事实的不认可,并全力以原件等真凭实据证明其乃伪造证据诈骗犯罪…这就是我明确的唯一争议焦点…这几纸判决书中完全没有任何一纸载明这个“焦点”,是什么原因?不可能是几审法官工作失误吧?这是完全全的故意参与诈骗或掩盖诈骗而故意枉法犯罪行为。…供大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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