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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4013号案涉我方申请法院调取自己无法取得的关键证据而法院拒不调取的问题,我在法庭上和私下发与法官手机上,均针对案件中的诈骗犯罪事实需要法官让诈骗犯刘守孝交出其骗取到手的我方日常购买材料发票,让其提交其出资证据并调取其在工程建设期间的资金能力和银行日常支付流水即可查明其等捏造合同事实诈骗犯罪。现在的我在网上和申诉中一直要求法院调取的如西充法院254号案中,2017年3月22日法庭上笔录记录的冉林进要求以自己写的《冉林进最后书面陈述意见》为准中,即明确希望法院调取这些关键证据查明诈骗犯罪事实。然而,法院没有调取。问题难道出在“希望法院调取”与“申请法院调取”中?作为当时的我,根本就不知道可以申请法院调证,知道这些证据即可查明诈骗犯罪而提醒法官据此查明案件事实时,所以在庭上和书面陈述中一直希望法官调取这些关键证据,而不知道将“希望”写成“申请”…这个难道是法官理解不到或不依法调证的理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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