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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林进是合伙人与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不仅是公司和税务机关认可,更是在杨志发与其子杨俊以在检察院听证会上所称的“明知亏本而不愿等死,当着亏完”而逃离在外至今,也是我冉林进一个人出资并向亲友借钱几百万完成整个工程并承担一切官司诉讼中的一切费用,并承担包括王大良个人借款等所有外债清偿,并有股东王大良承认冉林进在负责处理工程事务的其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的询问记录,而成为了事实上的一个人完成整个项目工程…法院判决所认定的杨志发为建设方代表和凤凰花园负责人的依据何在?其不是股东,连其子杨俊也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而逃离,且唯一的七个函证也不是杨志发办理的而是我冉林进办理的…供大家了解谁才是真正的代表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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