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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全市法院廉政警示教育暨督察工作,能否将“刀刃向内”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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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17 19: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将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认定为“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即可采用两案由杨志发伪造的合同等证据,由法院通过一系列的枉法伎俩掩盖并帮助让其实现诈骗既遂的结果…由此可见,法官犯罪的严重性。

 楼主| 发表于 2026-6-17 23: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4013号案涉我方申请法院调取自己无法取得的关键证据而法院拒不调取的问题,我在法庭上和私下发与法官手机上,均针对案件中的诈骗犯罪事实需要法官让诈骗犯刘守孝交出其骗取到手的我方日常购买材料发票,让其提交其出资证据并调取其在工程建设期间的资金能力和银行日常支付流水即可查明其等捏造合同事实诈骗犯罪。现在的我在网上和申诉中一直要求法院调取的如西充法院254号案中,2017年3月22日法庭上笔录记录的冉林进要求以自己写的《冉林进最后书面陈述意见》为准中,即明确希望法院调取这些关键证据查明诈骗犯罪事实。然而,法院没有调取。问题难道出在“希望法院调取”与“申请法院调取”中?作为当时的我,根本就不知道可以申请法院调证,知道这些证据即可查明诈骗犯罪而提醒法官据此查明案件事实时,所以在庭上和书面陈述中一直希望法官调取这些关键证据,而不知道将“希望”写成“申请”…这个难道是法官理解不到或不依法调证的理由呀?

 楼主| 发表于 2026-6-18 09: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对证据的“三性”审查和调查取证,两审法官乃明知我明确表示刘守孝所举包括合同在内的全部证据都是伪造且涉及诈骗犯罪,并且也应该完全知道其合同等没有任何可以证明的履行事实证据存在,且其每一个证据均无法证明出来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并经过我所举原件等真凭实据证明其所举证据存在变造伪造而不予全面审查发现犯罪,而该调取的如刘守孝的出资能力与银行等日常支付清单流水等证据而不调取,却偏偏藏着掖着去“发现”如作废上诉状等作为判案依据…这难道不是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6-18 20: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参与犯罪法官中的始作俑者梁向荣应该主动投案自首,漏罪出狱的王维登应该重返监狱“工作”…诈骗犯刘守孝、陈参、何云峰等等也应该主动投案,为自己赎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6-19 1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非常适合案涉所有犯罪人员,作为法官的梁向荣、王维登等更应该认识到自己的罪恶,深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放弃漏逃《刑法》惩罚的侥幸心理,主动认罪认罚,为自己的罪恶买单…

 楼主| 发表于 2026-6-20 10: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我在法庭上一直坚称两案乃虚假诉讼诈骗和合同诈骗的案情陈述,均未在历次法院判决书上有任何记述与论述,完全被判决书中隐藏。现在的2016年《冉林进与何云峰的通话录音证据》中,均有冉林进几乎完整且清晰的两案基本案情录音内容表述…现已记入西充法院询问笔录及法院证据收件签收,希望现在的两级人民法院查明我所陈述的案件事实,让两案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人员早日站在刑事犯罪的被告席上…

 楼主| 发表于 2026-6-22 13: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法院宣传栏中常见以“火眼金睛”自炫法官所具备的查明案件事实能力,这是之前的我一直相信的事实。然而,经历过此两案的“官司”中让我见识到的不是“火眼金睛”,而是一出又一出出“纸包火”的罪恶“错误”,法官不是火眼金睛,而是连任何一个普通人都比不过的判案能力…

 楼主| 发表于 2026-6-22 20: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遭遇社会上的普通诈骗、抢劫,我还可以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庇护和自行追讨与还击,让犯罪分子被追捕或成为被盯上的通缉逃犯。然而,面对现在案中的一个个犯罪分子,其依然坦然自若成为法院保护的“原告”和身披法袍的“公平正义”执行者逍遥法外…而我却是一个被列入失信名单中的抗拒执行者,忍受着“宁可相信法院判决而不相信我不仅不欠任何人一分钱的被诈骗受害者”的接触人群的质疑…一忍即是漫漫的十年以上…人生有多少个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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