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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坐标改变,影像偏移致验收总量锐减:建筑施工企业的权益困境与法治反思[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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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坐标改变,影像偏移致验收总量锐减:建筑施工企业的权益困境与法治反思
——以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为视角
  近年来,随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全面推广运用在提升测绘精度、统一空间数据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一技术性调整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涉地项目中,却引发了一系列始料未及的法律纠纷——坐标转换导致同一地块在不同坐标系下出现面积差异,验收环节的结算依据由此发生重大变更,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被大幅调减,施工企业因此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这一问题已经成为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不可忽视的矛盾焦点,亟需从法治层面予以回应。
  一、坐标改变:一个被司法判决忽略的核心事实
  2018年8月18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全面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土资源空间数据坐标转换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增减挂钩项目全面启用新坐标系,已通过验收的项目需补录修正备案信息。这一政策调整的初衷是技术升级,但客观上却引发了项目验收结算的巨大不确定性——旧坐标系下的测绘数据与新坐标系下的数据之间,必然存在系统性的面积差异。
  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的遭遇,正是这一矛盾的典型缩影。2017年,金鑫公司与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然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药铺店村、朱家营村、云盘村、金银村等四个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立项批复,两个项目区立项规模分别为343.7817亩和268.1773亩,合计约612亩。金鑫公司及实际施工人严格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完成了拆旧复垦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修建工作。项目于2019年至2020年间相继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12月和2022年1月先后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指标确认函,确认节余指标合计159.6045亩。
  问题的症结在于:最终验收确认的节余指标(159.6亩)与项目立项规模(约612亩)之间出现了巨大的落差。金鑫公司认为,造成这一悬殊差距的根本原因,正是2018年四川省全面推行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转换后,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区坐标数据进行了重新测绘和调整,部分原本纳入拆旧复垦范围的地块因坐标转换而未被纳入最终验收范围。换言之,金鑫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远大于最终被确认验收的面积,但结算却以坐标转换后的验收数据为准,形成了一种“干了活却不算数”的局面。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中,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对这一关键事实几乎未作任何实质性审查。判决书通篇未提及坐标转换对验收面积的具体影响,也未对金鑫公司提出的“实际施工面积远大于验收面积”的抗辩理由进行回应,径直以最终验收数据为基础认定了“超付”事实。这种对核心争议焦点的回避,使得金鑫公司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应有的司法保障。
  二、法律困境:谁为坐标改变的损失买单?
  上述坐标转换引发的面积争议,直接导致自然投资公司以“超付工程款”为由向金鑫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还706万余元,后在一审期间又将诉请变更至990余万元。恩阳区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后均驳回了自然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房屋建新应当纳入整体结算范围,自然投资公司单方排除建新工程进行结算,违背了诚信原则。然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直接改判,认定金鑫公司应单独退还超付工程款595万余元,而未判令实际负责项目投资、实施和管理的朱某、罗某等人承担任何责任。金鑫公司不服,申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至此,金鑫公司以出借资质、仅收取5万元管理费的“名义承包方”身份,承担了全部不利后果,而实际获取项目、控制资金、实施管理的相关人员却全身而退。
  这一判决结果,在建筑行业特别是挂靠经营模式中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从司法实践来看,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合同责任具有相当普遍性,法院往往高度依赖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及项目履行的外部表象,将名义承包方认定为合同相对方。然而,当坐标转换这种政府层面的政策性变更直接导致工程量被大幅调减时,仅凭“名义承包方”的身份就要求其承担全部超付款返还责任,其公平性值得商榷。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量变更导致的结算争议历来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当工程结算面积因外部因素(如政府测绘标准变更、规划调整)而发生变化时,如何公平分配风险,是司法裁判需要审慎考量的核心问题。梳理相关司法判例,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号案。该案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规划核实确认书与五方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就建筑面积作出了不一致的确认。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应以竣工验收报告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因为竣工验收报告更真实地反映了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案例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号案。该案中,邓某诉洪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进度单记载的施工面积与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存在差异。法院明确,工程进度单记载的施工面积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最终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测量标准为准,不能因单方出具的文件而随意变更结算依据。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中指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保持土地平衡的政策性措施,实施单位在无法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时,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调整拆旧复垦的范围。这从侧面印证了一个基本逻辑:政策调整的后果,应当通过协商、补偿等程序性安排来解决,而非由承包方单方承受。
  上述判例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结算依据的确定,应当尊重合同约定和竣工验收的客观事实,不能仅凭单方出具的文件或政策变化而随意变更。坐标转换作为国家统一的政策调整,其本意在于规范测绘标准,而非否定承包方已经完成的工程投入。若因坐标转换导致同一地块在新旧坐标系下出现面积差异,承包方已完成施工的事实并不会因此而改变。结算时以坐标转换后的数据为准,实质上是将政府政策调整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承包方,这既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也有悖于基本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从风险分配的视角审视,坐标转换带来的面积差异,其性质属于国家政策调整所引发的系统性变更,而非承包方违约或履行不当所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因政策调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工程变更风险,理应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合理分担,而非单方承受。遗憾的是,巴中中院的判决中并未就坐标转换对验收面积的影响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也未对金鑫公司所提出的坐标转换导致实际施工面积与验收面积差异巨大的抗辩理由进行充分回应。这种对核心争议焦点的回避,使得判决的说服力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司法裁判的深层反思:合同相对性与实质正义的平衡
  金鑫公司案所暴露的,不仅是坐标转换这一技术性问题,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实质正义之间关系的深层张力。
  一方面,合同相对性是合同法的基石,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合同责任具有法律依据。金鑫公司作为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应当预见到出借资质、出具授权、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经营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被挂靠方以“未实际参与”为由抗辩发包人的付款返还请求,成功率确实极低。
  但另一方面,当发包方明知挂靠关系存在、实际施工人明确、项目资金未进入被挂靠方账户、且工程量的减少系因政府政策调整而非承包方违约所致时,一概要求名义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是否偏离了实质正义?
  在本案中,以下事实值得特别关注:
  第一,自然投资公司明知朱某是实际项目负责人。自然投资公司曾向朱某出具任命函告,茶坝镇政府也在相关文件中明确朱某为自然投资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这表明,自然投资公司自始至终知晓挂靠关系的存在,并非“善意第三人”。
  第二,项目资金绝大部分未进入金鑫公司账户。超过3300万元的项目款中,仅有490万元进入专用账户,其余资金自然投资公司直接支付或通过其他渠道支出,金鑫公司根本无法监管。在明知资金流向异常的情况下,自然投资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并且自投公司起诉后,项目款仍在超支,却在结算时将所有支出均算在金鑫公司头上。
  第三,坐标转换导致的面积差异系政府政策调整所致,非任何一方当事人能够预见或控制。这种系统性风险,理应由作为项目业主和指标受益人的自然投资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或至少与承包方合理分担。
  第四,罗某通过行贿手段取得项目的事实已经(2019)川1922刑初16号刑事判决确认,相关人员已经被追责。虽然金鑫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情,但自然投资公司作为行贿行为的受贿方,其过错显而易见。一个通过行贿获取的项目,其相关合同的法律效力本应受到严格审视,然而法院却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将所有不利后果全部判由金鑫公司承担,这种处理方式难谓公允。
  在上述多重因素交织的情况下,巴中中院和省高院的判决依然坚持“合同相对性”的简单逻辑,既未对坐标转换这一核心事实进行审查,也未对发包方的过错作出任何评价,更未让实际获取项目利益的人员承担任何责任。这种“一刀切”的裁判思路,值得深刻反思。
  四、权益救济的多维路径
  对于金鑫公司而言,再审路径已经基本穷尽,但其合法权益的救济并未完全关闭。结合当前法律框架和本案具体情况,建议从以下几个维度寻求突破:
  第一,依法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依据金鑫公司与朱某、罗某等人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及《承诺书》,朱某等人明确承诺自行投资、自担风险、自主经营。巴中中院判决金鑫公司承担的595万余元,理应由实际施工人最终承担。金鑫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追偿诉讼,要求朱某、罗某、张某、杨某、罗某2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讼胜诉概率较高,因为内部约定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时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投资和收益的直接享有者,理应对项目产生的债务承担最终责任。
  第二,就坐标转换造成的损失另案起诉。对于坐标转换导致的实际施工面积与验收面积之间的巨大差异,金鑫公司可考虑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要求自然投资公司就政策变更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虽然举证难度较大,但若能充分证明坐标转换的具体时间、对工程量的具体影响以及自然投资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法院仍有支持的可能。
  第三,申请检察监督。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可以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金鑫公司可以重点强调:原判决遗漏必要当事人(朱某、罗某等),未查明资金实际流向,且对坐标转换这一关键事实未作审查,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和事实认定错误。
  第四,积极应对执行风险。金鑫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应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争取以提供担保或分期履行的方式暂缓执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治建言:让公平正义在个案中落地
  金鑫公司的遭遇,绝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当前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体制不完善、挂靠经营法律风险分配失衡、司法裁判对政策变更影响缺乏审慎考量等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
  对于广大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此案敲响了警钟:在涉及政府政策调整的工程项目中,承包方必须高度重视结算依据的确定方式,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变更时的处理机制,以防范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不确定风险。同时,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留存施工记录、进度确认文件、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为可能的争议解决做好充分准备。
  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本案提出的深层问题值得反思:当坐标转换、规划调整等政府行为直接导致工程量被调减时,法院是否应当超越“合同相对性”的简单逻辑,深入审查政策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在名义承包方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明确内部约定、且发包方明知挂靠关系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让实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让仅收取少量管理费的名义公司独自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更深层次而言,这类纠纷的频发也折射出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坐标转换作为全国统一的标准化举措,其推行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应的过渡期安排和权益保障机制,对因坐标转换导致承包方已完成工程量无法纳入验收范围的,应当有明确的风险分担规则和补偿标准。遗憾的是,目前相关政策对此类情形缺乏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导致纠纷发生后完全依赖司法裁判,而司法裁判本身又因个案差异而存在不一致,使得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稳定、可预期的保障。
  结语
  坐标转换引发验收面积锐减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不能仅仅作为个案中的技术性争议而被轻描淡写地处理。对于已经付出巨大施工成本却因政策调整而无法获得足额结算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其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仅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和法治营商环境的构建。
  法治的精义,在于每一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期待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能够更加审慎地对待政策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合理分配各方风险;期待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能够完善配套制度,为坐标转换等政策调整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明确的解决路径;期待每一个为城乡建设付出心血的企业,都能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公平合理的对待。
  坐标之痛,不应成为无解之痛。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冯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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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4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项目实际上原巴中秦鼎公司既是投资人又是实际施工人,金鑫公司和自然人都是傀儡和背锅侠,仅仅在项目上跑腿而已,并无实际控制权与决策权,在茶坝当地政府,项目实际归属秦鼎公司系众所周知的事实,而不是金鑫公司及自然人的,与政府的合同,政府出具的相关文件都与金鑫公司和自然人无关,且项目还有秦鼎下属的公司现场管理,核量等工作,项目的资金使用权和支配权都在秦鼎公司(比如2018年2月给金鑫公司账户上转了650万元工程款,秦鼎有安排转回秦鼎公司210万元,本身项目在资金严重紧缺的情况下,秦鼎公司又要求将200万元借给与秦鼎毫不相干的个人长达半年之,项目预定工期一年完工,在当时秦鼎正接受纪委监委调查的时候这200万元就是决定项目生死存亡的关键),与农户签署的约500份左右的拆迁安置合同、实际履行人也是秦鼎公司,建新安置合同的主体也是秦鼎公司,且建新安置的工程款实际履行人也是秦鼎公司。最后金鑫公司及自然人成了冤大头,同一案件判决矛盾,很多事实和证据链清晰指向秦鼎公司系实际履约主体,金鑫公司仅系被借壳使用其建筑施工资质的壳体;法院完全忽视视合同签订,资金流向,现场管理,履约行为等全链条证据,所谓"挂名"并非权利义务的真实映照而系掩盖法律关系的虚伪外壳。金鑫公司及自然人仅是受秦鼎指挥的木偶。

发表于 2026-6-6 12: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在茶坝增减挂钩项目修拆迁安置还房的施工队(俗称带班头):2017年3月与通江县金鑫公司的茶坝项目部签署了挂钩项目安置点施工合同并加盖了金鑫公司合法的项目部公章,同时给金鑫公司账户交付了50万元保证金(同日金鑫公司又把50万转给秦鼎公司),同年5月进场施工,修建了金银村2社、3社、7社安置点。安置点施工结束后秦鼎公司又安排我们实施了附属工程,但秦鼎公司没有给我们签订合同,当时是秦鼎公司分管项目的李经理安排的,并多次在会议上保证秦鼎公司不会少我们的工程款,叫我们安心干活,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秦鼎公司主要负责人郭森接受纪律审查2018年秦鼎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资金不到位,以及后面的主要领导不作为等多方导致原本2018年应该完工却拖到2020年才全面交付验收。2021年秦鼎公司现场负责人朱丹(秦鼎公司出具了委托、恩阳政府出具了文件朱丹是秦鼎公司茶坝项目合法的现场负责人)给我出具了结算依据约欠我150万元工程款和50万元保证金。在项目实施工程中一直是巴中秦鼎公司在给我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和职责,没有其他任何人给我履行过支付工程款义务,2022年我向恩阳区人民法院,我起诉第一被告是金鑫公司(合同签订人)、第二被告秦鼎公司(合同实际履行人、附属工程的发包方),第三被告朱丹(金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恩阳政府根据秦鼎的委托认可并出文的秦鼎公司现场负责人,把朱丹列为被告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的真相而不是承担支付责任,庭审笔录中也有记录),但恩阳一审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却判给行使代理人职务行为的第三被告朱丹。我于是不服判决,我和朱丹都向巴中中院提起了上诉,中院开庭后我又补充了关键的我的银行流水,证实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秦鼎公司,还有朱丹也举证了秦鼎成立共管账户的函。但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情况下,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做出了驳回我们诉讼请求的错误裁定。由于我长期在工地上劳累,2018年华西检查因长期在工地上过度劳累加上生活不规律导致患上了尿毒症,因此也就开始长期需要依靠药物治疗,2022年5月我贷款换肾,现在是家徒四壁,债台高筑,还有茶坝欠了一大批材料款、民工工资等,还因这个项目欠款成为被执行人,现在遭受如此枉法判决,真的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欲哭也无泪,现在跪求政府、法院帮我们纠错,不能让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底层老百姓曾经为了恩阳的脱贫攻战取得成绩做出过贡献的人既流血又流汗,流血流汗我们愿意但不能让我们再流泪了、并遭受无妄之灾,遭受不公正的判决。求相关部门救救我们吧!!!!!!
————我所述的每一句话都有证据证明,若有虚假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26-6-7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G245国道是国家重点项目,占用了大批增减挂钩项目已经实施好的图斑,为此秦鼎公司2018年7向合同的相对方茶坝政府去了G245国道占用挂钩项目地块的函,秦鼎自己明确了G245国道占用造成的损失1163.825万元,但在中院审理过程中院“金鑫公司复垦地块被占用,并非自然资源投资公司的过错所造成,自然资源投资公司不是赔偿义务主体。金鑫公司可另行向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该裁定没有遵循公序良俗和最基本的民间规矩“打酒只问提壶人”的基本原则,草草带过。事实上现在由恩阳交通局牵头,茶坝政府主导,秦鼎公司主张权利,金鑫公司配合秦鼎公司正在推进损失的统计和核查工作,事实充分证明中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没有查清事实,判决于法无据,违背公序良俗,对待严肃的审判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案件判决显失公正,滥用自由裁定权。 G245国道占用复垦地块函.png 中院判决.png
发表于 2026-6-9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麻辣社区网友反映事项的回复

各位网友:
  近期,我们关注到麻辣社区有关“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的贴文。对此,我们高度重视,组织核实。该贴反映事项所涉争议已由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依法审理,省高院已驳回金鑫公司再审申请,相关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们始终坚持尊重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解决争议的法定依据,各方均应自觉履行。如对裁判有异议,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渠道表达诉求。
  我们真诚希望理性维护权益。网络非法外之地,不实信息传播可能影响司法秩序与社会公信。建议网友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分歧,避免非理性发声。我们愿在法治框架下,与各方保持沟通,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
  
                                                                                                                                                  巴中自然资源集团合规管理部
                                                                                                                                                       2026年6月9日

 楼主| 发表于 2026-6-9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四川省建设厅批准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85年,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贰级、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于通江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公司注册资金2202.3万元,现有职工及从业人员60人,现企业举步维艰。
2017年5月罗明志等人挂靠我公司实施《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与茶坝镇朱家营村、药铺店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与茶坝镇云盘村、金银村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2022年自然投资集团公司(原秦鼎实业公司)起诉我公司退还超支的工程款,我公司才知道2017年1月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罗明志通过串通、贿赂原秦鼎实业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森,违规承揽涉案项目([2022]川192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并挂靠我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并违规付款、借款。
(2022)川1903民初1381和(2023)川190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均未判决我公司有责任及退款事宜,但(2024)川19民终256号判决确不遵从事实依据,枉法判决我公司退还5951177.33元且追加利息。
因(2024)川19民终256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导致我司被强制执行,公司账户被封,公司已成失信人员,根本无法正常运营,现状惨不忍睹,职工怨声载道,严重的社会问题十分明显。
本来该项目是挂靠项目,并通过违法犯罪事实取得,有实际投资人朱丹、罗明志、罗丽、杨玖德、张高槐,且他们作为被告也参加了每轮的诉讼。并不是我公司实际在实施,我公司也从未领取自然投资公司的工程款,但现在自然投资公司为了推卸责任,找我公司当替罪羔羊,天理何在?而且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尊重事实,一直回避该项目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属罗明志跟原秦鼎公司恶意串通损伤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我公司不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4)川19民终256判决,现我司被逼无奈,还望领导及各界人事重视我公司反映的冤案,并督促纠正,以此体现法律公平、公正,以及法律尊严,同时还我公司一片蓝天,得以生存,我公司将感恩戴德回报奉献社会。

发表于 2026-6-9 16: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公司,该文反映的是:1、法院在没有查清结算工程量的基础上作出判决;2、案涉项目的施工人朱x、罗x等人是借用金鑫公司资质施工,判决金鑫独自承担责任的问题。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公司回复这么个帖子,让人不免生疑,好似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真让人回味无穷

发表于 2026-6-9 19: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金鑫公司反映的坐标偏移问题,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一,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公司实施的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涉及巴中市域,委托的施工单位无数,项目从开工到完工,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公司及其委托参与项目管理的子公司(还收取项目管理费),从来就没有对项目进行过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其二,随着土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国家政策的逐步完善,政策的不断变化,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公司作为巴中市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平台公司,根本没有将新的政策(验收政策的变化、坐标的转换等)传递给施工单位,让施工单位调整施工方案,减少损失。概括的说,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归究于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公司的管理不到位,不作为。

发表于 2026-6-9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合规管理部,你所谓的法,什么叫法,你说的三级法院判的判决的法律效力。各位网友一审法院两次审判都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自然投资公司】请求,因为一审法院去项目所在地实地了解情况走访群众做出的判决,真实依法有据。二审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涛】做出的判决,孙涛认可行贿签定的合同有效,有刑事判决书,2022年7月自然投资公司起诉金鑫公司返还多支工程款,前面已经超支了工程款,2022年12月继续又超支280万余元孙涛法官又认可。签合同是甲乙双方,但是甲乙双方没有办理结算没有结算依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涛】私下和自然投资公司算账做出的判决,这也是法吗?

 楼主| 发表于 2026-6-11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1.png 2.png 3.png 4.png 5.png 6.png 就连当地政府都没有认可金鑫公司

发表于 2026-6-3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的确太冤了、一个小小的施工企业居然成了背锅侠、吃肉喝汤的简直是甩锅能手

发表于 2026-6-3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叫公平、公正

发表于 2026-6-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公平心跑哪里去了

年味推荐官 2016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6-6-3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问题太专业了

发表于 2026-6-3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法院两次判决都是经过审委会出的判决结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二审判决法律依据模糊,结算依据不清与合同矛盾、局部条款违背公序良俗,显失公正。太寒心了!!!!!!!!!!!!!!!!

发表于 2026-6-3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本该是为老百姓解决问题,主持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地方,但是很多事情事与愿违,反而成了给老百姓制造问题,人为激化社会矛盾,抬高老百姓维权成本,甚至给上级法院,检察院,信访局等增添工作负担的地方,甚至把地方明明可以化解的地方矛盾非要到国家层面的机关和部门督办才能得到化解和纠正,老百姓始终坚信正义不会缺席,只会迟到。可为什么非要让正义迟到?就不能让它早一步到来吗?人民的法院为人民群众主持公平正义,真的如此艰难吗??????

发表于 2026-6-4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6-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中央第十巡视组巡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没有起什么作用。

发表于 2026-6-4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在哪里,何处申冤。我是受害者(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我把本案的真实案情公之于众。
1,本案的实际施工人(XXX人1)通过行贿给(巴中市自然投资集团公司法人)取得的合同。
2,合同签订后是实际施工人和自投公司在实施和管理。
3,开工后自投公司(甲方)安排他的子公司(秦鼎建安公司并在项目上收取了70余万元管理费)全程管理为什么结果会超支。
4,所谓的三仟余万元仅支付给金鑫公司项目专用账户上490万。
5,关于验收,立项时(有关部门)出了一个版本图斑,施工结束验收时(有关部门)又重新出了一个图斑,所以就造成影像偏差在二审当庭金鑫公司提出孙涛法官直接回避。
6,自投公司2022年7月起诉金鑫公司返还706万元,一审法院不支持,2022年12月自投公司又给其他人支付了280多万元。所以又要求返还990万元。二审法院孙涛法官居然还判金鑫公司返还成立。更可笑的是几方并没有办理过结算,二审法官孙涛就私自和自投公司算账并判金鑫公司返还590余万元。

发表于 2026-6-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公平、公正在哪里、

发表于 2026-6-4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情况值得关注

发表于 2026-6-4 13: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算账工程量,远远小于实际工程量。国企坑私企,公道何在?公理何存?

发表于 2026-6-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为付出艰辛劳动的施工企业主张权益,让社会更和谐。

发表于 2026-6-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法院【恩阳区人民法院】通过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并结合行贿行为做出的认定,认定的行贿行为签定的合同无效。二审认定行贿行为签的合同有效。法律条款有明确的规定行贿行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孙涛法官为什么还要这样判、、、、、、。

发表于 2026-6-4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掌握在法官手里的吗

发表于 2026-6-4 16: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26-6-4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不是公平正义吗

发表于 2026-6-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生在当下之之中国,长在当下之中国,倍感荣幸与自豪。作为公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我们的党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职责,但是我们一些同志是否在热爱我们的党,热爱我们的人民,热爱我们的祖国,究竟是热爱还是在坑害?还是在抹黑?看看那些曾经为巴中实施增减挂钩,助准脱贫攻坚的建设者和奋斗者,历经艰辛万苦,彻底改变了农村住在土坯房,危旧房的贫困户,特困户们,现在都住上了宽敞明亮的新居,但是因为验收政策变化,某些单位因接受调查工作停滞,主要负责人不担当,不作为,投资款断链等多种原因导致项目验收滞后,指标缩减,导致一些项目轻则几百万的指标缩减,重则数千万的指标缩减。让施工企业承担这些后果,绝对不公平。合作企业债务已经债务缠身,甚至所有的个人都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为止遭受不公都弄得身体出现严重问题。举头三尺有神明,你看苍天饶过谁。我们每个人做人做事首先要对得起党的培养,人民的信任,更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更要对得起妻儿的期望。人民群众追求个公平就这么难吗???
----------------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人撕心裂肺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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