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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垦面积计算错误的问题
合同第二项 项目合作方式
1、甲方按项目实施进度出资,项目最终取得的可周转挂钩指标归甲方所有(政府分成指标除外),乙方不得对该指标主张任何权利。
2、乙方负责项且实施,按工程的进度和金额取得项且工程款
证实:本项中可周转挂钩指标与指标确认函中周转指标一致。
合同第五项 项目建设价款的约定及支付方式
1、本项具尹方按最终实际取得的城镇结余指标亩数(即验收合格证中载明的指标亩数一政府分成的指标亩数),以18万元/亩的标准包干向乙方结算费用。
2、本项目甲方按乙方的拆旧复垦实施进度向乙方支付投资款项:拆旧复垦项目经甲方初验合格后,按验收合格的复垦面积乘以包于价支付总额的70%。项且验收合格、并取得指标验收合格证书后,甲方在一个月内按甲方最终取得的城镇挂钩周转指标亩数(即验收合格证中载明的指标亩数减去政府分成的指标亩数)向乙方支付至总包干价款的80%;在指标流转、交易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余下15%的款项,其余5%作为质保金,自项且取得合格证之日起12 个月内,如无质最尚题,在一个月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合同第七项 第2条 “乙方按最终验收取得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标总亩数向秦鼎建安公司缴纳管理费用”结合《指标确认函》中的总亩数就是“周转指标”也进一步说明了复垦面积是施工方结算的面积。
二审法院将“节余指标”等同于“结余指标”仅为读音相近,但意义甚远是不合法的。
通过第二项就完整的约定了支付流程,通过支付流程就印证了合同中的复垦面积、周转指标、结余指标为同一面积,也是施工方结算的面积。
省厅的朱家营、药铺店立项批复没有节余指标的说法,就是复垦规模。进一步证实秦鼎公司给施工单位结算的依据就是复垦面积。
恩阳区2018年126号文件要求节余指标每亩的投资额度不少于16.7亩,如果按照这个文件,金鑫公司和秦鼎公司刚刚签订合同金鑫公司就要每亩净亏几万元,更不说利润在哪里。所以进一步印证了复垦面积就是给施工单位的结算面积,不然秦鼎公司和金鑫公司签署的合同就是矛盾的。
川自然资发【2024】2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在县域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预留指标的通知》证实了预留指标是有收益的。
朱家营药铺店少计算面积41.2815亩,金银村云盘村少计算面积43.997亩。共计85.2585亩,减去政府5%分成后还有80.9955亩,18万每亩,少给施工单位公司计算1457万元的产值。这85.2585亩的农户住房拆了,补偿款也打了初步预计960万的成本,然而不给施工单位不计算产值,关键这个里面有62亩可以每亩30万交易,也能有1850万的产值,但是法院就不想给施工单位计算这部分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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