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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修朱家营村3个建新安置点的班组,工程已经结束7年了,我为这个项目现在是债台高筑,银行贷款天天催促,差农民工工资也天天催,通过法院起诉,判给几个自然人,几个自然人为这个项目弄得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我的合同是和金鑫公司签的,盖的金鑫公司项目部的章,所有工程款是秦鼎公司和他的共管账户给我们支付,也就是秦鼎公司在履行合同,项目部朱X金鑫公司也出了委托,秦鼎公司也出了委托代表秦鼎公司,政府也出具了文件朱x是秦鼎公司现场负责人,附属工程没有签合同,是秦鼎公司老总安排做的,起诉过后法院判给几个自然人,签订合同的金鑫公司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秦鼎公司都不承担责任,既然秦鼎公司不该履行义务一开始就不该履行,就应该自然人履行,明显法院是乱判整我们冤枉,对秦鼎有利的就偏向秦鼎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借用资质还是挂靠都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先由被挂靠公司承担,公司再追偿自然人或自然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这是最基本的道理,根据秦鼎和金鑫公司的诉讼情况,中院就直接判给金鑫公司的,因此同一案件却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判决结果,这是由严重问题的,目前下差我们的这170万的工程款有20多万是农户的下差款,农户的建新合同又是秦鼎公司与农户签的,现在尾款也没人去收,秦鼎公司与农户签了合同的也不收,朱x说他没有资格收,合同不是他们签的,还我们还下差30多万民工工资,40多万材料款,还在亲戚朋友、银行借款60多万,秦鼎公司又吃肉有喝汤,我现在基本是个半残老头,法院把我们往死里整,依据蔡诚案件的错误判决,给我们判决,中院的侯院长明显是故意伤害我们农民工和承包班组以及供货商的利益,上面的人也不管我们死活,表面上我们是有地方要钱,但拿的判决和废纸莫得任何区别?明知这几个自然人都是吃老上顿莫下顿的状况,却还偏要判给这几个自然人。一个自相矛盾的判决,错误的判决,给我们带来的是灾难性的损失,希望巴中中院给我们纠正判决,不要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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