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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金鑫公司复垦地块被占用,并非自然资源投资公司的过错所造成,自然资源投资公司不是赔偿义务主体。金鑫公司可另行向侵犯其权利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中院这个裁定语言是通顺的,但2026年3月金鑫公司按照中院这个裁定通过信访维权;2026年6月2日在恩阳信访局会议室,恩阳信访局在组织分工的过程中“由恩阳交通局牵头,茶坝政府主导,秦鼎公司主张权利,金鑫公司配合秦鼎公司打损失报告”就证实了金鑫公司就是该向秦鼎公司主张权利,秦鼎公司该向茶坝政府主张权利,茶坝政府才是主导单位。因此判决金鑫公司向侵犯其权利的判决于法无据,违背公序良俗,对待严肃的审判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案件判决显失公正,滥用自由裁定权。同时也印证了判决金鑫公司返还秦鼎公司还595.11万元及利息的判决也是有问题的,按照秦鼎的自报的损失1163.825万元,这个损失中有837.954万元应归金鑫公司所得,怎么还有595.11万元返还给秦鼎公司呢?即或是1163.825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追认,为什么不等政府核查结果出来再做正确判决,而非要草率的做出这种违背公序良俗,显失公正的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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