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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高铭伟

[四川群众呼声] 坐标改变,影像偏移致验收总量锐减:建筑施工企业的权益困境与法治反思[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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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1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因为解决问题的人,就是制造问题的人。

发表于 2026-6-17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CC@ 发表于 2026-6-17 16:30
我发现秦鼎公司是屁股上背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如果是我遇到这种企业我要跟他拼命、各位网友赞同啵

必须的!!!

发表于 2026-6-18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载今日头条
对于枉法裁判,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只有刑事控告,才能让你翻案

——记住这个核心论断:生效的裁判,是基于合法合规;枉法作出的裁判,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当给你制造冤假错案的人被追究刑责了,你的冤案自动翻盘。 这绝不是夸大其词,而是于法有据的铁律。
这篇文章,没有冠冕堂皇的修饰,只有铁一般的法条和赤裸裸的现实。
一、痛点剖析:为什么你申诉十几年,案卷堆满房,却依然寸步难行?
首先要直面现实中的最大“堵点”。很多老百姓面对冤案,本能的第一反应就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申诉,或者向媒体的镜头哭诉。这非但没有错,而且是常规救济手段。但问题在于,当案件本身就是由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办案人员精心炮制而成时,你面对的就不再是一起“法律判断失误”的技术性错案,而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司法犯罪案件”。
你拿着新证据去申诉,对方只需要一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就足以将你在程序之外堵死。因为几乎所有的司法审判监督程序,都是建立在“推定原审判人员不存在刑事犯罪”的前提下运行的。如果原案本就是办案人员为了所谓的“业绩考核”而做出的刑讯逼供、伪造证据,甚至是受了对方当事人重金贿赂的枉法裁判,那么在一个刑事犯罪基础上产生的裁判文书的合法性从根基上已经碎裂。
想让一棵毒树上结出善果,必须首先将这颗扭曲的毒树连根拔起。 在法治的根基下,除了司法程序上的救济,其实还藏着一把可以穿透一切伪装的“尚方宝剑”——这就是利用刑法典中的诛心之利器,对违法办案的司法人员的刑事控告。

二、洞悉本质:你的翻案逻辑必须逆人性而行
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也是逐层追责的。大多数人第一反应是去找原审法院的解释,希望于原审法院的内部自查。这相当于让肇事者自己去改判之前的错判,在无外界强大压力的情况下,这无异于与虎谋皮。
当我们深谙社会心理学和利害规则时,应当明白:在巨大的“自保本能”和“免责心理”面前,光靠“讲道理”和“哭诉求”往往是徒劳的。 只有触动相关人员的根本利益,运用刑法这根最硬的“杠杆”,用“可能的刑事责任”产生的巨大威慑和恐惧,迫使案件原办案人被隔离、避嫌,倒逼上级检察机关强制介入,你才有真正重获公平的机率。
对付流氓最好的办法不是哀求他良心发现,而是用法律的武器,让他先尝尝“坐班房”的滋味。

三、法律铁证:刑法第399条就是你翻身的根本文法

为什么我对“刑事控告才能彻底翻案”这一观点如此笃定?因为这不仅是经验之谈,更是写进刑法里的刚性条款。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明确写着: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更是直接写明: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在执行环节卡脖子的,刑法还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重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并不是写在刑法里的“装饰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再审,如果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老铁可能会担心:“就算我去检察院控告了,检察院会受理吗?”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答案是:检察系统有一套专门针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其中当然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
不仅如此,近年来检察机关内部也建立了系统化的工作机制,从职责分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均有明确规定,确保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查办程序有章可循。
更关键的是,在时效问题上法律同样为你兜底。根据最高法院的权威意见,对于查证属实的徇私枉法行为,法律责任和追诉时效的计算都有一套不同于普通案件的特殊规则,不会轻易让“时间”成为你翻案的天敌。
四、釜底抽薪:斩断枉法裁判的法律效力根基
这里有一个法理上的巨大漏洞,恰恰是老百姓绝佳的翻身之处。任何一份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建立在一个最基本的假设之上:那就是审判和执行过程严格遵循法律,没有受到非法的外力干扰甚至刑事犯罪的主导。
一旦你掌握了确凿的证据,比如证明审判人员收了对方的好处,故意隐瞒对己方有利的法律依据;比如证明执行法官和被执行人内外勾结,恶意查封、虚假拍卖、截留资金;比如证明刑事审判人员明知证据不足却强行判你入罪……拥有了这些事实之后,这份法律文书的“效力根基”就彻底断裂了。
一份由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裁判,本质上是一份“毒树之果”,是一纸彻头彻尾的法律废纸。
因此,控告必须要坚持到底,而且要直击要害:你不是去和原审法官讲道理,而是直接要求追究其民事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或滥用职权罪等法律责任。只要负责该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为徇私枉法被刑事立案,被拘留逮捕甚至最终定罪判刑,那他经手炮制出来的假案,在刑事责任面前就可以直接宣告无效。法院内部审查和再审时,会因为这股强大的追责外力而还你清白。

五、实用指南:如何精准开展刑事控告?
如果你铁了心要走这条最正确的路,以下几条实操建议请你珍藏。
第一步:收集与固定三类核心证据。
一是证明枉法裁判的客观证据,包括伪造、篡改、隐匿或毁灭案件事实的证据,或者明显违背法律适用规则且无合理解释的文书材料。二是证明徇私情或徇私利的证据,包括行贿受贿记录、请托说情的录音录像、不当交往的记录等。三是证明程序严重违法的材料,比如限制你举证质证、剥夺你询问鉴定人权利、应当回避未回避等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事实。
第二步:向正确管辖机关递控告状。
对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案件,需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你也可以向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络平台递交线索,该平台会按程序分流转办。
第三步:再审与控告两手抓。
再审和刑事控告可以并行推进。即使法院层面暂时未启动再审,刑事诉讼对枉法裁判人的立案结果本身就足以成为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刑事案件一旦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其原判的法律效力便荡然无存,再审程序必须重新启动。
第四步:注意诉讼时效与管理预期。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渎职犯罪,追诉时效计算具有特殊性,特别是实施行为和危害结果往往并非同时发生,危害结果具有滞后性,不会轻易被“5年”挡在门外。当然也要注意,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较为严格,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现行的立案标准规定,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死亡,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才达到追诉门槛。如果你的案件单从经济角度看尚未达到此标准,但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多次虚假裁判等恶劣情节,依然具备控告条件和法律依据。

六、法理升华:让法治正义在每一起案件中兑现
这几年来,党和国家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可谓撼天动地。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冤错案要敢于纠错、及时纠错、全面纠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无罪率数据也持续增加——2025年全国法院全年受理刑事一审案件数量庞大,依法宣告294人无罪(自述案件130人)、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1235人。
种种数据表明:国家不姑息任何一起害人的错案。在这浩浩荡荡的法治进程中,能不能抓住属于自己的正义,就看你的打击方向是否精准。
所以,翻案的正确打开方式是:跳出悲天悯人,跳出砸锅闹访,用精准的法律武器去起诉原办案人员的刑事犯罪。用“查办原审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为终极制高点,以此瓦解原裁判文书的法律根基。当那一个个枉法判官、徇情警察被戴上冰冷的手铐,你最绝望的案子必将在阳光之下翻得一干二净。
文章最后特别想给你说:
朋友们,法律不容亵渎,公平不容玷污。刑事控告不仅是一种策略,更是一种态度——反抗司法腐败最硬核的态度。这场维护公平正义的攻坚战已经开始,望你不畏不惧,拿起最锋利的法律武器,斩断所有人为编织的枷锁,还世间一个朗朗乾坤,还自己一个清白公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当枉法者被戴上手铐的那一刻,你的晴天,就到了。

发表于 2026-6-1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说的事实不容忽视,真正得了利赚了钱的一点风险不担,真正做事的累死累活干活的却背负一身沉重的债务,这种情况要么本身项目有问题,要么合同本同本身是个圈套,政策调整的风险合同里并不没有约定,而不利的结果都让干活的承担了,这叫什么事呢,天理何在?法制公平、公正的原则怎么体现?

发表于 2026-6-18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秦鼎公司太混乱了,原秦鼎公司副总安排其亲属强制到项目上做施工、价格严重高于政府规定的价格及同期同类项目的价格,给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也不履行给老百姓的交房义务。

发表于 2026-6-18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秦鼎公司一直选择性起诉,通江兴隆增减挂钩项目,超支了800万左右,据说是以资金没有转到项目责任人为由拒不起诉,那么恩阳茶坝项目用了3300万元,其中只有490万元转到了金鑫公司,为什么又要起诉?律师,秦鼎负责人为什么不予起诉?目的是什么?

发表于 2026-6-18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种事情,简直就是不可思议,怎么相关部门不过问一下

发表于 2026-6-18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朋友,来报到

发表于 2026-6-18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楼上说的事简直触目惊心的,同情施工企业,真是倒霉遇到无良发包企业,不坚持公平正义的法官。要想办法让他们得到报应才是正道。

发表于 2026-6-18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达摩剑 发表于 2026-6-18 11:54
秦鼎公司一直选择性起诉,通江兴隆增减挂钩项目,超支了800万左右,据说是以资金没有转到项目责任人为由拒 ...

金鑫公司好欺负呗!

发表于 2026-6-2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鑫公司不是好欺负的,这个案子我们会走各种渠道不死不休。同时会对有些人今后的人生和言行全程监督。

发表于 2026-6-21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会让有些人一辈子的噩梦

发表于 2026-6-22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的噩梦要开始了。

发表于 2026-6-22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乱纪,违背良知做人做事,最终是要遭报应的。

发表于 2026-6-2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所谓【天平秤】但是违背良知判案他今后有好吗?

发表于 2026-6-22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社会有关系的就是强者、那怕你杀人了也没有罪
CC@

发表于 2026-6-2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讲究公平、公正的、中级人民法院孙涛你简直是在藐视法律、你不配做一名法官

发表于 2026-6-22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案件怎么一直没得到解决呢!我一个老百姓看到都火大、

发表于 2026-6-22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了亏心事违背良知的人最终他的人生都没有好的结果。

发表于 2026-6-22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本应是天平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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