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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揭开了巴中土地增减挂钩项目问题的冰山一角,还存在如下问题不清不楚:
1、结算依据问题 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按“净指标”18万元/亩包干结算,“净指标”是最终取得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周指指标减政府分成后的“结余指标”,法院判决书按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节余指标”核算,其法律依据何在?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取管理费及县人民政府分成问题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人民政府是国家职能部门,其收费及分成,应取得国家行政许可,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支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取管理费及县人民政府分成合法,其判决理由是什么?
3、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子公司参与项目管理,收取施工单位管理费问题 合同明确约定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子公司巴中秦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管理,而收取施工单位管理费,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管理费,根据的是什么法律条款?
4、拆迁安置补偿金额差异问题 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参与项目农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其补偿金额与政府职能部门申报的参与农户户数与补偿金额存在差异,人民法院按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金额判决,没有查清事实。
5、房屋建新工程是否纳入工程款结算的问题 房屋建新是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内容之一,也是项目验收必验内容,加之房屋是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项目参与农户签订合同内容,且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施工单位实施的是与项目实施的全部内容,人民法院按巴中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主张,房屋建新不纳入工程款结算内容,是否与法律相违?
以上问题仅供参考,也请相关部门予以监督处理,公平公正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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