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修金银村4号建新安置点的班组,工程已经结束6年了,我为这个项目现在是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差农民工工资成了失信被执行人,我们通过法院起诉,判给几个自然人,几个自然人为这个项目弄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有家不敢回,我们的合同是和金鑫公司签的,盖了金鑫公司项目部的章,所有工程款是秦鼎公司和他们的共管账户付给我们的,也就是是秦鼎公司在履行合同,项目部朱X金鑫公司也出了委托,秦鼎公司也出了委托代表秦鼎公司,政府也出了文件朱x是秦鼎公司现场负责人,附属工程没有签合同,但是是秦鼎公司安排做的,还打了包票的,起诉过后法院判给几个自然人,签订合同的金鑫公司和履行合同义务的秦鼎公司在空空里过日子,秦鼎公司如果不该履行义务一开始就不该履行,就应该自然人履行,法院是不是乱判我不懂,但是不管是借用资质还是挂靠都是违法行为,责任应该先有公司承担,公司再追偿自然人,这是最基本的道理,目前下差的这80多万有10多万是农户的下差款,农户的建新合同又是秦鼎公司与农户签的,现在尾款也没人去收,秦鼎公司与农户签了合同的也不收,朱x说他没有资格收,合同不是他们签的,现在是有利的就判给秦鼎公司,不利的就判给金鑫公司和自然人,秦鼎公司又吃肉有喝汤,我现在基本是个半残老头,法院把我们往死里整,上面的人也不管我们死活,表面上我们是有地方要钱,但拿的判决和废纸有啥区别?这几个自然人都是几个干机子,就是因为把钱投在这个项目上,吃饭都困难了还能拿出钱吗?这不是明摆起法院故意整我们苦力人的冤枉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