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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我被拆迁,我被迫向法院告状,我... (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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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所谓的“父母官”在做什么?可以叫官商勾结吧,地方政府也是靠买地皮发财啊,网上传言,某市长致信给这次修改拆迁条例的5位专家,如果真的要修改,他那市长没法干了。可见拆迁跟地方政府有多大的利益关系。

发表于 2010-3-2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让你们住"蜗居",要是住别墅或"别野"他们就不会这样对你了.唉!!!

 楼主| 发表于 2010-3-23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发表看法!

    ‘不靠买地皮发财,市长就没法干了’,那这样的“政策”还有前途,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吗?!当然,再怎么样,他们也不会去“依法”拆迁他们自己的豪华别墅。

 楼主| 发表于 2010-3-24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物权法》第73条、94条、95条、101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大院)内的绿地、走道、公共设施等是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且可以转让的合法财产,最高法院对《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第3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这些共有面积是我们业主的合法财产,在拆迁时理应得到补偿。可是,你们的判决书却判决对此不予补偿,你们这样判决根据的是那一条比《物权法》还要高的国家法律?你们是不是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就是应该被不法官商随意掠夺?!

 楼主| 发表于 2010-3-24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20#wangyu123:

      你可以说我在主文中的内容是“一面之词”,不过要证明我写的不是事实,最好的办法就是去动员你那些所谓“依法”拆迁,“依法”判决的官商们,把“另一面之词”在网上公布出来,让广大的网民们看一看,谁是谁非不就一清二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谁种下仇恨他自己遭殃!”
发表于 2010-3-25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shide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代表着社会最后的公平正义,一旦丧失公正,那就意味着毁灭的风暴将要来临。。。。。。
发表于 2010-3-25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L :L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开发商委托的拆迁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就先后两次擅自强拆我们使用了十几年的私房,难道私自强拆公民的私房还不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开发商勾结成都市拆迁管理处搞“先强拆,后申请”,这是不容置疑的程序违法,你们为什么还要判决市拆迁管理处是程序合法,难道作为大权在手的法官,你们连人所共知的基本常识都不懂了吗?!
发表于 2010-3-26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依法赔偿
发表于 2010-3-26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hug: :hug: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仗义执言,顶贴支持,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3-27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你们不是在判决书中判决,在本案、在拆迁中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拆迁条例》吗,那为什么对《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1条和第36条,关于禁止使用暴力拆迁,否则将不受理其强拆申请的规定,你们又在判决书中自相矛盾的判决《拆迁条例》的这两条与本案无关了呢?!

      你们判案的原则是不是对不法官商有利的法律规定就是适用的,对老百姓有利、对不法官商不利的法律规定就是不适用的,你们这样做是不是知法犯法、执法枉法?!

发表于 2010-3-27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0-3-27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善良,可是我现在胸中充满不平和怨愤!

[发帖际遇]: tianli09在皇城宾馆做特殊服务,获得佣金金钱152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认法律,不讲公理,只认丛林法则;法律、道德、伦理,这一切都挡不住部分官商凭借强权,假借拆迁巧取豪夺、聚敛不义之财的步伐,这样的世界,怎么和谐,能不掀起滔天巨浪?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五问成都市中院李伟东法官和金牛区法院的陈耀峰法官: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裁决赔偿给我家的拆迁补偿款比开发商最先制定的补偿标准还要少30%,这样的赔偿标准同时也违反了成都市制定的拆迁补偿文件《成房发[2008]193号》文第2条的规定,当然就更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赔偿原则了,市拆迁处连他们自己制定的拆迁补偿文件都不执行,你们却判决这是合理合法的,你们这样的判决合理在哪里,依据的法律又是哪一条?!

      其实,判决书上的不合理和违法之处还有不少,我们再一次强烈要求李伟东法官和陈耀峰法官本着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负责任的态度,在网上对以上五个问题逐一给予明确回答,让网友们来判别是与非。

 楼主| 发表于 2010-3-2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胡锦涛主席批准并宣布于2007年10月1日在全国正式施行的国家大法,一些所谓的公仆竟敢裁决和判决不执行《物权法》,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发表于 2010-3-29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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