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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空空荡荡

人死不能复活,但司法必须公正——看巴中司法怎么判处故意杀人犯康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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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生了交通事故,哪怕醉驾撞死了人,只要您还有意识。应急程序如下:
        一。 拨打110报警,声明自首;
        二。 拨打120,请求急救;
        三。 拨打保险公司,请求查勘现场;
        四。 保管好手机,看看伤员;
        五。 莫动车车,原地等待。
        此时您的法定义务是:1。抢救伤员;2。保护现场。
        可能减轻您的法律责任情节:1。自首;2。履行了以上法律义务;3。积极赔偿。
        最最错误、可恨的是逃逸,若因此致伤员死亡,就该恭喜你中大奖了:全责加终身禁驾加 7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你更傻,再次启动车车,撞死人。兄弟我只能够在铁窗外告诉你:1。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再是交通肇事罪; 2。可能被判处 10年有期、无期或死刑。

发表于 2010-12-2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贴是美德,回帖是责任。

发表于 2010-12-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贴是美德,回帖是责任!
发表于 2010-12-5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车祸猛于虎,人性如果残忍比车祸更可怕了,每每想到康太平一个医生,本该做的是救死扶伤之事,却在撞人后扬长而去。医生难道不知道时间对抢救一个伤者的重要性吗?

发表于 2010-12-5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报纸为啥没有报道:L

发表于 2010-12-6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在巴中等于没那么回事,谁在巴中相信司法就是天真

[发帖际遇]: 小小鱼终于可以游泳了,小鱼高兴地给耶路撒冷发了红包,里有小米椒9个.

发表于 2010-12-7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0-12-7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0-12-7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学者们早就在法理上对醉驾进行了比较详细的阐述,本人不敢班门弄斧!我只想从人性上对醉驾上说点看法。全国闻名的孙伟铭“醉驾”肇事案时朋友间就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定要杀,太轻了不足以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别一种则认为“醉驾”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但非故意,与蓄意杀人和恶意驾车伤人有所不同。两者都有道理。其实针对“死者”而言,醉驾还是蓄意杀人,又有什么区别呢?现在我国每年死于酒驾醉驾飙车的远远高于蓄意驾车杀人,按照现在车辆的增长情况,再不严惩这些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马路杀手,以后会有更多的轮下冤魂。会有更多的幸福家庭毁于顷刻,其中也包括了肇事者自己的家庭。只要杀一个“醉驾”,肯定是可以起到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但“醉驾”本人肯定会认为他死的冤,如果平时又不是罪大恶极那种人,甚至包括受害者家人都有可能会向政府求情希望刀下留人。反过来看对于死在轮下的无辜者又冤不冤呢?只是他无法为自己喊冤了。综合来看,一方面在人性上是善良人多,另一方面是目前法律弹性度大不好掌握。杀与不杀,重罪与轻罪,谁也不好说。除非罪犯自己良心发现,自觉愿以死求得“死者”的谅解。以自己的死为代价,威慑更多的后来者。能有这种想法自然是非常崇高的,是舍已救人呀!可以在未来可以很长时间挽救更多人的生命,更算的上是死得其所了。不过这么高尚的人,恐怕很难找到。
在网上输入白衣杀手康太平,可以看到很多有关这方面的帖了。过去他是巴中的名人,现在走出去了哟!

发表于 2010-12-7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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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5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驾也可以转化成故意杀人案件回放:江苏南通市:2010年4月17日20时,南通市民陆毅酒后驾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申明(化名)发生碰撞。陆毅将车辆停下后,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又启动汽车,将申明及自行车甩离车体后驾车逃离现场,申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陆毅回家后指使妻子去公安机关为其顶罪。在公安机关,妻子承认为丈夫冒名顶罪。随后,陆毅在亲属陪同下至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检测陆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
2010年4月21日,申明家属收到公安机关转交的赔偿款3万元。2010年7月6日,陆毅亲属将赔偿款45万元汇入法院指定账户
判决:[/b]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逃逸,致申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关于陆毅“系交通肇事,而非故意杀人”的辩解,有多位证人证言证实陆毅在第一次撞击申明后已经刹车,但其为逃避醉酒驾车的处罚,强行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心理十分明显,属间接故意杀人。
   陆毅虽然醉酒驾车控制能力下降,但仍然知道逃避法律追究,要求妻子去公安机关顶罪,进一步证明其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其行为已完全超出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范畴。

  据此,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陆毅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发表于 2010-12-15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些法学界人士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提高醉驾、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以及肇事逃逸者的刑期,以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提高刑期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一条性命的价钱的问题,政府把普通人的性命定价太低,这其实也是导致那些人有意无意漠视生命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对于有钱人,一方面一条性命的价钱在他们看来实在太便宜,爱怎么糟蹋就怎么糟蹋,不心痛,另一方面,法律处罚没有一个统一的准则,还加上某些司法中的问题。

发表于 2010-12-15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12-16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发地点四面八方都有监控天网系统,为什么不公布监控视频?

听说事发后第一时间监控视频就被人抹去了

发表于 2010-12-16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驾也可以转化成故意杀人案件回放:江苏南通市:2010年4月17日20时,南通市民陆毅酒后驾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 ...
见到不平一声吼 发表于 2010-12-15 15:44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案例和康太平案件如出一辙——一样的醉酒驾车、一样的肇事后逃逸致受害者死亡、一样的找人顶包......

    只是事件发生在江苏南通(不过都在中国的地盘上),不知道两案的判罚是不是一样了。所有人都在关注结果。

    其实我们相信凡是醉酒驾车肇事逃逸的人不一定都是罪大恶极的坏人,谁都不希望发生这样的惨剧,害人害己更害了双方背后的整个家族。

    只是为什么这类惨剧会屡屡上演?特别是在全国上下大力整治酒后驾车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还层出不穷?从根源上来说:一是司法上以前对这类事件的肇事者判罚太轻,没有让社会大众从思想上产生重视,——试想,如果对凡是酒驾的,抓到一个坐牢一个(这里说的是司法判决,而不是治安处罚),酒驾撞人者见一个杀一个,还有人胆敢以身试法吗?二是醉酒驾车之流自以为有钱有权,“什么都可以摆平,顶多出点钱......”,这实在反映出部分国人的个人修养不足。即便是什么专家教授、社会名流,都很难脱离“得志便猖狂”的俗套。

     好在,当前我国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逐渐从立法上、从司法上从严治理酒后驾车行为。所以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从严从重查处”的最新解释,有了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按情节或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判罚的大快人心的例子。

    康太平案就快过去2个月了,目前死者还未能入土为安,这件事的判决不仅关系着她的家人,更应该受到我们社会大众的关注。因为我们作为社会一份子,我们的安全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不能不说与此项判罚有或多或少的关系。

发表于 2010-12-16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关将近,各个单位都在忙着总结,家家户户都在忙着准备过年,可死者家里仍是一片凄凉。

    这个春节注定是他们最最惨痛的一个春节,面对物是人非的悲伤,还得强颜欢笑编造谎言瞒着八十多岁姥爷的询问,让死者的父母亲人情何以堪?好好一个家庭,就这样被酒精害了!——可是,酒精又何尝没有害了肇事者的家庭?

    事情已经过去快两个月了,肇事者家人没有出来对受害者家人说过一句话。就连全国闻名的“李刚门”里那位高官,至少也在公众面前留下了几滴似真似假的眼泪以示忏悔,来求得死者家人的谅解,博取社会的同情。可是,康太平的家属什么都没做,他们甚至没有见过死者的亲人一面!何其麻木!!这不得不让痛失唯一爱女的梦梦家人感到痛上加痛,也更加坚定了他们依法严惩肇事者的决心!

    幸而中国是法制社会,还有说理的地方,让我们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吧!
发表于 2010-12-1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关将至,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尊重自己的生命,先从尊重别人开始。特别是对那些喝酒都不花钱的,酒你可以放开喝,喝死了是你自己的事,但你酒后上路就可能查到,我们这可是一直在严查酒驾哟,不要说你不晓得。不要查到了又找人来摆平。给大家找麻烦

发表于 2010-12-18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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