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一道司考真题,2004年卷3第13题。因为你讲的这段极具相似之处。
我的观点是这样的,供参考:
首先,虽然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因为甲头部碰到尖利的石头,具有偶然性,对死亡结果的出现,乙没有主观故意,但是她应当意识到,请求路人抓“抢劫犯”,极造成伤害的后果,而她放任甚至最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她要当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
路人丙,属于乙的间接正犯,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民事部分, 乙丙的行为结合 与导致甲的死亡之间 有因果关系,但是甲、丙对甲的死亡结果无过错,因此甲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因为 乙虚构甲抢劫,导致丙见义勇为,对于抢劫这样暴力犯罪,他的避险和防卫是无限制的,即便是出现死亡结果,丙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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