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麦子仲秀

麦子坐堂:接受免费法律咨询(有问必答,持续更新……)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刑事案件犯罪工具的问题:

参见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lol

至于说QJ的工具还是SH的工具到底属不属于没收对象,自己评价咯

:lol
发表于 2011-12-14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下麦子 朋友结婚3年 婚前在上海买了房子 房产证是朋友自己的名字钱也是朋友自己给的  婚后朋友又在老婆的娘家宁夏买了套房子  房产证也是朋友的名字  不过钱是夫妻两人给的  现下2个要离婚   房子问题怎么处理哇

发表于 2011-12-14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开得好啊~~顶~~~~~~
楼主很久木来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彼岸本无岸◆ 发表于 2011-12-14 13: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下麦子 朋友结婚3年 婚前在上海买了房子 房产证是朋友自己的名字钱也是朋友自己给的  婚后朋友又在老婆 ...

首先,自己名下的房产、自己全款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归你朋友自己。如果,你朋友双方都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其他应该多分得财产的情形,那么:婚后夫妻用共同收入买的房属于夫妻共有,平均分配即可。


至于婚后那套房产,虽然房产证只署名你朋友个人,但是毕竟是夫妻共同给付的房款,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还是认定为共有财产为宜。当然如果你朋友有贰心可以在此搞点坏主意;P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拈花 发表于 2011-12-14 14: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帖开得好啊~~顶~~~~~~
楼主很久木来了,

问好,老朋友{:3_52:}

发表于 2011-12-14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1-12-14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麦子仲秀 的帖子

呵呵  谢谢麦子

发表于 2011-12-14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麦子

发表于 2011-12-15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2007年有人说三年能让我们下西河切洗澡(有报纸为证),但现在都四年老还莫法切洗。说这话的人是否是在造谣,该如何处理?我们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表于 2011-12-15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教授:在我国“法大”还是“人大”?一说“法大”,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一说“人大”,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人制定的,在具体个案中只要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相悖,可以随时改之!:dizzy:

发表于 2011-12-15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

发表于 2011-12-15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麦子律师.....

发表于 2011-12-15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天 发表于 2011-12-15 17: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麦子律师.....

谢谢支持;希望那些建议对你有帮助……

发表于 2011-12-16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你好,请网上正在发生的嘉陵区教育局非法出版物当教材,应当怎样来读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午夜黑马 发表于 2011-12-16 2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麦子你好,请网上正在发生的嘉陵区教育局非法出版物当教材,应当怎样来读呢?


你们可以拒绝支付5元的价款,支付了的可以要求退还。
如果他们编辑的健康知识读本免费发放给学生是可以的;但是以出售的方式收取费用是违反相关法规的,可以拒绝购买并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发表于 2011-12-16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咨询楼主一个问题。
甲乙一对恋人在街上吵架,吵的很激烈,后来男的甲吵烦了,转身就走,女的乙拉住男的不让他走,甲就甩开乙的手,跑掉了,这时乙的大喊“抢钱了”,刚好路人丙路过,甲从丙身边跑过时,丙伸腿一绊,将甲绊倒了,结果甲倒下时头部刚好碰到了一块尖利的石头,后不治身亡。请问哈楼主这个案例该如何定性,乙和丙分别该承担什么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6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一道司考真题,2004年卷3第13题。因为你讲的这段极具相似之处。

我的观点是这样的,供参考:

首先,虽然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因为甲头部碰到尖利的石头,具有偶然性,对死亡结果的出现,乙没有主观故意,但是她应当意识到,请求路人抓“抢劫犯”,极造成伤害的后果,而她放任甚至最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她要当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
路人丙,属于乙的间接正犯,不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民事部分,  乙丙的行为结合 与导致甲的死亡之间 有因果关系,但是甲、丙对甲的死亡结果无过错,因此甲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因为 乙虚构甲抢劫,导致丙见义勇为,对于抢劫这样暴力犯罪,他的避险和防卫是无限制的,即便是出现死亡结果,丙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2-17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失眠,路过。:)

2020年优秀版主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12-17 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烛 发表于 2011-12-17 0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失眠,路过。

睡眠中,被你惊醒。:(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