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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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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3.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但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的内容不真实,法院判决在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承认我们是“听说的”的情况下、在该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下、在法院判决承认该《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强制性規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而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5.  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規定,而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6.  我们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是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而二审判决却毫无道理的“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2-2-10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发表的7怎么不见放行出来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2-11 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7.  证人王元珍未参加庭审质证,我们在2005年7月1日一审判决之后的8月9日主动找到证人王元珍进行质询并制作了一份《王元珍证言的公证书》,但二审判决竟公然颠倒时空以这份公证书“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而不采用,由此可见本案法院判决是何等的荒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之规定,我们于庭审之后才去弥补这一缺陷而制作的证据,怎么就成了“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的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2-11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8. 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王泽膏简历》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所要求必需的外在形式条件,且在其内容中,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但就是这个与本案争议房屋的购买毫无任何关联性的证据却被一审法官采信作为主要证据荒谬的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2-8 11: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存在的其它问题在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这封信中还未提及。

  又比如,我们对拆迁案曾公开对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在《道德法庭》上进行了十二个问题的开庭审判,其审判的事实丢尽了中国法官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对魏要武、张俊杜渝在《道德法庭》上进行公开审判之前,先介绍本案相关情况


本案发生的来龙去脉


  我父亲于1948年12月12日在成都青龙正亍买的房子,以他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我们父亲在该房居住了一段时间后,搬回了乐至县,搬回乐至的原因是我大妈(我父亲娶了两房)一直住在乐至,搬下去后全家可以住在一起。

  后该房交由三叔一家居住,三叔家最早入住的时间是1953年3月7日(此具体时间系来源于户口复印件).

  1958年我父亲委托三叔(委托信均在,三叔后人承认了该信的真实性)卖掉一部份,三叔作为代理人,亲自去帮我父亲办理了《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领取了剩余房屋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

  1960、62年我们的父母亲先后病故,我们四姐弟一直住在乐至,是三叔替我们保管卖了我父亲在成都部份房子的钱,并每月按时寄15元钱回乐至作为我们的部份生活费,这是我们四姐弟及三叔后人都明确认可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对三叔感谢不尽,所以我们的房子一直由三叔居住.

  1985年4月18日三叔给我们四姐弟来信说成都换房产证,要我们写申请办理.由于对三叔帮助过我们感谢不尽,并对他老人家的话言听计从,所以我没有按三叔来信中所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而是根据三叔来信所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了一个申请.由于该申请既不合法又不真实,因此20多年一直依法办理不了产权变更登记。

  三叔在要我们写申请的信中就明确表示王廷聪只是暂住:“我想现在除廷聪一人外各自都分有住房,如果廷聪结婚后也可能分到单位房子,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至于今后何人来住那看工作调动而定,否则作为今后各自回成都的一处落脚点,但不知你们意见如何?”.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看在三叔帮助照看过我们的份上,即使三叔死后,我们也没有把房子收回来而一直由王廷聪居住.如果算租金的话,早巳超过十万了!

  妹妹曾对此提出异议,我当时的回答是
:“房产证是我父亲的,王廷聪只是在里面住一下,不可能把我们的房子变成她的!王廷聪本来又最穷,看在三叔的面子上,我又怎么好把她撵出去呢?”

  但想不到王廷聪在2004年该房屋拆迁时,不通知我们,想霸占我们的房屋,故用我按三叔建议写的[申请]伙同拆迁办勾结,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假证据“情况说明”,冒领拆迁补偿金.(为此事王晓辉还曾被抓过)

  从王廷聪出具的假证据“情况说明”和“承诺书”(见附图)可以得出王廷聪既是文盲又是法盲,其法盲的程度甚至达到难以想象的程度,不但将该拆迁房屋的合法继承人我们排斥了,而且还将她的亲姐姐王廷健、亲哥哥王廷僚也排斥了.

  对此行为,就连其亲姐姐王廷健都不得不亲笔承认“我妹妹王廷聪为了独吞青龙正亍9号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竟私自出具‘只有她一人继承父亲房屋’的假证明,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七中育才学校于2004年4月20日违法与王廷聪、王晓辉签订拆迁协议并结清了补偿金.为此我们于2004年9月9日将七中育才学校起诉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而拆迁案一审却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一次而严重违反程序“未审先裁”而于2005年5月24号作出的裁定,要以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2005年5月23日才起诉并于2005年11月17日才判决的确权案结果,去作为成都七中育才学校2004年4月20日以前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是安置对象正确的依据.

  这样的裁定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

  ●这就是本案的来龙去脉,我们还暂不说法理,仅从情理、常识上来说,本案判决就是非常错误的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http://upfile.kdnet.net/UploadFile/2009-10/2009102133958586.jpg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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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假借法院的名义恣意践踏法律肆无忌惮、公然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将公权力的无耻发挥得淋漓尽致,那我就要道德法庭上对她们进行公开的审判遣责!!!:@:@:@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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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6 人评分小米椒收起 理由
http://u.mala.cn/data/avatar/000/71/12/95_avatar_small.jpg ytffgjhiu -10无聊的烂贴,恶心的刁民。抓来暴打
http://u.mala.cn/data/avatar/000/70/95/83_avatar_small.jpg hjbfyu -10这种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的烂贴早该删了
http://u.mala.cn/data/avatar/001/17/36/97_avatar_small.jpg 中廷王 + 10不管任何人,凡是在本主题打胡乱说、不讲法.
http://u.mala.cn/data/avatar/000/67/85/03_avatar_small.jpg sicuanmalatang -10这样简单的案子还有啥说的。判决正确
http://u.mala.cn/data/avatar/000/99/49/69_avatar_small.jpg 庭中花香 + 10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条款明确,证明了.
http://u.mala.cn/data/avatar/000/68/78/31_avatar_small.jpg wotingtingyuli -10无理取闹

    呵呵,欢迎各位光临点评,只是希望点评能够说出具体理由,请以上各位点评者能跟帖发表意见
    不过在此申明,在本主题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凡不依法理、打胡乱说者必遭天打雷劈!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u.mala.cn/data/avatar/000/68/78/31_avatar_small.jpg wotingtingyuli -10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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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欢迎各位光临点评,只是希望点评能够说出具体理由,请以上各位点评者能跟帖发表意见

    不过在此申明,在本主题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人,凡不依法理、打胡乱说者必遭天打雷劈!
       诚邀以上各位能跟帖发表点评意见好吗?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先审第一个问题:

  拆迁案2004年9月9日立案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魏要武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一次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在2005年5月24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这很明显违反了六个月审限规定,明显违反了审判程序进行了“未审先裁”!:@:@:@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二个问题:

  要求房屋确权的是“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而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不论从该房屋所有人的数目上来看、还是姓名上来看,该房屋确权案与本拆迁案在诉讼过程中其主体身份都是各不相同的,因此本案与该房屋确权之诉是没有任何关联性的


  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魏要武你为什么却偏要将其扯到一起而毫无法律依据的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三个问题:

  拆迁案“中止本案诉讼”裁定明显违背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据此规定该房屋确权应该是在拆迁当时进行,而绝不可能在房屋巳经完成拆迁的一年半以后才进行.其实这本来就是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的明显过错
,你魏要武又怎能“中止本案诉讼”掩盖这个明显过错:@:@:@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四个问题: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我们在本拆迁案提供了该拆迁房屋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根本不用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中止本案诉讼”裁定明显违背了该规定。


  你魏要武凭什么又要“中止本案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五个问题:

  
确权之诉是2005年5月23日才递交民事诉状,而我们却是在2005年5月24日这一天先收到中止本案诉讼的裁定,然后才收到确权案立案的通知。

  《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五个具体程序,而“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居然将前一天刚递交起诉状的房屋确权案就认定为“房屋确权之诉正在进行审理尚未审理终结”的,这是非常错误的!


  那你魏要武说说,诉讼文书都未送达被告、合议庭成员都未确定,就称“正在进行审理”,试问,那又是谁在具体审理、又在审理谁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六个问题:

   本案于2004年9月9日立案后,一审虽然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一次,但却曾5次书面通知开庭,但最后总是找些并不存在的理由而未进行过一次审理.

  具体时间为:04年10月22日; ②05年2月24日; ③05年3月21日; ④05年4月15日; ⑤05年5月24日由此可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理极为混乱随心所欲,视其法院书面开庭通知这样的法律文书为儿戏!

  你魏要武难道还具备一丁点儿法官的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七个问题: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理极为混乱,本案一审违反最高法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4次调整审判组成人员.请看以下事实

  ①2004年10月22日书面通知开庭,本案独任审判员魏要武连法庭的门都未进,就在办公室口头判案本案中止审理,必须等三叔的后人去立房屋确认之诉案.(但因不合立案条件,一直未能立案,后来不知用了什么手段,直到2005年5月23日才立了案)

  ②2005年3月16日,我们递交了一个撤诉申请(内容是撤消我们诉请七中育才学校赔偿车旅费的申请),一审法院同意撤诉的裁定书上三个审判人员分别是:审判长魏要武,助理审判员邓某、王某

  ③在05年5月24日“中止本案审理”裁定书合议庭的名字中,审判长魏要武未变,但助理审判员邓某、王某的名字却又变成了助理审判员何某、李某

  ④房屋确认之诉判决后,又发了一个书面通知,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张俊与陪审员刘某、胡某组成。


  你魏要武说说,难道一个法官可以随便违反《最高法关于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八个问题:

   拆迁案2004年9月9日立案,2005年5月24日“中止本案诉讼”后,另一房屋确权民事案件于2005年11月17日审结,而本案是于2006年8月3日恢复审理并于同月22日作出判决的,共用9个月零5天,如果加上“本案中止诉讼”之前用的8个半月时间,也就是本案仅一审审理时间就长达17个月零20天,严重超过了民诉法有关审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明确规定

  本案主审法官魏要武、张俊,你们为什么要违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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