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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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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永远支持楼主,继续发好贴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3在本案中,对方当事人用来作为房屋产权归属主要依据的是《申请》,该《申请》是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其实在本案中我们已经证明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种情况,因为该诉争房屋的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一条明确规定:“如有转移变更,均应申请登记,否则不生效力”。该房产证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证为产权的唯一凭证”。 对方当事人拿到申请后,应当已经知道自己有权利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根据该房产证以上的两条注意事项,对方当事人也应当清清楚楚的知道,滞于行使该权利对自己造成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后果.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该申请应该两年之内有效.

  就算对方当事人辩解说不知道不申请登记的后果,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法律条款来看,也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明文规定了!而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认为二十年诉讼时效应从双方发生争议时算起,不知这又是依据的那一条法律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4第67号驳回通知书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这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从法理来说,对方当事人用《申请》作为证据来起诉,这怎么变成了物权之争呢?难道《申请》不经依法登记就变成了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现在即使按照第67号驳回通知书曲解法律的理论来分析也是错误的,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房屋”这个物权也属于遗产的范围,因此“房屋”这个物权也肯定要受《继承法》第八条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并不是第67号驳回通知书所说的物权就不适用诉讼时效了。

发表于 2012-3-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Q:Q

发表于 2012-3-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唉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李勇军 发表于 2012-3-7 09: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关注本主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即是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的具体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可以通行无阻?!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响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两个案子不仅仅是个案的问题,而是代表我们四川能否纠错、能否公正司法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8 10: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8 10: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成都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四川省高院所有法官的脸面

发表于 2012-3-9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2-2-7 1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后的发言尽量简明扼要

好长啊   看了都头大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373635619 发表于 2012-3-9 10: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长啊   看了都头大了

   呵呵,后面的内容简单明确了。谢谢您的关注

发表于 2012-3-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评《安岳县法院贼喊捉贼案如何了?》(3)
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fromuid=735439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8 10: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所有法官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3-8 10: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这两个案子的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拖着不及时纠正只会造成更坏的影 ...

     虽然这两个案子是主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但它丢的却是全中国法院系统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法律监督机制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党的网络舆情监察人员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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