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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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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以上开庭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理程序正当八个问题下面接着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判行为规范四个实质性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以上开庭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理程序正当八个问题下面接着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判行为规范四个实质性问题

   现审第九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
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十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2-15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十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2-16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十一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三、《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采信证椐的原文三,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问题. 

  诉争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在本案被采用,且七中育才学校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因确权判决被采用,而法院在确权判决中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综合①②可以得出本案实体判决问题之三


    【三】对本拆迁案、房屋确认案包括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在内、以及这两个案子所有对方当事人均已认可了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但本案法院最后判决时却对这两个法定证据没有采用


----------违背法律规定、出尔反尔、自巳抽自巳的耳光!!!

 楼主| 发表于 2012-2-16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十二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称,2004年2月24日,七中育才学校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拆迁了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并将安置费付给了第三人王廷聪、王哓辉。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属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王述槐,王述槐及其妻已死亡,王述槐的另一继承人放弃继承。七中育才学校发放拆迁安置费的对象错误,侵害了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支付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拆迁安置费4421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段内容明确表明了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

  
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都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而法院张俊、杜渝居然不顾我们以上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反而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四】本案张俊、杜渝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什么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反而非所的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这很明显是颠倒诉判之顺序、判非所诉、公然违背法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2-16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本道德法庭公开开庭魏要武、张俊、杜渝进行的十二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拆迁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拆迁案原主审法官魏要武、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2-2-17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如果你们不服本判决请在本判决作出的两个月之内到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公开进行自我辩解,按照四川省高院《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之规定来说,那也是你们应尽之责!请务必切实履行你们的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12-2-17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2-17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2-2-18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

发表于 2012-2-18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这是在给中国的法官丢脸!:@:@:@

 楼主| 发表于 2012-2-19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你张俊、杜渝这是在给中国的法官丢脸!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这是在给中国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2月17日全国法院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牛敏院长在组织成都各基层法院院领导及各部门中层领导收看了全国法院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后在发言中指出

  案件质评和清理信访积案等工作中,也反映出我们一些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上存在问题,这既有经验不足的原因,也有主观不努力的原因,导致小问题酿成了大问题得不偿失

  详http://c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333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中院牛敏院长公开承认因法官的原因导致小问题酿成了大问题得不偿失”这也是一种进步!

 楼主| 发表于 2012-2-20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2月17日全国法院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牛敏院长在组织成都各基层法院院领导及各部门中层领导收看了全国法院2012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后在发言中指出

  
案件质评和清理信访积案等工作中,也反映出我们一些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上存在问题,这既有经验不足的原因,也有主观不努力的原因,导致小问题酿成了大问题得不偿失

  详http://c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333


    我们这两个案子就是法官的原因导致小问题酿成了大问题得不偿失”典型案例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揭露这两个案子法院判决的主审法官枉法裁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影响巨大,中国的法官丢尽了脸面!

发表于 2012-2-21 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特致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一封公开信  请问还要让我呜冤乞讨到何年?
尊敬的王海萍院长:您好!

    我叫陆大椿(身份证原名陆大春),男, 49 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51292619630104401X ,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今特向您反映如下问题:
    一丶我干 1996 年 5 月“严打” 之际 , 我因挖了蓬安县烟厂过去改道回收时因工程量过大而所废弃的零星锈烂水管 , 即使全部挖完共计废品价值也不足二百元。但是,我在挖的过程中因与蓬安县自来水公司为此废管的所有权发生了争议,在争议中因我与其据理力争的顶了几句 , 惹得他们非常生气。因此,他们就向城南派出所报案 , 说我是盗贼。很快派出所的人来了 , 不由分说 , 在一番殴打之后 , 将我带上手铐押到派出所。
    我在派出所 , 再一次尝到了“顶嘴”的苦头。我被拷在楼梯栏杆上 , 直到天黑时分才准备将我放回 , 这时副所长王培志(音)上来问了我叫什么名字后说 , 你狗日的 , 屡教不改。我回嘴说 : “同志 , 请问哪个派出所有我违法犯罪的记录 ? ” 王副所长勃然大怒 , 说 , 你龟儿子敢嘴硬 , 把你丢进去关几天 , 看你还敢不敢嘴硬。派出所当晚对我进行了刑讯逼供 , 做了笔录 , 录了像 , 并在当晚蓬安电视台的蓬安新闻中播出 , 罪名是“顶风作案 , 夜盗挖破坏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管道” , 决定对我进立案收容审查。
    当时正值严打 , 碰到枪口上的我自然就成了 " 严打 " 的对象。第二天 , 也就是 5 月 2 4 日 , 派出所到我住处搜查 , 当天下午将我送进收审所。 5 月 2 8 日 , 我被强制剃成了光头 ; 5 月 2 9 日 , 我被身挂“盗窃”大黑牌 , 押出去与死刑犯一道游街示众 , 与此同时县市省三级电视台,每天循环滚动报到近 20 天;6 月1 4日派出所把我放出来。
    回到住处 , 屋里的财物已被洗劫一空 , 租住村有的公房也被收回。我已无家可归。进而发现还 殃及了我在蓬安县河舒镇尖峰村二社的母亲和继父的生存大事,因为当时 正值农忙抢收抢种的关键时候,由此导致我为 母亲和继父所种六口人的庄稼全部绝收!
    就这,我原本到公安局去,也只是善意性的建议:其以后的办案工作,应细心准确一些,注意应少给百姓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后果和注意维护公安自身的执法形象为妥,并要求退还扣押物给我, 而得到的答复却是 : “你是不是在牢里没呆够 ? ”
    为此我去找了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法委20多天,都没有结果。因此,迫使我决心要告公安局,而且决心要告赢公安局,因为“不相信世上就没有公道”。
    当时的主要诉求是: 1 .依法明确是盗与非盗的性质并依法在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我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 .依法赔偿损失并解决善后,恢复我原有的生存条件。
    为此在借债和乞讨艰难地反复诉讼近三年,几次险丧性命,两级法院几经判决后,才终于“胜诉”,但是所判500余元连同财产损失共计5600余元的赔偿不但过于低而不全,使我根本无法恢复原有的生存条件,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未依法明确是盗与非盗的性质丶未依法判决且公安局也未主动在原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我消除恶劣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乃诉求的焦点)加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情节和时间顺序等皆有错误,以及南充中院又违法收费和当地又一直未能从根本上给我解决善后问题。因此,我不服过于模糊迟到的惨胜而就一直申诉上访。至今又在借债和乞讨艰难地反复申诉十多年以来,又是多次险丧性命,得到的不是省高院的判决,而是省、市、县、镇、街道各级党和人大、政府、政法委、司法等各信访部门更为有中变无,无中生有的一份会议纪要!即我就是为了要求公安局公开地给我说声对不起,为此已经付出了长达 15 年的惨痛代价,至今一直未果!
    十多年以来,我和众多个案维权申诉人在申诉中的常有遭遇,都是一样的,在省高院只要敢于和猾官们据理力争或者发点牢骚,就又要被强加各种新罪名,遭到毒打辱骂和关押,被没收行李申诉材料和证件,以至有的又被刑法论处,且因此又另告申诉无门!
公安局败诉后,先是注销了我的户籍,因我找了省公安厅后才恢复了我的户籍;进而后来不再注销我的户籍了,而是将我的户籍变成了不能享受经济财产宅基地等公民权的“空挂户”了!即我后来已经没有回乡生存的基本条件了,因此只能长期申诉上访并沿街呜冤乞讨!
我在漫长的申诉上访生涯中,先后借债、乞讨、给人擦皮鞋、再乞讨丶再借债, 不断地从蓬安丶南充丶成都、北京之间往返奔波,无数次地反复找了该找的所有部门,求助于中央、省、市、的各个有关单位。 “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省市委、省市政府、 公、检、法以及省市人大等部门的信访办我都反复不断地去找过。”
    我曾求助于各新闻单位,希望通过舆论的监督作用解决我长期无人理睬的问题。省内外很多报纸和新华社内参以及海外很多网上都对我的情况作过大同小异的大量报道,但使我绝望的是,这些报道没有引起任何有关方面对我命运的关注。
    2005年冬,我在省高院大门上和成都各闹市区都贴出了"惨胜遗言",提出了解决我的冤案三条要求:“一,由法院依宪依法彻査彻纠;二,由被告即蓬安县公安局公开认错丶道歉丶解决问题;三,进行社会公论,如法学专家和各界人士都认为是我的申诉无理,我不但保证就此息诉息访,而且保证还要公开向有关各级各部门赔礼道歉,但是如果反之,就必需给我一个说法。以上三条,如有一条达到即可;否则,我必与法院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法官等同归于尽”。后来是在很多人看后或者闻讯后,都特意找到我,善意的劝我一定要冷静丶理性,千万不要猛撞。当时,我虽未向任何人承诺放弃,但在众人的劝导下,没有轻率行动;否则我肯定早在杨佳之前了。
     在申诉中又因言获罪

    二丶我于 2009 年 2 月 23 日上午,在路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时,看见有群众在该院大门前和对面的高楼上抗议司法腐败的热闹场面后,即用电话将现场当时情况告诉给了网民黄晓敏,并在现场借了相机,用自己的数码卡对现场拍了照(但后来发现卡里什么都没有);离开现场后,又将现场情况告诉给了网民幸清贤,促使该事件被在网上曝了个光。因此,又被抓去刑讯逼供并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了二年有期徒刑。我为此不服,按时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去年 3 月 2 日刑满获释时,又被二审法院宣布监视居住六个月并被押回当地 ,交由当地国保大队和派出所负责监视居住。直至去年 5 月 10 日,二审结案时才被宣布解除监视居住。
    在长达 40 页的判决和裁定中,查明的事实,我只是当天路过现场,除了将现场当时情况告诉黄晓敏、幸清贤和借用相机外,别无任何行为了,且在现场给黄晓敏打电话和借相机拍照只有短暂时间,离开后未再回过现场。假如我过路遇见的是正在进行中的杀人现场,告诉给了网民后,网民在网上曝光后,难道还要将我和曝光的网民一并以同谋杀人罪论处吗?!为此,又于去年 8 月 8 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书。该院后于今年2月15日才经过再审听证程序了。但是,成都金牛警方因这一案件,还扣押了我诉蓬安县公安局不可复制的原始证据和法律文书等等, 至今一直不愿退还给我!
    三丶蓬安县地方当局,至去年不再强调要我放弃公开恢复名誉的诉求了,而是说:1.我的户籍已经成了“不能享受经济财产宅基地的空挂户” ;2.政府可以本着关怀的角度,对我的吃住生产等实际问题给予必要的临时解决,比如:花 2000 元钱为我临时租房一年,花3600钱为我解决临时生活费一年;3.有关正常公民权利的问题,只能视我对政府的态度而可力争给我恢复一些权利,至于何时恢复到什么程度,不确定;4.不服法院判决的问题,可以继续去申诉上访就是了。因此,我不能接受。但是,又因成都金牛警方拒不退还不可复制的原始证据和法律文书等等给我,而使我不能继续坚持申诉蓬安县公安局了!
       今日之艰难处境

    1.上有年迈体弱的老母亲,住在农村危房之中,需我给提供生活; 2 .我是集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于一身的高危病人; 3 .无食宿,靠到处艰难地赊欠借要和沿街呜冤乞讨维生; 4 .因申诉上访,已欠下巨债难还; 5 .没有正常公民权利,所以 在当地没有起码的生存条件; 6 .过去凡是与我有往来的亲、邻等人,自从 2008 年被地方当局施压警告后,就都不敢给我往来了。如今就只有老母亲和一个文盲妹妹给我还有往来了,但是母亲、妹妹、妹夫、外甥都很担心并都劝我千万不要再告了,因此我已明确放弃了主要诉求,但是地方当局得知我已"无不可复制的原始证据材料"后,又说我的问题是一时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了!我想,任何人只要来到这个世上,都应有平等的生存权,生活得好坏是智商能力问题。我的智商能力低下,但不等于原来就没有柦应的生存权利。而今没有住处 , 没有土地 , 只有一个人 , 一个背包 , 一笔又一笔的债务 , 一卷又一卷写满遭遇的申诉状, 连乞讨的权利也要被成都警方和城管给强制剥夺了,因而我还能有生存权利吗?! 为此特请求王院长,能够责成立案庭用在前所收我的证据材料立案并与有关各部门一道,为我解决上述问题,帮我尽早结束漫长的申诉上访的艰难困苦并恢复正常生活,不要与有关各部门一道把我逼上绝路为谢!
    今特重申,过去能够写出“渗胜遗言” 并贴在省高院大门上和成都各闹市区的很多地方 ,如今也就决不会轻易放弃的。
此致




敬礼

陆大椿亲笔!
电话:18280304573

2012 年 2 月 19日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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