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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致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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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3-1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中国的法官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中国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张争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中国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公然枉法裁判将被钉在耻辱台上受到道德法庭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道德法庭正式开庭

   先审第一个问题:

  在我的房屋确认之诉中对我们提供的法定证据房产证和原始产权登记簿,法院在判决书里明确表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其明确表示了“无异议”,那你张俊、张争为什么又不采用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二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

  但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内容不真实,法院判决在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承认我们是“听说的”的情况下;

  在该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下;

  在法院判决承认《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试问,你张俊、张争什么要采信这具有如此多瑕疵的证据呢!:@:@:@


   http://img.mala.cn/forum/201106/29/113536331kxk9rblgwq1rb.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二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

  但该《申请》所书写“我父亲王述槐与三爸王泽膏以王春槐堂的名字合买房屋”内容不真实,法院判决在认为“王廷中等人虽然没有亲身经历买房过程,但通过其父辈了解房屋的来源情况是符合情理的”这样承认我们是“听说的”的情况下;

  在该内容与三叔在原始产权登记薄资料中亲自签字盖章承认房子是我父亲一人所有他仅为代理人的这一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的情况下;

  在法院判决承认《申请》签名不真实,四个人的名字明显是一个人签的情况下,法院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试问,你张俊、张争什么要采信这具有如此多瑕疵的证据呢

http://img.mala.cn/forum/201106/29/113536331kxk9rblgwq1rb.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3-3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三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强制性規定,该《申请》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张俊、张争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你张俊、张争难道还具备一丁点儿法官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2-3-3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四个问题:

  本案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申请》.《申请》1985年5月18日所写,对方当事人是2005年5月24日才去立案的,巳超过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所明文规定的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张俊、张争居然对这个证据予以了采信!

  你张俊、张争难道还具备一丁点儿法官素质:@:@:@


    http://img.mala.cn/forum/201106/30/085632tcpgedjwv66zov2c.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五个问题:

  我们在本房屋确权案二审诉讼中曾提供王泽膏书函两封、王述槐信函三封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于2005年8月26日主持诉讼双方对这些新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对方当事人明确承认了这些新证据是王泽膏、王述槐两人亲笔所书写,也就是对这些新证据的真实性明确表示无异议.而二审法官张争毫无道理的“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在此质问二审法官张争,你为什么又“不就上述材料作为新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六个问题:

  在本房屋确权案一审诉讼中,证人王元珍未参加庭审质证,我们在2005年7月1日一审判决之后8月9日主动找到证人王元珍进行质询并制作了一份《王元珍证言的公证书》,但二审主审法官张争竟公然颠倒时空以这份公证书“在一审诉讼中业巳存在”而不采用,由此可见本案法院判决是何等的荒谬

  你张争这可是创造了古今中外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七个问题:

  在本房屋确权案一审诉讼中,法院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王泽膏简历》不具备作为证据使用所要求必需的外在形式条件,且在其内容中没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但就是这个与本案争议房屋的购买毫无任何关联性的证据却被一审法官张俊采信作为主要证据荒谬的得出:“可以认定该房系王述槐与王泽膏在1948年共同经营药铺时购买,应属于二人共有财产”的结论来.

  一审法官张俊,你看一下本证据有任何一个字或一句话提到共同购买房屋以及与购买房屋有关的话语了吗!:@:@:@

   http://img.mala.cn/forum/201107/01/1403361byw3pqpyqyng77l.jpg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道德法庭完全是“以事实依据,以法律准绳进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本帖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枉法裁判证据展示质证,再通过道德法庭公开开庭张俊、张争进行的七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确权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确权案原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发表于 2012-3-5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游览论坛N多年,阅览帖子N多篇,发帖名人有N多,唯独中意你这篇!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枉法裁判证据展示质证,再通过道德法庭公开开庭张俊、张争进行的七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确权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确权案原主审法官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张争如果你们不服本判决请在本判决作出的两个月之内到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公开进行自我辩解,按照四川省高院《关于法官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之规定来说,那也是你们应尽之责!请务必切实履行你们的职责!!!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公然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为证明这一点,现将四川省高院驳回通知书中相关内容原文抄于下面。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争议房拆迁前,一直是王泽膏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直到2004年拆迁时,才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该争议房屋诉讼并未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此外,根据法理分析,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物权等绝对权。本案争议房屋权属属于物权范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上,你们提出被申请人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已超过20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现用以下4点内容来证明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曲解法律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两条其实对诉讼时效的两种开始计算时间规定得很明确,第一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 “但是”这个转折词后面是指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第二种情况,从当事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这个最初日子开始计算,此时的诉讼时效是二十年,如果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不能确定,那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2《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就证实以上解释是完全正确的,《继承法》的第二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法》的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里二十年的时效是从继承开始时就计算的,绝不可能是按第67号驳回通知书中所说是从发生争议时才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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