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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诗雨晨风

法律PK权力 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利益集团集体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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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这样下去,是很危险的,人民是很愤怒的!不要让人民真的到最后时刻,那么人民将会起来翻身颠覆这个目前不和谐的环境!政府啊,我为你感到悲哀!人民的的根本利益你不来维护,却千方百计来想从人民身上轧油!想想前车之鉴啊!想想解放前的国民党政府!!!

发表于 2006-9-14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若能秉公办理,中国就还有希望,否则......大家洗洗睡吧!

发表于 2006-9-14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预测一下判决结果:

一是,以本案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为由,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驳回原告起诉。这是可能性最大的,

但在法学理论上判决不敢深入讲,因为本案是有可诉性的。这样法院可以不对交通厅文件是否合法作出判决,也不说明,法院比较轻松。

二是,本案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泛化等,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属于立案范围。被告行为违反了国家交通部1999年文件规定的一级收费公路60公里的标准,并没有备案,未经省政府文件批准,程序不合法,支持原告的请求。这种可能性也不是没有。看法院有多大力量了。

在开庭后,我对胜诉的希望更大了。

发表于 2006-9-14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jacky858在2006-9-14 11:27:00的发言:

宇MM,没有证据的事不能随便说,毕竟当时没有抓住那个坏蛋。

辛苦你们了!莫愁前路无知己!

jacky858,我有证据的,当时他们撞了我后还打了电话来威胁,尽管隐藏了号码,但是我的公安局的朋友已经利用刑事技术锁定了,所以有证据,只是我一直没有在网上公布.呵呵,

================================================

建议,调查这个号码曾经和其他什么人通过话,就可以知道这个人是谁,抓起来一审就知道后台是哪个了!!

这样的行为难道公安机关还没有立案?还是陈记者你没有报?应该很好查的,但不能拖久了再查,他们会有攻守同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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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线路短收费不合法 新都收费站收出官司
2006-9-14 4:07:38

 

   成都商报讯

  新闻现场

  昨日下午3时许,过客起诉新都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不合法案在武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军明确提出三河场收费站据以收费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而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则双双答辩称,161号文和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从程序到实体都是合法的。

  事件回放

  原告张军常驾车来往于高笋塘和新都之间。去年9月,在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新三河场建成之前,他每过一趟只要4元钱。

  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一下涨到7元。去年11月10日,他将批准该路段收费的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告上法庭。

  质疑:线路太短不该收费

  张军诉称,据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161号文显示,高笋塘到三河场仅有8.5公里,从高笋塘到广汉全程也只有36.35公里。“这么短的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收费。”张军的代理律师说,根据1994年交通部和财政部等3部委出台的《规定》,“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平原地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地区不得小于20公里。同时,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规定,一级公路建成收费公路的,全程不得少于50公里。“所以,这条路根本不到收费的长度。”

  另外,根据《价格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标准要经过听证。三河场收费站涨价从未听证,所以收费程序也违法。

  辩驳:都是合法的

  庭审中,省交通厅的代理人辩称,161号文件是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作出的合法文件,既符合3部委的《规定》,又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合法行为,其认定的事实,办理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另外,根据《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只有“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三河场至广汉段是历时十几年的老收费公路,并非重要道路范围,所以不听证也不违法。

  此外,161号文件是2004年8月30日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当年11月1日才正式实施。“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所以161号文并不违法。”

  省物价局除同意省交通厅的意见外,还提出,从2000年起从高笋塘到广汉路段的车辆通行费基价标准从未调整过。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不听证。

  由于庭审中三方出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李凌鹏

  

  新闻现场

  昨日下午3时许,过客起诉新都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不合法案在武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军明确提出三河场收费站据以收费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以下简称161号文)违法,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而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则双双答辩称,161号文和三河场收费站收费从程序到实体都是合法的。

  事件回放

  原告张军常驾车来往于高笋塘和新都之间。去年9月,在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新三河场建成之前,他每过一趟只要4元钱。

  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一下涨到7元。去年11月10日,他将批准该路段收费的省交通厅和物价局告上法庭。

  质疑:线路太短不该收费

  张军诉称,据省交通厅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161号文显示,高笋塘到三河场仅有8.5公里,从高笋塘到广汉全程也只有36.35公里。“这么短的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收费。”张军的代理律师说,根据1994年交通部和财政部等3部委出台的《规定》,“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平原地区不得小于40公里,山岭地区不得小于20公里。同时,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也规定,一级公路建成收费公路的,全程不得少于50公里。“所以,这条路根本不到收费的长度。”

  另外,根据《价格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标准要经过听证。三河场收费站涨价从未听证,所以收费程序也违法。

  辩驳:都是合法的

  庭审中,省交通厅的代理人辩称,161号文件是省交通厅和物价局依据法定职责,依法作出的合法文件,既符合3部委的《规定》,又是经省政府批准的合法行为,其认定的事实,办理的程序都是合法的。另外,根据《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只有“涉及重要道路及桥梁收费价格”应当听证,三河场至广汉段是历时十几年的老收费公路,并非重要道路范围,所以不听证也不违法。

  此外,161号文件是2004年8月30日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当年11月1日才正式实施。“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所以161号文并不违法。”

  省物价局除同意省交通厅的意见外,还提出,从2000年起从高笋塘到广汉路段的车辆通行费基价标准从未调整过。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可以不听证。

  由于庭审中三方出示了大量证据,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时。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李凌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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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4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华西都市报、成都商报、成都晚报、四川电视台新闻资讯频道新闻现场栏目,谢谢你们的支持,特别鸣谢成都晚报的张记者。

发表于 2006-9-1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邢律师说的好啊,我们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6-9-14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应该更多的去从权力的本质上找根源,我们天真的一位什么理论什么思想,什么人物可以救我们于水火,可以给我们营造天堂,而实际上,权力的本质会让一切都随它而转,它是一切事物的酵母,没有合理健全的监督和抑制制度,它会让一切变质腐烂。

发表于 2006-9-14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等来的是“择日宣判”。

发表于 2006-9-14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关注今晚10:05 四川电视台经济频道的经济新闻,会播出与昨天庭审相关的新闻!

发表于 2006-9-14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广大的网友,通过各种媒体\方式(也可以反映到焦点访谈等中央级的媒体嘛),邀请全社会都来关心此事.共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支持张军!              

发表于 2006-9-1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是人民失败还是一小撮权力分子失败,我相信这个案的影响力将很大。

发表于 2006-9-14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童话里,正义和邪恶的斗争,总是正义会取得最终胜利.但在现实社会里,结果却是相反的.因为如今的社会已经没有公平和公正存在.

"生活就象一场强奸!"

发表于 2006-9-14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华西、晚报、商报、新闻网等记者。。。晚报的文章信息要多些。

但为什么报道中对庭审中的一个关键问题都只字未提?

这就是::高笋塘到广汉全段公路36.35公里为一级收费经营性公路,不符合《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1999年1月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9〕9号文印发)。规定了收费经营公路设置条件是连续里程60千米以上。这个交通部文件正好说明三河场收费文件的违法性。

发表于 2006-9-14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件的几点意义:

一是对于政府红头文件等(一般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法院敢于立案,是法学理论的进步。

二是普通公民通过诉讼方式将高级政府部门诉入法庭,在平等的方式下辩论,是法制观念的进步。

三是普通公民运用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是司法与行政分离的进步。

四是群众的合理诉求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是群众法制意识的进步。

发表于 2006-9-14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厅的答辩状里没有看到这条公路是谁投资修的,如果是国家投资咋会由成綿公司来收费呢。[em03]

发表于 2006-9-14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谁修的,反正到期了和收回投资后就不能再收了,这是肯定的

发表于 2006-9-14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西部小子在2006-9-14 17:38:00的发言:
交通厅的答辩状里没有看到这条公路是谁投资修的,如果是国家投资咋会由成綿公司来收费呢。[em03]

因为那不是问题的焦点,更何况:如果你是狐狸,你愿意把自己的尾巴露出来么!

发表于 2006-9-1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基本上本地媒体都报道了,但是内容感觉都不太深,只是点到即止!

希望有媒体出来做一期很深的专题,就像去年华西都市报那样做一整版,不够再加!

再次引起全国关注!

发表于 2006-9-14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省交通厅、物价局有错就改嘛,改了就是好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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