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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诗雨晨风

法律PK权力 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利益集团集体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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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2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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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stman在2006-9-12 17:38:00的发言:

看了这么多人的发言,我想问一句,为什么大家都对法院失去了信心?

因为人们都不在单纯,"权大于法"在我国已经是很平常的事了,上头招呼一打,鳖鳖!

发表于 2006-9-12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敢于挑战痼疾,向梗阻现象开展,无疑是一件深得人心的事,也是法制对以盈利为目的的行政行为的有效干预!

发表于 2006-9-12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

 楼主| 发表于 2006-9-1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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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stman在2006-9-12 17:38:00的发言:

看了这么多人的发言,我想问一句,为什么大家都对法院失去了信心?

因为中国的司法不独立,某些法官依照的不是神圣的法律,而是某些人的招呼、会议纪要等等诸如此类。这次开庭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6-9-12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

 

[em02]

发表于 2006-9-12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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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10m5在2006-9-12 19:23:00的发言:
这个官司,不管结果如何都是ZF扇自己的耳光,张军输了ZF失去更多的民心,张军赢了ZF的执 政能力值得怀疑,哈哈哈哈哈哈哈,好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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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12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军先生的行政起诉状

(请大家看看再提点建议,好在明天的法庭上补充,谢谢)

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军      ,性别   ,汉族,出生年月,住址

第一被告:四川省交通厅,住址:

负责人:吴果行

第二被告:四川省物价局,住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政府综合大楼6

负责人:吴应伟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责令被告撤销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常驾驶小轿车来往于高笋塘到新都区之间。在20059月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的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之前,原告每次向老三河场收费站交纳单趟车辆通行费4元,就可以通行。但20059月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原告却需要单趟交纳7元车辆通行费,相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钱,价格比原来增长了75%

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费的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2004830日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表明:高笋塘到三河场8.5公里,由第二被告负责收费管理。三河场到广汉27.7公里,由第一被告负责收费管理。该项目高笋塘到广汉全长36.35公里一并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等三部委1994686号文件《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是:“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km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km的一般二级公路。”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km,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km。”1994年规定可以看出,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40公里以下的当然不能建设收费站。根据200491日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高笋塘到三河场段8.5公里,三河场到广汉段27.7公里,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均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也不符合1994686号文件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2收费站设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公路及其收费站()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收费站()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四川省省交通厅、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该公路的里程数达不到40公里收费公路的要求。

3、收费站属于应当撤销清理之列。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因此三河场收费站属于“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的收费站点。

4、未经听证程序。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根据《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违反了上级规章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行政文件。

总之,由于被告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是导致原告财产权受到侵犯的直接原因之一,被告的行政行为与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授权行为组合起来,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导致原告财产权受到侵害。也就是说,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原告的公平交易权、财产权受到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针对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作出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来设定和影响企业经营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作为消费者交纳车辆通行费,虽不是该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但因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两企业为执行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而实施的经营行为影响到原告的经济利益,使原告与该行为间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有权就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提起行政诉讼。

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的本质是针对不同对象而一次性适用的行政行为。该文件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的行(2001)年高行终字第39号《政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作为购票乘客与铁道部所作《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铁道部所作《通知》,是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铁路旅客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对于铁路经营企业和乘客均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乔占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与本案有相同之处,都是对政府收费文件不服,提出的行政诉讼,对本案有指导意义。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军

 

 

二○○五年十二月五   

 

 

发表于 2006-9-12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等将拭目以待。支持张军。

发表于 2006-9-12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关注,但不值得期待,结果早已注定,人家交通厅的钱都可以把你砸死几回,不过还是要对楼主致敬!

发表于 2006-9-12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法大!!!!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06-9-12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各位网友,到武侯人民法院怎么走?

 楼主| 发表于 2006-9-12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西康冷雨在2006-9-12 21:55:00的发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并应报中级法院备案。

 

 

该案于20061月立案,9月开庭,法庭应出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批示,否则,应视为程序违法。



冷雨大哥啊,又何止是这个啊,今年1月立案,3月开庭的我们告成绵高速公司和城北出口高速公司的民事官司不是到现在还没有判决吗?按照民事诉讼法,青羊法院也已经是知法犯法了,而这一次是行政官司,比民事更厉害的,所以我说开庭都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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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12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才半天时间就1200多的点击了,呵呵,谢谢大家的关注哈,再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明天将有多名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现场旁听,这可是人大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啊,就算是有人要搞什么小动作的话,也要稍微顾忌一点吧,当然,对方也会派各式各样的人扎场子的,总之,明天宇MM会第一时间现场发回报道,对了,提醒一句,明天想到现场去的请带上相关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最好都带上.

发表于 2006-9-12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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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6-9-12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诗雨晨风在2006-9-12 22:26:00的发言:
请教各位网友,到武侯人民法院怎么走?

从新都过来进市区后在一环路与高升桥东路交界口右转.,再前行200米左右即到.武侯区公检法三家政法部门正好并排.法院不对外停车,(不象成华区法院有较宽敞的前院),另,行政诉讼胜诉率目前在全国都比较低,希望你们尽可能有充分的准备.当然不管结果如何,相信该事件对于促进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是一件好事.

发表于 2006-9-1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只想奉劝一下现在那些官本位倒置的人..

人民的力量是不要忘了的.....

水能载舟,能覆舟!!!!

发表于 2006-9-13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1.多年来进行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了什么样的成果,本次官司的最终结果将给出最好答案!

2 张军代表人民 人民信任张军

3 倾吐纳税人的钱..就是违背人民共和国最根本的利益....!

4 是非公道自然心中有数,不是哪个当官的想怎么说就可以怎么说的!

5 敢立案,已经是中国司法审判领域一个巨大的进步或奇迹。我本人在此向武侯区法院和该案法官致敬!

以上都是句句都是经典!!

发表于 2006-9-13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现场,左边为原告张军


辛苦拿到的采访权

原告张军

被告:四川省交通厅 四川省物价局 成绵告诉  城北高速

休庭,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发表于 2006-9-13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一点..开庭后提出的撤诉要求,纯属策略.现场发挥,和任何个人无关.事实上,我们今天没有输,甚至可以说赢了;再此,对审判长及相关法律工作者表示感谢!

首先感谢我们的审判长,秉公办事,无任何偏袒.

再感谢被告的辩护律师和"公民"身份的代理人,让我加深了对法律的认识.

最后感谢支持我们的人们.因为可以看出来,我们的法律是具有公正性的.

还有感谢.....................

太多.不一一列举....今天我尽力了...

发表于 2006-9-13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xinglc1972在2006-9-13 20:52:00的发言:
 

913日开庭时我决定走下法庭,一方面是考虑张军与我们商量过多次,对案件要点还是比较熟悉的。二是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原告责任不大。三是一审败了二审再来哇。加上当时法庭气氛让人生气,一时决定不在台上代理,在台下看演戏。事实上,张军的开庭表现不错,在后半场更好。由于张军以一敌四,反而效果不错。

法庭上几个核心问题:1、我们出具了一九九九年交通部的文件,规定一级收费经营公路不低于六十公里。而108线只有三十六公里。他们正好违反了这个文件。2、法官问被告时明确,交通厅的收费文件没有报交通部备案,只是抄送政府办公厅。3、我方主张会议纪要不是正式批准文件,不是省政府文件,没有批准的效力。4、被告提出本案是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其实这是法庭必须自己理论上解决的问题,原告被告说了不算。(邢连超)

在这,我澄清一件事情.那就是原告取消代理人(刑律师)的事实;在庭审开始,第三方辩护律师提出的"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是不能以公民身份做代理人"的事后,经过和刑律师商量,决定口头提出撤诉的要求;事实的结果是,取消刑律师代理人资格,而不是撤诉;作为我们提出撤诉是表示愤慨,而为了维护原告初衷,并未撤诉,算是一个小插曲以馈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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