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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诗雨晨风

法律PK权力 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利益集团集体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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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3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速告知野芴的电话,报道方面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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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武侯法院压力大----惹不起三河收费站背后的强大势力,又面临舆论的强烈关注.难做啊!

  多半会回避诉讼的实质问题,从程序或者其他什么方面驳回起诉要求.

发表于 2006-9-1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物价局规定:驾证补考一科收费与全部科目相同!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5〕28号文件中规定:

 三、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如下: 1、汽车、低速货车每人每次560元; 4、对驾驶许可考试不合格者,每个科目应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申请重新考试时,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其中科目一(理论考试)减半收取。
 
   在四川各地交警部门的实际操作中,对于上面规定的“补考不合格者申请重新考试时,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一律执行为再收560元!也就是补考收费按全部科目收费,我们真不明白,一个科目的补考费与全部科目的考试费为什么要等同收费呢?按理说,车辆驾驶有三个考试科目,总收费560元,一个科目约190元/人。故补考只应收取考试费的1/3,然而驾照补考还是560元,咋要这么多钱?真搞不明白!

    我们发现,国内其他一些省、直辖市对驾驶许可考试明确规定了各个科目的收费标准。我们且不说国内其他地方驾驶许可考试及补考收费标准远比四川省低,单说一个科目的补考费与全部科目的考试费为什么要等同收费呢?例如福建省规定的驾驶许可考试费虽也为560元,但“对考试不合格者,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补考按初考的50%收费,第三次及以后补考按初考的30%收费”;广东省则规定“第一次考试不合格,给予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第三次起每次考试另按驾驶员考试注册费标准50%收费”。就是比邻我们的重庆市,也是规定的补考才100多元,其他地方类似的规定,在网上一查"驾驶许可考试费“便知道都不象四川这样的,我们四川是怎么了?

   我们不解:一个科目的补考费与全部科目的考试费为什么要等同收费呢?这个文件是不是在为交警创收大开绿灯呢?


发表于 2006-9-13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武侯法院压力大-----惹不起三河收费站背后的强大势力,又面临舆论的强烈关注.难做!

  结果多半是回避诉讼的实质要求,从程序或其他什么方面驳回原告要求---不驳回,就承认三河收费站就存在法理问题,这是有些人决不会接受的.一定是改日宣判,避开今天舆论的锋芒.

发表于 2006-9-1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四川新闻网能够顺利关注三河收费站案子,是我们社会的进步.

发表于 2006-9-13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该有结果了.<南方周末>如果不报道这起案件,是它的耻辱---或者是新闻人职业理想的堕落了,或者是被权力和金钱俘虏了!

发表于 2006-9-1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截至5点半,审判仍没有结果

发表于 2006-9-13 17: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隐约看见有人在办公室嗤之以鼻地偷笑:你几个,瞎闹!看你闹出个什么结果.比赛没开始,比分都已经确定好了,走个过场,你们还当真了?

发表于 2006-9-13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18:00、19:00,四川人民广播电台经济频率  FM89.4 和 FM94  的整点新闻将报道三河场收费站案件庭审。

发表于 2006-9-1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的司法部门没有独立的司法权,如果你司法部门不听话,后果就是你没有饭吃,我本人就是这些部门的人,所以做事就得听政府的,不然没有钱钱,不过总的看来这个社会还是有所进步了.一步一步的来嘛!但愿真的向江总书记说的一样: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发表于 2006-9-1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上次在青羊法院开过庭的。最后好象是说的择日宣判。[em02]

发表于 2006-9-13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利总是在各方力量的搏弈中得到的.绝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绝没有免费的午餐.

发表于 2006-9-13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咋还没消息????

发表于 2006-9-13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很难得啊,网上还能发这样的帖子!现在老百姓想说点真心话,真TMD难啊

发表于 2006-9-13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由青羊区转到武侯区就奇怪。

发表于 2006-9-13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结果,盼知道情况的朋友告知.

发表于 2006-9-13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认"死理"的人致敬!

发表于 2006-9-1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奇怪的是,事隔半年后,居然有如此荒诞的手段将所有的媒体骗开,居然将所有合法持良民证的良民档在门外,有意思!

法律,是谁家的法律,关起门来,放出恶狗,将所有敢于挑战的英雄咬得遍体鳞伤才罢休的。

发表于 2006-9-13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敢问相关法律从业人士,我们的庭审旁听有没有规定的,为什么法院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法院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事不能让大家知道?

发表于 2006-9-1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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