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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发: 请求更正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成功
2011-12-15 15:56:34|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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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2012年2月9日,胡代国帮助杨胜发与安岳县拆迁管理办公室重新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满足了杨胜发两项诉求,政府按照规定划40平方米宅基地,由杨胜发按照规划,自建四层楼房,补发拆迁过渡费至2012年3月1日共计一万多元,并继续享受拆迁过渡费每人每月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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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申 请 书 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杨胜发,男,家住安岳县岳阳镇新村四组,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家住安岳县城凤山路421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2008年9月被拆迁人杨胜发与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并依法撤销该协议。 2、按照政策一视同仁重新签订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事实理由 被拆迁人杨胜发原有产权房屋面积80平方米(见附件1产权证)。2008年9月,因县城顺城大街北沿线统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拆迁人杨胜发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见附件2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被拆迁户应当持有一份,但是该协议至今保管在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里,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该协议。由于签订该协议缺乏公开透明,签订协议后,申请人发现该协议存在重大错误显失公平。第一,该协议将包括附属设施在内每平方米补偿450元(补偿价280元/平方米、附属设施170元/平方米)写成了收购;第二,社上所有被拆迁户或同等450元补偿价或高于450元补偿价,都是划地自建房屋,唯独以450价收购申请人的房屋明显显失公平;第三,包括附属设施以每平方米450元收购申请人房屋,违反国家有关按照市场价收购的规定;第四,拆迁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80平方米住宅土地使用权,财产权,违反了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此致 申请人杨胜发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1年12月15日 附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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