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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唯安

[我有话说] 胡代国,你真是百姓眼中“一心为民,反贪倡廉的新闻圣斗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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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蜀小蓝 的帖子

凤鸣山 发表于 2012-5-7 19:19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觉得唯安同学这句话相当的不合时宜。
第一句话有点无赖,维权是父辈委托,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第二 ...

还是版主公正。

发表于 2012-5-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蜀小蓝 的帖子

没有看到该合同,不要乱评价。除了过渡费,还有要回40平方米宅基地,价值15万元以上。如果你不信,有人出15万元马上签订转让合同。杨胜发曾经说,这个宅基地不卖,修三层房屋,更赚钱。

发表于 2012-5-7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向一个老年人敲诈5000元代理费,胡代国原来是利用网络挟持政府,
以后不支持这个老杂皮了

发表于 2012-5-8 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你本人有利益的情况下,在双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帮助你的人收一点费用,个人觉得是应该的!比起律师收费来说算便宜了,

发表于 2012-5-8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唯安 发表于 2012-5-5 22: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198641 的帖子

你懂啥?老师拿几百狂叫要判刑,跟几千比起来是什么概念?你不会弱智分不清1和9谁大吧 ...

这个同"两板桥"的事件能相提并论吗?一个是"私分"!一个是你情我愿!楼主我算服你了!
发表于 2012-5-8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asd1227 发表于 2012-5-7 16: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唯安朋友在这只真实写了事情过程,也没说胡收钱合不合法,个人觉得人家近八十岁的老头也不易,还有一个残 ...

胡代国,你不是三花脸, 那你说说,你到底有没有冒用过你的委托人的名义到处写信告状没得嘛?你到底还是澄清一下呀,冒用了就冒用了,没有冒用就没有冒用!!!!!!

 楼主| 发表于 2012-5-8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单吊九条 的帖子

首先我來这里就关注他代理的帖子,有些黑的说成白的,对他印象不好。对于我父亲找他的事我一直不知道,如果事先知道,那是绝对不会有的。也因为父亲老实巴交的。就算我不是杨胜发的儿子,对于这件事我也有新闻评论的权力与义务。至于个人利益是什么?80平方米(有证)的房子四万多就买断了?房管局不该还宅基地吗?原三间宅基地还一间又公平吗?况且还在哪里?几年了三十多拆迁户的安置宅基地又在哪里?
发表于 2012-5-8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asd1227 发表于 2012-5-6 21: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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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上没有那个是付出劳动不收钱,没有免费的午餐。胡代国不是圣人、不是神仙。是一个出 ...

关键是不是你胡代国故意引诱人家找你呢?

发表于 2012-5-8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胡代国是这样一个人索,哎,丢了脸哟

发表于 2012-5-8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化前锋 发表于 2012-5-6 18: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唯安在两板桥这个事上与网友言语偏差太远,象个政府的走狗。

:lol:lol

发表于 2012-5-8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收钱无可厚非,打着幌子目的为了谋财,那是一种别有用心的虚伪,是为群众唾弃的,198641偏袒一方,别有用意。我赞成公正评价。

发表于 2012-5-8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吕金统 的帖子

安岳县政府、司法局规定律师不准接民告官等案子,您老是法官,您认为合法否!

发表于 2012-5-8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政府也应好好为百姓办点事了。你拆了农户房子,不管用何种处理方式,几年了也该给农户一个交待。不知安岳还有多少这种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公安局部长周永康明确指示:2O12年必须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理,逐一解决。安岳做得这样差,农户当然有怨气嘛。安岳的国土拆迁是该好好彻底查查了,还人民一个温暖健康的家园!

发表于 2012-5-8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耻的唯安,还为两板桥的不良老师叫冤,滚出安岳论坛。。。。。

发表于 2012-5-8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胡代国就是胡带过,门市生意都不做了,他不骗点小钱,喝西北风吗?楼主写的好!!

发表于 2012-5-8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你有没有收费许可?

发表于 2012-5-8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签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表于 2012-5-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蜀小蓝 的帖子

拜读过你的《风月》,让人年轻一回。万种风情一回。语言颇有诗意,但往日出口成脏,粗俗不堪。今日又?!!?

发表于 2012-5-8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安岳记折 的帖子

杨胜发 请求更正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赢了过渡费和宅基地40平方米!------胡代国的博客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111153563480/

发表于 2012-5-8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真情告白的人 的帖子

杨胜发: 请求更正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成功  

2011-12-15 15:56:34|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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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2012年2月9日,胡代国帮助杨胜发与安岳县拆迁管理办公室重新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满足了杨胜发两项诉求,政府按照规定划40平方米宅基地,由杨胜发按照规划,自建四层楼房,补发拆迁过渡费至2012年3月1日共计一万多元,并继续享受拆迁过渡费每人每月390元。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111153563480/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申 请 书

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杨胜发,男,家住安岳县岳阳镇新村四组,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家住安岳县城凤山路421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2008年9月被拆迁人杨胜发与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并依法撤销该协议。

2、按照政策一视同仁重新签订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事实理由

被拆迁人杨胜发原有产权房屋面积80平方米(见附件1产权证)。2008年9月,因县城顺城大街北沿线统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拆迁人杨胜发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见附件2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被拆迁户应当持有一份,但是该协议至今保管在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里,申请人至今没有收到该协议。由于签订该协议缺乏公开透明,签订协议后,申请人发现该协议存在重大错误显失公平。第一,该协议将包括附属设施在内每平方米补偿450元(补偿价280元/平方米、附属设施170元/平方米)写成了收购;第二,社上所有被拆迁户或同等450元补偿价或高于450元补偿价,都是划地自建房屋,唯独以450价收购申请人的房屋明显显失公平;第三,包括附属设施以每平方米450元收购申请人房屋,违反国家有关按照市场价收购的规定;第四,拆迁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80平方米住宅土地使用权,财产权,违反了宪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纠正,重新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此致

申请人杨胜发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1年12月15日

附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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