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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第三封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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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8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一试,我还能在此发帖吗?!:o

发表于 2012-5-29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5-30 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10天不到,点击数量巳达到9442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5-3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2-5-23 14: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新帖未被屏蔽,被屏蔽的是旧帖。

  关闭帖文的依据难道是因为帖文的“新”“旧”来划分的吗?!

  

发表于 2012-5-30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5-30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有根,有据,有署名,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5-31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泉2 发表于 2012-5-30 21: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有根,有据,有署名,支持!

    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2-5-31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坚持就说胜利,朋友,加油!

发表于 2012-5-31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心泉2 的帖子

坚持就是胜利,朋友,加油!

 楼主| 发表于 2012-5-31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泉2 发表于 2012-5-31 10: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心泉2 的帖子

坚持就是胜利,朋友,加油!

  谢谢您的鼓励支持:):handshake:)

  呵呵,我会坚持!:)

发表于 2012-5-31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dizzy:,人民:@,利益:'(。

 楼主| 发表于 2012-5-3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直立的猪 发表于 2012-5-31 14: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院,人民,利益。

  谢谢您的顶帖、支持:):handshake:)

发表于 2012-5-31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选个好的 才有保证 这话没错

发表于 2012-5-31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光举报没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2-6-1 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nspxz9 发表于 2012-5-31 2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光举报没意思

    呵呵,您能说说为什么说“光举报没意思”?!

 楼主| 发表于 2012-6-1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贺国强书记、何勇副书记及各位领导:

  您们好!

  我作为一个1987年就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老党员,曾于2011年12月20日向您及各位领导分别举报反映了四川省相关法院在有关房屋拆迁和房屋确权两个民事案子枉法裁判的情况。


  我在举报内容中巳经用判决书的原文,用清楚的事实和确凿证据、以及相应具体的法律条款来充分揭露了四川省三级法院公然践踏法律肆无忌惮、恣意枉法裁判毫无顾忌,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具体事实,并收到14mK5CBE14673EMC(房屋拆迁案)、xrp5E710Yq6b3wU1(房屋确权案)两个查询号码;

 楼主| 发表于 2012-6-1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我在2011年12月20日向中纪委贺国强书记举报反映房屋拆迁案的相关内容抄录于此:

  尊敬的贺书记,为了使我们反映的问题清楚明白,这封举报信就只反映房屋拆迁案的问题,房屋确权案的问题单独反映。为了显示我向您反映问题的真实性,故引用房屋拆迁案法院判决书原文进行重点剖析。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而七中育才学校是在2004年4月20日对我们的房屋进行拆迁的、认定的被拆迁人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

  从上面判决书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2、3项内容来看,其在拆迁时所认定的被拆迁人都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而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第项内容来看,它又用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首先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其次,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法院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的房屋权属情况。
  而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
  法院判决这个证据能让时光倒流回去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吗?显然不能!!!

  让时光倒流,本案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竟对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法院判决这个证据予以了采用!这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尊敬的贺书记,下面我将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来证实本案法院判决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为什么最高法院规定这无需举证证明的六条规定只有第二条不可推翻呢?就是因为只有自然规律及定理这才是不可变更的,而本案法院判决却让时光倒流、用“一年半以后才取得的生效判决作为一年半以前的证据使用”就是违背了这样的自然规律。

  这样的法院判决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这样的枉法裁判绝对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的荒谬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2-6-1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

  尊敬的贺书记,上面揭发的是法院枉法采用七中育才学校证据的情形;下面再揭发法院对我方提供的法定证据枉法裁判的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一段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采信的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诉争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在本案被采用,且七中育才学校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因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确权判决被采用,而法院在该确权判决中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均引用原文).

  综合①②可以得出对本拆迁案、房屋确认案包括这两个案子的所有法官在内、以及这两个案子所有对方当事人均已认可了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但本案法院最后判决时却对这两个法定证据没有采用!

  于是又一项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荒谬奇迹的纪录诞生了,那就是:
一个包括法院、对方当事人在内所有诉讼参与者都对其真实性明确认可的房产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但该房产证居然还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不能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这的确是不可思议的,这绝对创造了中国法律界的奇迹!!!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2-6-1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琪瑜琼. 发表于 2012-6-1 19: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接上)

  尊敬的贺书记,上面揭发的是法院枉法采用七中育才学校证据的情形;下面再揭发法院对我方提供 ...

谨强烈呼吁党和人大政府,不要继续装聋作哑了,否则以后的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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