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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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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
法庭正式开庭


  以上开庭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理程序正当八个问题下面接着审理的是房屋拆迁案审判行为不规范四个实质性问题

发表于 2012-6-25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
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九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
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楼主| 发表于 2012-6-25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
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九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
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楼主| 发表于 2012-6-26 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
法庭正式开庭


  现审第十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于2005年5月23日、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是把该房屋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
三人所有的。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竟
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而本案主审法官院
张俊、杜渝居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对此确权判决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这就造成以下实体判决错误:
  
【一】……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6-26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
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十一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定:一、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二、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王泽膏的《书信》、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的《申请》,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巳作出认定,本院直接予以确认,作为证据使用;三、《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均与本案事实有关,予以采信。


     
从上面本案判决书采信证椐的原文三,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问题. 

  诉争房屋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在本案被采用,且七中育才学校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因确权判决被采用,而法院在确权判决中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对方当事人也对这两个证据明确表示过“无异议”.

  综合①②可以得出本案实体判决问题之三


    【三】对本拆迁案、房屋确认案包括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法官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在内、以及这两个案子所有对方当事人均已认可了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但本案法院最后判决时却对这两个法定证据没有采用

----------违背法律规定、出尔反尔、自已抽自已的耳光!!!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
法庭继续开庭


   现审第十二个问题:

  下面是我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案子里一审判决中的原文:

    原告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诉称,2004年2月24日,七中育才学校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拆迁了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并将安置费付给了第三人王廷聪、王哓辉。但该房屋的所有权属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父亲王述槐,王述槐及其妻已死亡,王述槐的另一继承人放弃继承。七中育才学校发放拆迁安置费的对象错误,侵害了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的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支付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拆迁安置费4421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段内容明确表明了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

  
我们作为原告起诉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拆迁人及发放补偿安置费的对象均属错误,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的起诉和诉讼请求都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承担在拆迁中的过错责任,支付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而法院张俊杜渝居然不顾我们以上明确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反而在本案最后判决时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四】本案张俊杜渝这样判决简直成了天大的笑话!我们专门就是在起诉被告在拆迁中的过错,本案判决没有按照什么什么的基本原理”进行,反而非所的认定“至于拆迁安置时,拆迁单位如何进行审查,拆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不能作为王廷中、王振华、王廷香向七中育才学校主张拆迁安置费的依据。”


---------这很明显是颠倒诉判之顺序、判非所诉、公然违背法理:@:@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法庭当庭宣判

  通过本道德法庭公开开庭魏要武、张俊、杜渝进行的十二个具体问题质疑,本房屋拆迁案道德法庭当庭判决如下


  本房屋拆迁案原主审法官魏要武、张俊、张争违反了法官道德规范、不具备一个普通法官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发表于 2012-6-27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表示只是看看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6-27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

 楼主| 发表于 2012-6-28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

 楼主| 发表于 2012-6-2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发表于 2012-6-29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6-29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努力想改造中国法治现状...此心志: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2-6-29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魏要武、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魏跃武、张俊、杜渝这是在给中国的法官丢脸!:@:@:@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法院一审法官魏要武张俊成都中院二审法官杜渝
  你们怎能一根纱不沾、如此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而公然进行枉法裁判呢?!
  你们究竟是因为脸厚而恬不知耻???还是根本就没有!!!

  你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官抹黑
  你张俊、杜渝自已可以不要脸面你们怎么可以给四川的法院系统抹黑
  你张俊、杜渝这是在给中国的法官丢脸!


 魏要武、张俊、杜渝这是在给中国的法院系统抹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一些法官可以假借法院的名义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不顾自已的脸面、不顾法官的职业道德、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公然进行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7月1日是党的生日,而房屋确权案的一审是在2005年7月1日党的生日判决的,我们不知道这样的枉法裁判,

  究竟是为我们党的生日献礼

  还是在考验我们党的执政纠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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