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老孺子牛

南部司法局违法行政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18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事情要依理依法,双方都要如此。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8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克制和忍让是有限度的,自认为软弱可欺是最愚蠢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8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尊严如果没有了,大家要知道,这不是一个地方官员的尊严没有了,实际上是在破坏着中央的权威和囯家的权威。所以,现代社会应该提''忠于法治'',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就是忠于人民的利益.忠于国家的利益。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談法律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8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断章取义,为我所需,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偏听偏信一面之词可悲!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为了顾及面子而坚持错误,承认错误,积极面对,化解矛盾才是唯一办法。坚信劳动者是不会轻易罢休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份;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法律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就是法律依据,局长请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须知:[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9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不依的司法局应当休矣!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0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0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装聋作哑是不能解决问题的,狡辩的结果是更会激起民愤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0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为什么规定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任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经常发生,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害,而劳动者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因此,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吧!这是制定劳动法专家的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书立传的法学专家总不会比司法局的法律顾问差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县怎么爱出怪事???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2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锦涛主席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2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2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部也不能例外哟!

发表于 2012-11-22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吴老吴老维权要早,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