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编委【2011】157号文件,合符宪法和国家相关法律精神吗? 国家机关出具规范性文件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悖。
此文件我认为不符合。此文件称:1同意核定“辅助人员15名”;2不占政法专项“编制”;3“不具备公务员身份,只从事非执法类工作”。
因为:司法局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所招人员:要么是公务员,从事相关执法或行政管理工作,要么是工勤人员,如驾驶员、打字员、炊事员,从事单位内部服务工作。而该文件说从事“非执法类工作”,那么,行政机关除了执法和行政管理外,哪些工作是非执法呢?显然没有。请问县上的决策者们,司法局、司法所招“非执法类工作”人员干什么呢?是不是昏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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