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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老孺子牛

南部司法局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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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姜太公稳坐钓鱼台哈?

发表于 2012-11-7 07: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维权比上靑天还难!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大明日上午九时开幕,还在观望什么???想不了了之???莫门!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派人吹,吹的越高摔的越惨。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囗碑。

 楼主| 发表于 2012-11-7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战争等,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金转移等原因。发生上述情况时,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达不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首先是协商,这是必经程序,结果是补偿。这是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逾越法律,更不说司法局。

发表于 2012-11-8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发帖者的居心难以认可。
公开的对话,坦诚的交流,善意的引导,认真的监督,你自己做到了吗?
在追问别人的时候,先应该叩问自己:我对社会奉献了什么,我做了什么,我做了吗?
发表于 2012-11-8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自己一个人不厌其烦的自己定帖不知道安的什么心!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字''维权''!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两个字''普法''!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法能兴邦!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烈祝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胡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吿中说;''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2-11-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拒绝以言代法!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准以权压法!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因用人单位的过错终止或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不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同时还要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知法违法.失信于民.独断专橫.凌驾于领导之上.人心背向的司法局局长应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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