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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野闯天下

优秀创业青年猝死洗浴中心成谜当地政府干预老板仗势不理家属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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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难道这些法律是不为老百姓服务的,只为有权有钱人受益的,那何为天理何为王法????
发表于 2012-11-25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

发表于 2012-11-25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饮酒是一个问题,但是饮酒后是很容易分辨的,我相信去洗浴中心消费的很大一部分都是喝了酒的,但是都照常营业了,就是说平时就赚了很多不该赚的钱,那遇到事情了是不是也应该对消费者负责,洗浴中心也吃一堑长一智,而不是就置之不理。

发表于 2012-11-25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家浴足店应该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人引用楼上的内容。

发表于 2012-11-25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西华师大毕业的本科生、就只是值得区区六万??

发表于 2012-11-25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事听得挺多的,不过发生在自己身边不远的倒是第一次见,当时听到的第一感受就是心里一凉,别的不说,人命关天的事也得给个好的说法撒,除了这个也该体会一下老人的痛苦之处嘛,还强行把老人家带走,这什么世道啊,哎。。。。。
愿逝者安息。。。。

发表于 2012-11-25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10#



发表于 2012-11-25 19:29 |只看该作者 |招呼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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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家浴足店应该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支持


发表于 2012-11-25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死难者的家属加油,向没有良心逃避责任的老板和不为人民办事的政府讨个公道。朋友们来顶顶吧

发表于 2012-11-25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十八大过了就不是共产党的天下了说:@:@:@

发表于 2012-11-25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她妈的什么人嘛!

发表于 2012-11-25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何在???????

发表于 2012-11-25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和政府都成这样了,贫民百姓还怎么生活,一定要找政府和老板讨要个说法,洗浴城就该负主要责任,要赚钱,就得承担相应的风险,出了事就该敢于承担责任。
人的命是无价的,别说还是大学本科生,家庭的经济支柱,就算是个社会闲人,也不该用这区区几万元就打发了,还好意思说什么出于人道。天理何在?顶起,顶起!

发表于 2012-11-2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死者到洗浴店去消费,洗浴店与死者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死者在洗浴店的期间,洗浴店必须为死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洗浴店对死者的死一定要负责任。

发表于 2012-11-25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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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5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这家浴足店应该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2-11-25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你6万块,个人觉得算是厚道了,何况无辜的会理纳税人还要承担2万。都是成年人,酒后不准桑拿,出事前不知道,出事后就知道了?以后开个浴足店以后难道要先给客人抽血验酒精再服务?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吹来的,人家也不是一毛不拔,够意思了。”试问一下你的良心,活生生的一个人没了,洗浴店本来就有难辞其咎的责任,但却还装作自己多高尚,你这叫厚道吗?不如你死给我看一下,我会说得比你更厚道。

发表于 2012-11-25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一下现场:公安机关近百人在公安局领导的带领下到死亡现场强制执行,执行领导宣读执行文件后叫嚣:“在场人员和死者家属一分钟之内离开,不离开就拘留”,人民给的权利就是用来拘留可怜的老百姓的????????人在做,天在看,会有报应的!!!!

发表于 2012-11-25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还能相信政府吗???????

发表于 2012-11-25 22: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是钱大于法?还是法大于钱?什么世道啊?

发表于 2012-11-25 22: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有靠山的有钱人就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视生命于不顾!大家一起帮忙让死者能早日入土为安!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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