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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野闯天下

优秀创业青年猝死洗浴中心成谜当地政府干预老板仗势不理家属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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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社会居然还有这种人存在  我承认现在很现实 可是也不用现实到这种地步啊  现合适点··········

发表于 2012-11-2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发表于 2012-11-2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2-11-27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2-11-27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种纯消费行业,没有公安政府部门人员的参与,不会这样无视‘生命’和‘行业规定’的!

发表于 2012-11-2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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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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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7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事件是“小动作”处理,大事件才是“大动作”处理,一个室内事件本对外界无任何影响,地方公安部门却“大动作”处理,出动便衣和普警等上百人警力,“抢走”受害者尸体到殡仪馆,这是明目张胆的保护洗浴中心的行为,谨防公安部门以“保护每项活动”为名,欲加受害者扰乱“公共安全”之罪!

发表于 2012-11-27 16: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社会?难道这就是所谓的民生吗??????

发表于 2012-11-2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家浴足店应该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2-11-27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我认为这家浴足店应该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表于 2012-11-27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世界上还有天理吗?

发表于 2012-11-27 21: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社会啊!人死在家富富侨被公安机关强制执行后,竟然没有政府官员过问?

发表于 2012-11-27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那么多帖,不想一条条去点评了。死者已死,活着的该自重该认真的反省。死者家属采取不当措施停尸于合法营业场所已严重违法,会理当局依法对停尸闹事之人采取断然措施于法有据!既然有人引经据典,借用《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醉死“在洗浴场所的人辩护,不妨先对什么是”安全保障“做个解释,西华师大毕业的不只”值6万“总该给个法理依据吧?

发表于 2012-11-27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为有钱人办事的吗???????????????

发表于 2012-11-27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难道这些法律是不为老百姓服务的,只为有权有钱人受益的,那何为天理何为王法????

发表于 2012-11-28 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头到尾再看了一下这贴和一些坛友的回复才明白,事件发展成强制执行这就是死者家属采取不当措施停尸于合法营业场所多天并聚集众多人已严重违法而造成的。
死者为大,无论什么情况也应让死者入土为安,楼主却拿死者的尸体来作为谋取私利的条件,这难道是你爱儿子的表现吗?
其实我深表同情,但你们这样处理的确有不妥之处,你们的一些言行已经严重侵害了别人的名誉。我们都不是当事者,不能偏听一面之词就枉下结论,不应以个人主观意愿就对政府或个人进行言论攻击。建议坛友们看一下玉环法制网上2011-11-14发布的一篇题为《醉酒跌伤后死在宾馆 酒伴宾馆谁担责》的文章后再来这里跟贴。附该文网址:http://www.yhpf.gov.cn/Context/doc4102.html
看了这篇文章和我对法律的一了解,要是我是富侨的老板我会提起诉讼的,因为楼主的不当行为也严重影响了我的营业,贴子内容和一些坛友的跟贴已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声誉,这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要求楼主赔偿经济损失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的。

发表于 2012-11-28 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头到尾再看了一下这贴和一些坛友的回复才明白,事件发展成强制执行这就是死者家属采取不当措施停尸于合法营业场所多天并聚集众多人已严重违法而造成的。
死者为大,无论什么情况也应让死者入土这安,楼主却拿死者的尸体来作为谋取私利的条件,这难道是你爱儿子的表现吗?
其实我深表同情,但你们这样处理的确有不妥之处,你们的一些言行已经严重侵害了别人的名誉。我们都不是当事者,不能偏听一面之词就枉下结论,不应以个人主观意愿就对政府或个人进行言论攻击。建议坛友们看一下玉环法制网上2011-11-14发布的一篇题为《醉酒跌伤后死在宾馆 酒伴宾馆谁担责》的文章后再来这里跟贴。附该文网址:http://www.yhpf.gov.cn/Context/doc4102.html
看了这篇文章和我对法律的一了解,要是我是富侨的老板我会提起诉讼的,因为楼主的不当行为也严重影响了我的营业,贴子的内容和一些坛友的跟贴已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声誉,这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要求楼主赔偿经济损失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的。

发表于 2012-11-28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其实并不复杂,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就可以解决的事情,但是协商过程中,由于老板在势力的作用下,拒不配合,没有诚意,采取拖、推、避的态度,要不是这样事态已不至如此。谁能为受害者考虑一下,又有谁能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和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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