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它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家福富桥会理旗舰店依法应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赔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所有损失。请问政府的做法对吗?老板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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