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针对原告花桥镇被征地农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据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然而,本案中,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在收到原告花桥镇被征地农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针对原告的申请给予任何形式的答复,故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之行为应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法院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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