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天天笑哈哈

广安征地供地大有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3-20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佩服你的勇气。。。你这是要这些当官的拿刀捅自己啊。。。你认为现在的官场上有青天麽。

发表于 2013-3-20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都做青天老爷、他们那里来的钱买车,买房,大鱼大肉的喝酒。。。官场的潜规则、、、大家都懂、、、现在要想让当官的管这事、那他们这都叫自杀、这些做官,谁没有点、见不得人的事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花桥镇被征地农民通过特快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且该邮件已由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职工签收,应视为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己经收到了原告花桥镇被征地农民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

 楼主| 发表于 2013-3-20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之规定,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针对原告花桥镇被征地农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据上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然而,本案中,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在收到原告花桥镇被征地农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针对原告的申请给予任何形式的答复,故被告广安区国土分局之行为应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法院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3-3-2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公开审理了原告广安区花桥镇被征地农民诉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依据原告提供的合法证据,经庭审质证,审理查明后,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2012年8月16日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针对原告于江的申请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案区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述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3-3-21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2]广安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是2012年8月16日判决的,发生法律效力己几月,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想方设法拒不执行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3-3-21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拒不执行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2]广安行初字第35号生效判决书,不公开应该主动公开的征地、拆迁信息,这一行为也暴露出,个别官员试图以此阻碍公众对于真相的追问,进而遮蔽真相。掩盖征地拆迁中的腐败行为,是公权力对民众权利的肆意侵占。

 楼主| 发表于 2013-3-21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13号文件规定:一。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二。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把法定程序作为行政权力行使的必经程序,严格按程序规则办事。任何行政行为不破坏程序,保证行政权力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楼主| 发表于 2013-3-21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和法律对抗?

发表于 2013-3-21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是官官相护,那个能为老百姓做主的哟,日吗的特别是广安政务网,纯粹一个摆设,上班时间想咨询都没人在。

发表于 2013-3-22 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哥你们真的有勇气、、、现在是官官一家人,,,莫去说别个做官的不好了、他们贪污那点钱也不容易、应该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世纪伟人邓小平家乡的国土系绕拿纳税人的钱怎么素质这么低下?真给广安人丢脸。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设计师、世纪伟人邓小平家乡的国土系统的个别领导拿着奉绿,干着对抗国家法律的勾当,真给广安人丢脸。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花桥镇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房屋广安区国土局在没报批、没任何公告等情况下,只用口头传达就可随心所欲地征地、拆房,把集体土地指定个人搞房地产,若被上级发现,就用花言巧语蒙骗上级顺利过关。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内征地拆迁的主体和主要负责人。继续请问区政府区长和主管的付区长:贵区在花桥镇征地拆迁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广安区具体主管土地的行政部门,可以在花桥镇私自买卖集体土地吗?是区政府批准的区国土局执行的吗?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酒当然要问提壶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政府没在被征地、拆迁的花桥镇公告征地方案、没有公告征地补偿方案、没有公告安置补偿和补助费及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标准,就区国土部门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等,农民们什么都不知,被征地农户一反映,这里田也征了,那里的土也征了,房子早在九六年就全部征了。这也征了那也征了。就不知道区政府报的方案,省政府批的多少面积,就不知道补偿安置标准和社会保障等情况,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广安区国土分局为了浑水摸鱼,不但不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公开征地的政府信息,被征地农民申请也不公开,法院判决不公开违法,判三十日内公开征花桥镇集体土的政府信息,你法院判你的,我是管土地的,有的是钱,国家法律我都不怕,我还怕你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3-3-22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在花桥征地这项工作中和法律对着干,连广安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都可以拒绝执行。这是不是广安的刁官。

发表于 2013-3-23 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个不服是有道理的、、、要真把那数据拿出来、、、不晓得又有好多有钱人、、、和这些当官的要遭殃了、、、这都不晓得啊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