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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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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8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借贷合同可撤销吗?
律师同志:一贫困地区女孩子(现年18岁),在自己11岁时父亲外出打工因车祸死亡(在农村只留有四间破烂不堪旧房子,无法居住,其他无遗产可继承),母亲也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家中还有一弟弟俩跟爷奶一起生活,家境十分贫困。弟弟已休学外出打工(今年才14岁),该女孩子通过努力今年考上了二本,但家中无钱送其上学,本人又想上学,在做通爷爷、奶奶工作情况下,同意到信用社申请助学贷款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告诉说“你想申请贷款用于读大学支付学费是可以的,但是你父亲生前还欠信用社贷款,我们信用社是商业性质的企业,你是长女,根据‘父债子还’,在申请助学贷款之前,必须先落实父亲生前的债务问题。”该女孩子当即回答说:“我虽已成年,自己还处于求学之路,根本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工作人员接着说:“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没关系,只要将你父亲的债务用转贷的方式转在你的名下就可以了”。本来自己想申请助学贷款,但没有想到父亲生前还欠下一笔债务,并且信用社还要我承担债务的偿还,当时感到绝望的地步了,但又想在信用社申请到助学贷款,才能圆自己的大学梦,又生怕爷爷反悔不同意我上学了,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以在相关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按下了红手印,办理了6200元的转贷合同。后来,当我提出要贷一笔款作为学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我“要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信用社对具体情况讨论,才能作出相关决定。”当时就感到有被骗的感觉。请问:1、有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吗?2、信用社的形为属于欺炸,胁迫和乘人之危中的哪一种情况吗?3、此借贷合同属于《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两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吗?4,现在该女孩子怎么办?希望好心的律师朋友给贫困的孩子支支招好吗?
盼复
发表于 2010-7-28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买的房子漏水,造成前期装修材料损毁,至今无法继续装修,怎么办啊?找城建局,让写申请,写材料,我们可以写,可房子不能等啊,现在房子天天都在雨水中淋着,眼看墙面都开始起霉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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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借贷合同可撤销吗?
律师同志:一贫困地区女孩子(现年18岁),在自己11岁时父亲外出打工因车祸死亡(在 ...
富康12366 发表于 2010-7-28 07:33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1、我国法律父债子还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借款人有遗产,应用遗产偿还贷款人的款项.
    2、如果单凭现有证据,无法断定信用社的形为属于欺炸,胁迫或乘人之危。因为子女一方存在举证困难。

[发帖际遇]: zdlawyer从电脑城买了台电脑,花了小米椒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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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8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请教几个问题:1、“本院审理查明”是什么意思?2、”本院认为”是什么意思?3、一份判决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7-27 17:2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1、本院审理查明----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情况。
  2、本院认为------一般是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所作的分析。。
  3、综上-----------是综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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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8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买的房子漏水,造成前期装修材料损毁,至今无法继续装修,怎么办啊?找城建局,让写申请,写材料,我们可 ...
买房买出的辛酸 发表于 2010-7-28 17:1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屋面漏水的保修期为5年,可以找开发商联系施工的建筑公司负责维修。

发表于 2010-7-2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
1998年,        村委兴办企业,村委会与我达成协议,由村委申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我自己出资建房,自负盈亏经营企业,村委只收取管理费。2007年,我社土地被全征,政府希望低价征收我的房屋和企业资产无果,2009年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以国土部门纠正内部工作人员错误颁证为由,注销了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目的是想通过注销后成为违法建筑,达到强制撤除之目的。我依法提起复议、诉讼. 请求确认被告未对原告人依法补偿,提前注销X(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x 2009年11月X 府函[2009]371号有关注销X集建(1998)字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批准文件;判决被告首先对原告所承包的第02010436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房屋、商业设备和营业损失按照市场价进行公平补偿。
经过审理,法院以“被告x 政府批准注销其重复颁发的土地登记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系被告在履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职权,不是行政处罚”。 “被告批准注销其重复颁发的土地登记证书,是对其工作中的错误行为进行纠正,没有对原告的房屋和商业设备进行征收、征用。现原告以其系被注销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人,因被告该注销行为,要求被告对原告所称的被注销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商业设备和营业损失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是本案审理发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请问律师:
1、        被告批准注销我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2、2007年集体土地已被征收的情况下,政府注销11年前颁发我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应不应该对我的房屋和企业资产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发表于 2010-7-28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抽时问回帖释疑。

       另外,对这次的回复,相应的理解可否是:
       1、本院审理查明部分,对应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过程而得出的结论:认定了哪些事实,釆信了哪些证据?
       2、本院认为部分是摆事实讲法律,是作出判决的理由?
       3、综上就象平时人们写议论文最后对全文的归纳,是对案件性质定性----即下判的原因?
       4  、还有一个耳熟能详的法律术语:认定事实。它是否是:看你证据多少,只有我法官承认的事实才是真实的,法官不认可的就不属真事实?由此产生一个相关之事:面对站在面前的梅花鹿,当事人说是梅花鹿,法官却说是山狗。这种认定在法律上安个什么术语?

      肯定又要担误您休息,深感欠疚:向您致谢意!

发表于 2010-7-29 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请教几个问题:1、“本院审理查明”是什么意思?2、”本院认为”是什么意思?3、一份判决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7-27 17:2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1、“审理查明”就是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有效证据证实的事实;有效证据就是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2、“本院认为”就是法院判决的法律理由----即为什么要这么判,主要围绕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进行说理。

    3、“综上”就是根据上述说理而得出判决结论----完总的意思。

[发帖际遇]: tucucongwei看见野笏流了一地口水,被城管抓了,罚款小米椒18个.

发表于 2010-7-29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借贷合同可撤销吗?
律师同志:一贫困地区女孩子(现年18岁),在自己11岁时父亲外出打工因车祸死亡(在 ...
富康12366 发表于 2010-7-28 07:33
张律师你好!我是一个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了解到该女孩子家境十分贫困,的确可怜所以想帮帮她,但我的法律知识缺少,所以想请教于你,希望帮帮她!我理了一个辩护意见,请老师指点!!!!
(一)事由:
原告于2010年6月28日与其爷爷一起到被告所属的信用分社申请助学贷款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却告诉原告说“你想申请贷款用于读大学支付学费是可以的,但是你父亲生前还欠信用社贷款,我们信用社是商业性质的企业,你是长女,根据‘父债子还’的规定,在申请助学贷款之前,必须先落实你父亲生前的债务问题。”原告当即回答说:“我虽已成年,但自己还处于求学之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根本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工作人员却说:“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没关系,只要将你父亲的债务用转贷的方式转在你的名下就可以了(即‘继承债务’)”。本来自己的目的是申请助学贷款,但没有想到父亲生前还欠下一笔债务,信用社要我“父债子还”,当时很想不通,不但自己贷款读书的希望破灭,还要替父亲背上6000多元沉重的债务包袱,感到十分绝望。由于家庭经济窘迫,为了圆自己的大学梦,迫不得已只有同意信用社转贷的要求,才能在信用社申请到助学贷款,在此情况下根据信用社提供的相关合同上(本人未看合同相关内容)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按下了红手印,办理了6200元的转贷合同后,立即提出要求贷助学贷款作为学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原告“要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由本人提出申请,信用社在根据具体情况讨论,才能作出相关决定。”当时就感到有被骗的感觉,开先说要转贷后才能申请助学贷款,但转贷手续办好了后却又说要等“录取通知书”后才能视情况而定,原告和爷爷只好空手失望地离开信用社回家。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贷合同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一份被告乘原告处于家庭危难之机所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
(二)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2010年6月28日签订的转贷《借贷合同》。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代理词
本案存在如下几个焦点问题:1、“父债子还”有无法律依据;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3、本案合同是否是无效合同,可否撤销。
辩护意见一、传统的“父债子还”是不正确的,无法律依据,子女在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的情形下可以不承担父亲债务的责任。
“父债子还”与“夫债妻还”,均是我国封建社会留下的残余思想。这两句话也折射了我国封建社会债权、债务的转移及继承权的不同形态,至今在我国还有很深的影响。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继承权与债权、债务转移的区别与交融显而易见,呈现出不同的结果,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着重保护继承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体现出对两者的公平保护。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原告的父亲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借贷等民事法律行为,依我国法律,也应自主承担其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原告父亲的民事权利能力在2003年3月就已终止)
(二)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原告父亲去世时只留下在农村四间破烂不堪的旧房子(已无法居住)外无任何遗产。 姐弟俩已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原告是在信用社申请贷款时,信用社以办理转贷合同作为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并非原告自愿偿还父亲债务。
传统的"父债子还"正确吗?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在今天已成为错误的观念,已完全不能再适用。现在任何人都不能再据此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综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工作人员所称“父债子还”和“继承债务”于法无据,原告不应承担偿还父亲生前债务的责任。
辩护意见二: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转贷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应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行为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行为人具有相对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炸、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合同。
(一)《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因相对人的恶意行为致使行为人因意思形成和表示的不自由而不能产生行为人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后果。从而导致意思形成及表示不自由的原因来看主要包括“欺炸、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和串通虚假等。从本案来看双方订立的借贷合同主要表现在“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个方面。
1、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乘危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紧迫需要而提出苛刻条件强迫对方当事人作出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害人一方因危难所迫,其意思自由受到妨碍。因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乘人之危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乘危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所谓危难,除了经济上窘迫外,也包括其生命、健康等危难。所谓急迫,是指因情况比较紧急迫切需要对方提供财物、劳务、金钱等,急迫主要包括经济上、生活上各种紧迫的需要。(2)由于乘人之危是乘危方乘对方危难而要求对方订立的合同,因此乘危方当事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所谓故意就是明知对方处于危难而希望利用危难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其行为表现为利用对方的危难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接受。(3)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乘危方乘人之危要求危难受害方订立合同,受害人明知对方在利用的危难或急迫而获得利益,但陷于危难或出于急迫需要订立了合同。其受害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是因危难所迫,其意思表示内容是接受乘危人的苛刻条件,对自己重大不利。而本案被告的行为具备上述“乘人之危”定义及物征。其具体表现在:一是原告正处于危难之中,因原告年幼就失去父母双亲,从小跟爷爷、奶奶生活,家境十分贫寒,自己考上大学家中却无钱支付高昂学费和生活费。要想能实现上大学的梦想,就必须要得到信用社助学贷款支持帮助的唯一筹资渠道,否则就只好放弃上大学的梦想、影响自己一生的前途和命运。二是信用社提出了要想取得助学贷款的支持,就必须先偿还原告父亲生前债务的苛刻条件。其行为就是利用原告危难处境,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接受。三是原告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2、所谓“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利用优势或者对方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由此可见,显失公平的合同对于利益受损一方而言,并不是其自愿接受。关于“显示公平”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和主观要件(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到方面订立显失公平公平合同的故意。)第一、利用优势;是指一方利用经济上的地位,而使对方难以拒绝对其明显不利的合同条件。第二、未履行订约过程所应尽的告知等义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订立合同对对方不利而对自己有利的重要条款。而本案被告正是利用掌管信贷大权的优势和经济实力,提出必须先转贷后申请助学贷款的苛刻条件来订立不公平的转贷合同,并提出所谓的“父债子还”来误导原告接受被告提出用转贷方式来“继承父亲债务”。
综上所述,依据事实和法律,原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贷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符合“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法律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范围内,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本案合同应予以撤销。
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请张律师一定从百忙中帮我看一看,理由是否充分,还要从哪些方面进行辩护!!!
发表于 2010-7-2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友tucucongwei 热忱地回帖!

      您同张笛律师一样水平高、心胸宽、具有正义感!如果您是律师,同张律师-样是不搞邪门歪道那-套的好律师;如果您是法官,一定是位不贪不贿依法审判的好法官!

      您们在积阴德!

      而冤假错案的制造者是在损阴德!

      谢谢网友tucucongwei

发表于 2010-7-29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上楼朋友,但本人法律水平薄弱,与律师和法官的水平相差很远。但只是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良心、责任心和同情心,对弱势群体尽自己能力多一份关心和爱护!!!

发表于 2010-7-30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借贷合同可撤销吗?
律师同志:一贫困地区女孩子(现年18岁),在自己11岁时父亲外出打工因车祸死亡(在 ...
富康12366 发表于 2010-7-29 08:2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1、本案系债务转移纠纷,不是继承纠纷。
根据所述事实来看,遗产只有4间烂瓦房,而据继承法的司法解释61条,对于无劳动能力且无收入的继承人应保留适当遗产供其生活(女孩父亲死亡时小孩还小,属于该情形),所以其父亲实际上没有遗产来偿还债务。
另外,不存在所谓“父欠子还”之说,无法律依据。

2、签订转贷协议时,女孩满18岁没有(阳历时间),满18岁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签订该合同。

3、可以存在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须举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债务转让协议,并且该借贷早已过了2年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4、退一万步说,即使输了官司,女孩没有钱,对方如果又找不到女孩,信用社向谁申请执行。
      毕竟要关心弱势群体与构建社会和谐,你还可以向当地党政部门反映一下,争取得到支援。

发表于 2010-7-30 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律师:
1998年,        村委兴办企业,村委会与我达成协议,由村委申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
asd1227 发表于 2010-7-28 19:2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1、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是村社集体还是楼主本人?如是集体所有,那么你就没有诉权(对该地),如没有诉权,法院应予驳回起诉。  
       如果建设用地没有经过颁证审批,那么就属于非法用地,建筑物就属于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撤销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且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也无该
项。

发表于 2010-7-30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借贷合同可撤销吗?
律师同志:一贫困地区女孩子(现年18岁),在自己11岁时父亲外出打工因车祸死亡(在 ...
富康12366 发表于 2010-7-29 08:26
谢谢解答。
1、签订转贷协议时,女孩已满18岁(阳历时间1991年4月18日)签订转贷协议时间是2010年6月28日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民法通则》55条规定的三个构成要素中,相对民事行为能力已具备。关键是第二个要素“意思表示真实”认为本转贷协议具有意思表示不真实。请问应从哪些方面能举证“存在重大误解或乘人之危”?找证据举证难度大,只有从事情经过分析得出,法院会采信吗?2、关于此事已与信用社交涉,但回答说现在是转了贷就没有法退,所以通过协商难以解决。
3、关键转贷在该女孩子名下后。如拒绝还款,信用社申请执行是难。但是现在还是有呆滞贷款未还就要进入诚信系统,导致该女孩子以后一辈子都不能从其他任何银行申请得到贷款,包括以后申请住房按揭贷款都有问题,就会影响生活。
发表于 2010-7-3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90# zdlawyer

找了很多次了,每次都是糊弄人,一下雨照样漏不停!

发表于 2010-7-30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借贷合同可撤销吗?
律师同志:一贫困地区女孩子(现年18岁),在自己11岁时父亲外出打工因车祸死亡(在 ...
富康12366 发表于 2010-7-30 07:2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贷款,信用社应该给你贷款凭据,把贷款凭据传上来看一下再说。

发表于 2010-7-3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向你质询一下我的小孩在外面玩耍时,被不知道是谁家的狗咬伤脸部(缝合30多针,我在群众呼声里有求助并附有照片)。我之后也报了案,派出所说叫我们自己去找到狗主人再来处理,这个我们怎么去找啊,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才不受到伤害呢?同时要怎样才能给无辜的孩子讨回一个合理的处理结果啊?盼复!
       在这里我代表我们全家先谢谢你了张笛律师.

发表于 2010-7-30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找了很多次了,每次都是糊弄人,一下雨照样漏不停!
买房买出的辛酸 发表于 2010-7-30 08:5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1、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你应保留好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照相或公证等。至于房屋装修损失大小,如不能协商则可能需要鉴定。
       协商不成就向法院起诉或向建设等部门投诉等。

发表于 2010-7-30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向你质询一下我的小孩在外面玩耍时,被不知道是谁家的狗咬伤脸部(缝合30多针,我 ...
细雨中花 发表于 2010-7-30 16:38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当侵权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错或故意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2、任何侵权案件,首先就需要确定侵权人,所以本案必须先确定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你只有多去走访一下事发现场的知情人;同情你,但可能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了;小孩应该购买了医保的,也还可以暂时减轻一下损失。    另外,因为本案属于民事案件,警察不可能去侦查取证,这不属于其职责范围。

发表于 2010-7-30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信访人。王冬梅女47岁汉族住阆中市三元植物油厂安泰商住楼,下岗职工
信访事由:不服南充中级人民法 ...
wangdongmei 发表于 2010-7-27 11:4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1、如对中院判决不服,可向省高院或省检察院申诉。

    2、因没有看到中院判决书,所以现不好评论。不过从你叙述来看,好像有一点道理。看了判决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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