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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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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怪!广安“恒大中天国际”

项目拆迁,不同人偿付比例悬殊达两倍多



根据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四川"恒大中天国际"对我们恒大纺织厂片区居民住宅进行综合拆迁。

我们非常拥护,但在拆迁安置中却怪事连连:

第一怪:先签合同遭人怪。去年一月,市上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在恒大纺织片区进行城市改造,

建设广安地标性建筑,提升城市形象。为配合开发商工作,我们5户住户在其他住户拒绝签订房屋拆

迁安置合同的情况下,广福办事处副主任和社区书记信誓旦旦拍着胸口对我们说:你们带头签约并放

心,只要以后后签的住户是什么比例还房就按此标准补偿你们,决不让老实人吃亏,在此情况下,我

们带头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为此遭到了其他拆迁户的责怪谩骂。

第二怪:后签合同还房多。我们5户拆迁户于去年按照政府规定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还房比例尚未达到1:1,而去年下年和今年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其还房比例则达到了1:1.5、

1:1.6、1:1.7、1:1.8,甚至达到了1:2以上如此悬殊,不仅令人费解,更体现了老实人老吃亏。

第三怪:先签后签订补偿不一致。我们5户先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安置过渡费、原房屋装修费全部

作为还房补偿都远远不够,现在全部靠自己出钱在外租房居住,而后签协议的安置户,他们的过渡费

和旧房装修费,恒大公司却以现金全额支付给拆迁户,且新旧房还互不找补,如此巨大差距,给老实人

带来的伤害犹如雪上加霜。

第四怪:开发商暗箱操作。一是在市政府和恒大中天国际实施拆迁安置初期,为了与住户尽快达

成补偿协议,开发商采取许诺优惠和政府所在片区工作人员及亲属登记造册,令其亲属督促签约,否则

停职等威胁措施,导致恒大中天房地产开公司单方面拟定的拆迁协议违背了拆迁户的真实意愿,使被拆

迁户签订了不平等协议,同时与国家有关拆迁安置补偿规定严重背离;二是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开发商

为了尽快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对后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实行高额补偿,为了掩人耳目,对后签订协议

的拆迁户开具两份协议(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否则将予以经济制裁),以欺骗先签订补偿协议的5住户,

其行为令人愤慨。

第五怪:群众意见充耳不闻,领导保证视若谎言。恒大纺织片区改造时至今日尚未开始拆迁,距

我们签订的合同还房时间(18个月)已经过去18个月,但至今还未拆迁动工,何时还房遥遥无期,在尚

未开始拆出建设前,我们5户多次要求我们的还房比例和补偿费用与后签合同的拆迁户保持一致,但开发

商采取种种办法进行遮掩推卸,甚至威胁“再来找,你们是不是想来挨打”,面对此情我们只能找百姓的

父母官,而当初负责该地段工作的广福办事处副主任和社区书记如今也概莫能助。

如今,我们应该怎么办?面对父母、面对妻儿、面对兄弟,我们欲哭无泪;面对开发商,我们义愤填

膺;面对政府,我们哑口无言。我们只能期盼着政府的干预,期盼着开发商良心的回暖。我们作为一介市

民寄望于城市的美化,广安的发展,人们的幸福,但构建共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更是我们的良好祝愿。

我们期待着!!!

发表于 2010-7-12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0-7-13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3月10号那天我驾驶一辆长安汽车到河舒去!到疾控中心大门口时!被《年龄20多岁驾龄不到半年的驾驶员》一辆《同向行驶不在同一条车道》农用车差点撞翻。当时报了交警。乔文刚出了现场,把我们带到了交警队做了笔录,最后分析农用车的全部责任。就在第二天!汤建平出现了,《我也不知道他给汤建平多少好处》汤建平就对我说:弟哇,农用车她的驾驶证不合,车又翻到那么个样子,保险公司拒赔,你帮她认点责任。我说:那要不得哟,那到时候她们喊我赔钱纳闷做?。他又说:兄弟不得呀!她们做人不得犯娘心,你都放心嘛,她们就说你不相信就写个承渃书,她们就给我写下了承詻书,最后就认了次责,没想到他们的心那么黑给我划了百分之40的责任,给我耽误了半个多月时间车才修好。现在事情都过去快4个月了。她们居然把我告上法庭,要求我按照百分之40的责任赔她接近7000块钱。我不知道这7000来块钱汤建平又分得到好多。这世界太不公平了,贪官太多了,开庭时间7月26号上午9点开庭地点蓬安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请求大家帮帮我,我该怎么应诉。我的电话是18990732908绝对是事实。。。。。。。。。。。。。。。。。。。。。。?????????

发表于 2010-7-15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马鞍--法律博客
具状申诉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受子张雍委托,依法申诉六年,先后分别数次或上百次登门亲访了县、市、省、中央相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分别先后呈交了过万份申、控状(信),及过千份请求对判决书、裁定书、...

www.bloglegal.com/blog/cgi/showindex.jsp?id=ma... 2009-04-27-网页快照-预览关闭马鞍--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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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受了天大的冤屈才敢在网上与法院叫板,他要有多大的勇气和顶着再次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来为自己申诉
马鞍2009-04-27 20:03:26 [举报]

看了申请人的资料。并亲自耳闻目睹2008年4月16日南充市政法委在仪陇县政府大楼举行的“听证会”,向申诉人宣称是“约谈会”。在会上申诉人列举了该案预审卷材料中“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印;隐瞒证据”等13条违法证据,审判机关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证事这是一个假案,主持召开这个会的南充市政法冯书记和南充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上诉亲审理的审判长均无以回答,无以辩驳,十分尴尬,可南充市政法委仍一再强调申诉人息访息诉,会后议论,这是一个不合法的会,也是又个极不公平的会,因此,我作为一个参会者,一个公民,,肯请上极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对该案提起重视,尽快纠正错案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平息民众的愤怒和敌视,切实无稳定作一点实事。
发表于 2010-7-16 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免费服务的人少了啊!~~~~~~~~感到因为你!

发表于 2010-7-18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又麻烦您几个问题:
     《合同法》和诉讼中常使用的“标的”是指的什么?标的物又指的什么?提出标的和标的物,当事人可以不向法庭出示证据吗?比如,有个案子,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决给其236㎡的房产面积,这个数字是不是就是所谓的标的物?
      谢谢~~~

发表于 2010-7-18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咨询您几个问题:
      《合同法》和诉讼中常使用的“标的”和“标的物”指的是什么?比如,有个案子,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决给其236㎡的房产面积,这个数字是不是叫标的物?而且,提出标的和标的物当事人可以不向法庭出示证据吗?
      谢谢。

发表于 2010-7-18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丝绸一厂于60年代先后征用马头村11组94亩土地,征地期间政府与马头村11组签订协议,协议大体内容如下:
  1、落实解决94亩土地的补偿问题
  2、根据征地协议,解决11组村民几十人就业,就业人员与厂共存亡,厂在人在,且可以顶替轮换,以补偿村民失地的生活来源。
  由于丝绸一厂经营不善,企业已倒闭拍卖,成为私营企业,村民现人均土地土地面积共计不足0.3亩(包括耕地及非耕地),已成为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急需解决生存问题。
请问这种情况,国家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村民办理社保等????急需回答???如可以请留下电话号码,我会直接与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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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您好,又麻烦您几个问题:
     《合同法》和诉讼中常使用的“标的”是指的什么?标的物又指的什么?提 ...
fenghenpizi 发表于 2010-7-18 09:5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 标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诉讼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有个案子,当事人提出要求法院判决给其236㎡的房产面积,这个数字是不是就是所谓的标的物?
--------------------标的物是房屋.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7-23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烦请张律师移步至http://bbs.mala.cn/thread-1952922-1-1.html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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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6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回复。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7-26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回复。
zdlawyer 发表于 2010-7-26 16:4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谢谢张律师

发表于 2010-7-26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值得大家支持!:loveliness:

发表于 2010-7-27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信访人。王冬梅女47岁汉族住阆中市三元植物油厂安泰商住楼,下岗职工
信访事由:不服南充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中法民中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事由:
1、        撤销南充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中法民中字第95号民事判决,维持阆中市人民法院(2008)阆民初字第1598号判决。
2、        维护信访人的合法产权,责令本案被告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信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3、        实事求是,校正是非,严肃处理徇私枉法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2月37日安泰公司以房抵砖款,将诉争房屋抵偿给何明光,后何明光又将其抵偿房屋给信访人,本人从2003年12月 28持续、公然的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且在此期间,安泰公司在对该小区安装天然气、水、电过程中,均以本人的名义办理户头,即明知且认可了何明光对该房的出卖、信访人作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基本客观事实。2007年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蔡昭礼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又将房屋卖于其之蔡先权,并以其办理了房产证属于典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欺诈行为。信访人对你愤慨不平,与2008年8月诉讼于阆中市人民法院,案经审理,阆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 11月 17日以(2008)阆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屋属于信访人所有权,并由安泰公司协助、提供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并判决该公司与第三人蔡先权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判决下达后,被告安泰不服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人接到南充中院上诉状副本后千方百计寻找被告何明光和证人何建学,将何明光及证人带到南中院应诉南中院既未开庭审理此案,也不对被告何明光和证人进行案情进行询问调查
即对此案做了歪曲事实的错误判决。为何南中院要做歪曲事实的错误判决?其弊有二,一是本人你无钱请律师,孤寡一妇。二是上诉人用巨资请了与中院有特殊关系的何正清,作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何正清既不是律师,也不是上诉人的亲属,本无代理资格,而为之代理。何正清公开扬言,中级人民的院长、庭长,审判员都与他有雄厚关系,没理都是理,他面前没有打不赢的官司,由此在何正清的金钱、吃喝网络下,而制造了冤案错案。信访人无奈,向省高院申诉,无钱请律师,无金钱和精力办,一是本人是孤寡,二是下岗无业员,三是本人患多种病患,冠心病、忧郁症、和糖尿病,实属万般无奈,本人只有 铁心上访,直到中央,以讨还公道为末,就是亡命天涯也值得,本人坚信党和政府,一定能为人民做主。讨还公道,惩治腐败,匡扶正义。
南充中院歪曲事实,滥用法律,错误判决有以下四点:
1、        安泰公司将房屋抵偿何明光,何明光将该房屋出卖给信访人,信访人交付了房款,接受了该房所有权、使用权。安泰公司从与何明光签订协议之日起,何明光就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自由处分的权利,怎能否定协议的无效。双方在合同约定如砖供应不到位,安泰公司享有停电、水、气的权利。即若何明光未按时履行供砖义务,安泰公司也只有对何明光进行停止使用水、电、气,而非解除合同,双方间合同至今成立有效,既然如此,安泰公司作为房屋修建、开发、对外销售的企业,理应对何明光享有的自由处分权的房屋转卖后,其附随义务(办证)也一并转移,信访人要求泰安公司为其办理手续属于合理行使权利.而该判决却将三者关系混为一体,否认信访人要求办证的权利.
2、        信访人与何明光签定的协议,交付房屋,安泰公司完全清楚,在安泰公司安装水.电.气时都是以信访人的名字办理户头,说明安泰公司完全认可了何光明与信访人的买卖行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信访人对该房屋属于有权的,合法的占有,属于一种物权性的权利,按台公司董事长菜昭礼以权谋私,贪图利益,又将其房出卖于菜先权,显然安泰公司再次专卖房屋行为无效.而判决却教条地认为应由何明光主张无效,由此是对事实.法律错误的认定和适用因为明知信访人才是诉争房屋厉害关系人,何明光已将房屋转让给信访人,并收取了全部房款,他何须主张无效,由此可见,法官执法不公,偷换逻辑概念,达到办人情案的目的.
3、        信访人付清房款,并不是自愿放弃合同约定的办证条件,信访人诚信地履行合同,却被中院错误地认定为放弃合同权利.
4、        信访人购买了安泰公司抵偿给何光明的房屋在四年之后,董事长又将其卖给其子,属于典型恶意串通损害利益欺诈行为,在利用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办证的特殊政策,骗取了两证,应属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审查案件事实,根据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要求,就应当依职权和信访人的诉请,确认其效力,但南中院却视而不见,以信访人无权主张其无效,公然.间接地认可了该行为,显然是错误的,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违反了审判的公正,公平.
        综上,信访人坚决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中法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根据案情和本人实际,特向各级党政.人大上书,以讨还公道为目的,敬请党和政府.人大为小民做主,支持维护小民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尊严,惩治践踏法律的刁蛀.小民诚谢!
   请问哈我这个事情需要怎么处理的好 谢谢 本人电话15892775622  诚谢

发表于 2010-7-27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个80后,家里有4个人。居住在农村,在96年征用了我的土地,父亲农转非了,我也是。然后又个弟弟是农村户口,然后家里有一片10亩的草山,在06年的时候老爸又娶了个后娘,那片草山是当年我爸爸和我幺爸分家的时候,我爷爷分给我爸爸的,我就是在这里向请问一下,如果那片山被征用了,我可以分到钱吗?如果可以 ,需要按照什么途径去走呢,因为现在家庭关系复杂。。。
发表于 2010-7-27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接受回复了!

        谢谢社区管理员、超级大版主对网友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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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27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个80后,家里有4个人。居住在农村,在96年征用了我的土地,父亲农转非了,我也是。然后又个弟弟是农村 ...
emma850418 发表于 2010-7-27 15:4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认为你应该享有份额。
发表于 2010-7-27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请教几个问题:

1、“本院审理查明”是什么意思?

2、”本院认为”是什么意思?

3、一份判决书的最后部分往往有”综上”,这是什么意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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