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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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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
    您好!
    有一问题想咨询下:

2008年我在资阳帝景名苑二期购商品房一套,(当时购房是看中他们修建的一期非常的好,结果二期与一期差远了。)2009年国庆节交房, 20109月开始装房,但在装到门套及窗套时发现,房顶是斜的(俗语:阴阳角),而且每间房都是这样的,客厅与主卧误差最大,相差6厘米以上,(例如,左边墙286M,右边墙280M),而且最可恶的是4只墙角的高度都不一样,(例如:卧室4个角高度为:286M,284M,281M,280M。)

因为这个,就停工了,等待开发商来解决,当时建设局,开发商,承建方,监理单位都来了。建设局质检站的领导说,这房是有问题,你们下来解决,就走了。

乍个解决的呢:过了几天承建方的老板出面,说给我修补,大家都知道,现浇板一般是8-10厘米,你说8厘米的现浇板,你给我打6厘米打平,,那上面的钢筋不都看的见,而且就只有二厘厚,楼上的人敢住?后又说给我吊顶,我操,吊6厘米下来,我的房高度又少了,而且我衣柜都做好了,你就乍吊。

最后我说:开发商以市价回收,他说不行;那换一套同样大的,也不行;那找个评估公司给评估下,我的房与对门的房价差多少,补差价,也不行;那赔我5万,我自已认了,低价处理这房子,还是不赔。

我真是服了,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就必须按他们的。而且开发商不出面,叫承建方来,所以我没同意,过了几天找到开发商的一谭姓老总,我也是这说的,他还是说不行。而且更可恶的是,他说打电话问下承建方的。我操,我是在你手里购的房子,有问题我肯定找你,他现在这样好像是,承建方愿赔就赔,如不愿赔,我开发商是不赔的。

这万恶的开发商,你们大家说我应乍办,我现在想的是,过了元旦我就起诉开发商与建设局,起诉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起诉建设局不做为,当时验房的不认真,而且肯定收有红包,不然这大误差都发现不了?


请问我起诉他们可行否?

发表于 2010-12-3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道交庭、资阳市道交庭成了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下属办事机构

本人于2009125日出了交通事故,由于我当时伤情严重,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2-5肋骨骨折,右耳高度血肿,头皮裂伤,处于休克状态,没人去现场,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住院42天伤情好转就出院,住院时全身不能动弹,每天2-3人护理,出院后我家属一直护理,(也有医生的证明,出院后休息半年,需一人护理)。我以前一直长期在乡镇上行医,有我家在街上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国有性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证件。2009925日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为我进行伤残鉴定,结果为两处十级,一处九级,由于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个结论,于2010510日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我重新鉴定,结果为三处均为十级伤残。

     由于安岳县道路交通法庭维护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的利益及车方的利益。枉法判案。不依据明文的法条判案,导致显失公平。事实及理由、法律依据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1、我是医生,开诊所的,法院在判诀书中认定我是医生,但是在计算误工费时却不按医生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这是错误的!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我在街上行医几十年,法院也认可却不按医生的标准计算我的误工费,这是明显的错误。这是有法不依,循情枉法的表现。

2、误工时间计算错误,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9925日评定我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在第一次开庭时,法官说他们没有这个资格评定,于2010510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三处均为十级伤残,此次为生效的结论,所以误工时间理所当然就应算至这个时间的前一天,而安岳道交庭却按前一次不认可的鉴定结论的时间算,少算了一半的时间,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我的误工时间应是2009125日至2010510日为470天,而法院只算243天,(2009125日至2009925日),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你去年10月到银行贷款10万元,当时银行工作人员说你没资格贷那么多钱,你今年9月拿了一套城市住房作抵押贷了10万元,难道你的利息要按去年10月份算起吗?要按第一次没贷到款的时间算天数吗?同样的道理,我虽然2009年作了鉴定,但那个鉴定法院没认可的,今年作的鉴定才被对方和法院认可,且等级降低了对我的损失接近一倍,所以误工时间应以生效的结论为准,这是不争的事实。而法院有法不依,枉判案,纯属保险公司收购的办事机构,一切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3、由于我受伤很严重,住院期间全身不能动弹,几乎都是2-3人护理,多处粉碎性骨折(有X光片为证),由于无钱医治,对方见死不救,拖延手术时间,导致终身残废,42天就不得不出院了。主治我的医生证明书:“出院休息半年,需一人护理”可是法院不采纳证据,不认可护理费,多处粉碎性骨折42天就能好吗?安岳县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不依证据办案,不按事实办案,有明文的法条,也置若枉闻,有医生的证明也视若不见。只要对保险公司有损失的一切一切均不采纳。这个法庭真是黑!黑!黑!纯属保险公司办事的下属机构。究其原因,保险公司是法院的常客,受害者属于路人,他们一回生二回熟,三回四回套近乎,所以受害者永远是受害者,既要受到身体的伤痛,也要受到法官不公的心痛,他们对受害者是整一回算一回,对保险公司是多捞多得。(因财产保险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性质,是为了赢利的)



我于2010721日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以为要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可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就是父与子的关系。维持原判。天下哪有个讲理的地方???为了钱财,丢了人性!!!!

   尊敬的省纪委,中央纪委,希望你们严肃查处安岳县道交庭刘鹏、刘定军、杨思丙及资阳市民三庭敬红、黄晓辉、李一兵等人有法不依,枉判冤假错案的违纪、违法罪行,还天下老百姓一个公道。

电话15984246918

发表于 2010-12-30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你关注,支持

发表于 2010-12-30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道交庭、资阳市道交庭成了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下属办事机构
本人于2009年1月25日出了交通事故,由于我当时伤情严重,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2-5肋骨骨折,右耳高度血肿,头皮裂伤,处于休克状态,没人去现场,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住院42天伤情好转就出院,住院时全身不能动弹,每天2-3人护理,出院后我家属一直护理,(也有医生的证明,出院后休息半年,需一人护理)。我以前一直长期在乡镇上行医,有我家在街上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国有性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证件。2009年9月25日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为我进行伤残鉴定,结果为两处十级,一处九级,由于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个结论,于2010年5月10日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我重新鉴定,结果为三处均为十级伤残。
     由于安岳县道路交通法庭维护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的利益及车方的利益。枉法判案。不依据明文的法条判案,导致显失公平。事实及理由、法律依据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1、我是医生,开诊所的,法院在判诀书中认定我是医生,但是在计算误工费时却不按医生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这是错误的!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我在街上行医几十年,法院也认可却不按医生的标准计算我的误工费,这是明显的错误。这是有法不依,循情枉法的表现。
2、误工时间计算错误,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9年9月25日评定我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在第一次开庭时,法官说他们没有这个资格评定,于2010年5月10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三处均为十级伤残,此次为生效的结论,所以误工时间理所当然就应算至这个时间的前一天,而安岳道交庭却按前一次不认可的鉴定结论的时间算,少算了一半的时间,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我的误工时间应是2009年1月25日至2010年5月10日为470天,而法院只算243天,(2009年1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你去年10月到银行贷款10万元,当时银行工作人员说你没资格贷那么多钱,你今年9月拿了一套城市住房作抵押贷了10万元,难道你的利息要按去年10月份算起吗?要按第一次没贷到款的时间算天数吗?同样的道理,我虽然2009年作了鉴定,但那个鉴定法院没认可的,今年作的鉴定才被对方和法院认可,且等级降低了对我的损失接近一倍,所以误工时间应以生效的结论为准,这是不争的事实。而法院有法不依,枉判案,纯属保险公司收购的办事机构,一切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3、由于我受伤很严重,住院期间全身不能动弹,几乎都是2-3人护理,多处粉碎性骨折(有X光片为证),由于无钱医治,对方见死不救,拖延手术时间,导致终身残废,42天就不得不出院了。主治我的医生证明书:“出院休息半年,需一人护理”可是法院不采纳证据,不认可护理费,多处粉碎性骨折42天就能好吗?安岳县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不依证据办案,不按事实办案,有明文的法条,也置若枉闻,有医生的证明也视若不见。只要对保险公司有损失的一切一切均不采纳。这个法庭真是黑!黑!黑!纯属保险公司办事的下属机构。究其原因,保险公司是法院的常客,受害者属于路人,他们一回生二回熟,三回四回套近乎,所以受害者永远是受害者,既要受到身体的伤痛,也要受到法官不公的心痛,他们对受害者是整一回算一回,对保险公司是多捞多得。(因财产保险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性质,是为了赢利的)
    我于2010年7月21日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以为要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可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就是父与子的关系。维持原判。天下哪有个讲理的地方???为了钱财,丢了人性!!!!
   尊敬的省纪委,中央纪委,希望你们严肃查处安岳县道交庭刘鹏、刘定军、杨思丙及资阳市民三庭敬红、黄晓辉、李一兵等人有法不依,枉判冤假错案的违纪、违法罪行,还天下老百姓一个公道。
电话15984246918

发表于 2010-12-30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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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回帖解答。

      只是还有一问:

      价格法第三条与合同法第六十三条都规定了价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12-29 21:2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二者并不矛盾,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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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年在宜宾圣马公司看了房子,当时签了认购合同,因为啥都不懂,开发商要求交首付,我就交了5万左右的首付 ...
圣马业主 发表于 2010-12-30 10:4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购房户可以诉请要求返还购房款,并另外按1:1支付赔偿款.类似案子法院支持购房户的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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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30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
    您好!
    有一问题想咨询下:
2008年我在资阳帝景名苑二期购商品房一套,(当时购房是看中 ...
康定情哥 发表于 2010-12-30 16:50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如所述属实,协商未果的话可以起诉至法院.
发表于 2010-12-3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321# zdlawyer


    谢谢回复,现在房子已经交了,也没有更换合同,水电气只退了一半,算被协商了,这事告一段落,家里面所谓的商品房验收机构形同虚设,所有的盘子都不用验收,只有电气验一哈,自己看看就算合格了,
发表于 2010-12-31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释疑。


祝张律师元旦快乐,在新的一年里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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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筒网友的祝福,祝你节日快乐!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我在别人手中于2010年1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交了8万元的定金,说好在30天内由卖房方办好过户手续后,一次性结清余下的购房款(有合同为证)。但直到现在卖房方也没办好过户手续,现在还说不买了,理由是他的房产证抵押到银行拿不出来,你说我该则么办?望你指引,非常感谢!诚望回复!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2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我在别人手中于2010年1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交了8万元的定金,说好在30天内由卖房方办好过户手续后,一次性结清余下的购房款(有合同为证)。但直到现在(2011年1月)一年了,卖房方也没办好过户手续,现在还说不买了,理由是他的房产证抵押到银行拿不出来,你说我该怎么办?望你指引,非常感谢!诚望回复!

发表于 2011-1-3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我在别人手中于2010年1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交了8万元的定金,说好在30天内由卖房方 ...
特别观察员 发表于 2011-1-2 22:3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抵押房产(前提是房屋抵押须登记生效)转让一般需经抵押权人同意,但房屋买卖合同未必就一定无效,只要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房屋就可转让过户。建议:你可将购房款到公证处提存或代卖房人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协商不成可起诉要求出卖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包括过户)。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释疑。


祝张律师元旦快乐,在新的一年里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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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3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张律师释疑。


祝张律师元旦快乐,在新的一年里幸福安康!
特别观察员 发表于 2011-1-3 20:22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客气了,777777777777777777是高人,感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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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3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我在别人手中于2010年1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交了8万元的定金,说好在30天内由卖房方 ...
特别观察员 发表于 2011-1-2 22:3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最近有个朋友就是他帮出卖方把银行按揭付清,然后银行出一个贷款结清证明,买卖双方一起到后子门交易中心办过户。
如果你答应他也可以这样办而卖方不同意,那一定是其他原因了。

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1-1-4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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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4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回复

发表于 2011-1-5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咨询一下童鞋专卖相关的问题。

您好,张律师,情况是这样子的:
我是南充一童鞋专卖店,我家不远处有另一家童鞋专卖店,
前些时间,我去成都,偶然看见荷花池一批发商有另一家童鞋专卖店所经营的品牌销售,便进回一些放自己店里销售(正品,非假货仿货,有提供销售信誉卡)。
到货的时候,另一家该品牌的销售店员就看见了,对方销售员过来说是他们是指定的专卖,有区域保护的,要让工商局没收我们的货物。我在网上粗略搜了一下,大概说法都是——只是要正品,不是假冒伪劣,工商局是不能对货物作出没收处理的,这种区域保护都是对企业内部的销售网络才有约束力…………于是我便没有理会。
但过了不两天,便有人带了工商局的工作人员过来,说这种品牌是专卖的,没有授权不能销售————货物被没收了。
我想请问一下张律师,专卖是如何界定的?企业对自己的品牌作出的专卖界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我店销售该品牌是否违法违规?工商局的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有具体的法律条规支持吗?我能否通过相关途径取回被没收的货物呢?
像这种情况需不需要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如果是的话,一般委托费用大概在多少呢?(货物金额不大,5000元左右)
烦请张律师对问题一一解答,不胜感激。
谢谢谢谢,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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