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道交庭、资阳市道交庭成了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下属办事机构 本人于2009年1月25日出了交通事故,由于我当时伤情严重,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2-5肋骨骨折,右耳高度血肿,头皮裂伤,处于休克状态,没人去现场,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住院42天伤情好转就出院,住院时全身不能动弹,每天2-3人护理,出院后我家属一直护理,(也有医生的证明,出院后休息半年,需一人护理)。我以前一直长期在乡镇上行医,有我家在街上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国有性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证件。2009年9月25日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为我进行伤残鉴定,结果为两处十级,一处九级,由于保险公司不认可这个结论,于2010年5月10日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我重新鉴定,结果为三处均为十级伤残。 由于安岳县道路交通法庭维护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公司的利益及车方的利益。枉法判案。不依据明文的法条判案,导致显失公平。事实及理由、法律依据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1、我是医生,开诊所的,法院在判诀书中认定我是医生,但是在计算误工费时却不按医生行业的收入标准计算,这是错误的!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我在街上行医几十年,法院也认可却不按医生的标准计算我的误工费,这是明显的错误。这是有法不依,循情枉法的表现。 2、误工时间计算错误,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9年9月25日评定我的伤残等级为一处九级,两处十级,在第一次开庭时,法官说他们没有这个资格评定,于2010年5月10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评定为三处均为十级伤残,此次为生效的结论,所以误工时间理所当然就应算至这个时间的前一天,而安岳道交庭却按前一次不认可的鉴定结论的时间算,少算了一半的时间,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我的误工时间应是2009年1月25日至2010年5月10日为470天,而法院只算243天,(2009年1月25日至2009年9月25日),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你去年10月到银行贷款10万元,当时银行工作人员说你没资格贷那么多钱,你今年9月拿了一套城市住房作抵押贷了10万元,难道你的利息要按去年10月份算起吗?要按第一次没贷到款的时间算天数吗?同样的道理,我虽然2009年作了鉴定,但那个鉴定法院没认可的,今年作的鉴定才被对方和法院认可,且等级降低了对我的损失接近一倍,所以误工时间应以生效的结论为准,这是不争的事实。而法院有法不依,枉判案,纯属保险公司收购的办事机构,一切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3、由于我受伤很严重,住院期间全身不能动弹,几乎都是2-3人护理,多处粉碎性骨折(有X光片为证),由于无钱医治,对方见死不救,拖延手术时间,导致终身残废,42天就不得不出院了。主治我的医生证明书:“出院休息半年,需一人护理”可是法院不采纳证据,不认可护理费,多处粉碎性骨折42天就能好吗?安岳县道路交通事故法庭不依证据办案,不按事实办案,有明文的法条,也置若枉闻,有医生的证明也视若不见。只要对保险公司有损失的一切一切均不采纳。这个法庭真是黑!黑!黑!纯属保险公司办事的下属机构。究其原因,保险公司是法院的常客,受害者属于路人,他们一回生二回熟,三回四回套近乎,所以受害者永远是受害者,既要受到身体的伤痛,也要受到法官不公的心痛,他们对受害者是整一回算一回,对保险公司是多捞多得。(因财产保险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性质,是为了赢利的)
我于2010年7月21日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以为要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可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就是父与子的关系。维持原判。天下哪有个讲理的地方???为了钱财,丢了人性!!!!
尊敬的省纪委,中央纪委,希望你们严肃查处安岳县道交庭刘鹏、刘定军、杨思丙及资阳市民三庭敬红、黄晓辉、李一兵等人有法不依,枉判冤假错案的违纪、违法罪行,还天下老百姓一个公道。 电话15984246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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