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1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请问一个问题:1、在购房前因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售房许可证,于是与业主签订了一个申购协议,在还没有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业主是否可以转让给自己的亲戚?2、在还没有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更名是否需要像开发商缴纳手续费(手续费都是好几万)?

发表于 2011-8-22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你们说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又有谁为他人或你,我,的生命及财产等的安全隐患,以及家庭的完整负责呢?醉酒驾驶影响他人安全及危害公共安全,那他呢?他在高速路上驾驶着汽车摸女人的奶,难道不也是影响他人安全及危害公共安全吗?这真是怪胎说胎话。我想那个说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的人,怕也是同路人啦((请问你大律师:醉酒驾驶影响他人的安全及危害公共安全,那他呢?他在高速路上驾驶着汽车摸女人的奶,难道不也是影响他人安全及危害公共安全吗?大律师:他们说的话对不对啦。)):o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chpeng01 发表于 2011-8-17 23: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遂宁电梯公寓业主为什么现在要交个电梯能耗费,电梯公寓业主每年的物管费不是比多层业主就要高两角 ...

此类属于协商收费范围,视具体情况确定。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溜达 发表于 2011-8-21 10: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请问一个问题:1、在购房前因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售房许可证,于是与业主签订了一个申 ...

我认为转让与更名均属于你们与开发商协商范围。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不得销售,但实际上开发商提前订购、预售很多。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8-23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110 发表于 2011-8-22 21: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你们说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又有谁为他人或你,我,的生命及财产等的安全隐患,以及 ...

仅违反道法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论。
侵害个人隐私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发表于 2011-8-24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里经常有人来偷东西,根本没有人管,这事怎么办,这事有人管吗。如果不是法律的话,我也去做强盗
发表于 2011-8-25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审申请被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后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吗,具体法条或者解释是什么,不可以又是为什么,请教。

发表于 2011-8-2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贴整小米椒哦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沉是锦 发表于 2011-8-24 18: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家里经常有人来偷东西,根本没有人管,这事怎么办,这事有人管吗。如果不是法律的话,我也去做强盗

是否已向派出所报案?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网疏而不漏 发表于 2011-8-25 1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再审申请被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后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吗,具体法条或者解释是什么,不可以又是为什么,请 ...

不能。

发表于 2011-8-26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网疏而不漏 发表于 2011-8-25 1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再审申请被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后还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吗,具体法条或者解释是什么,不可以又是为什么,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我对此条的理解是一般不受理那就是表示特殊才会被受理.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内容就可以推导出这种特殊会被受理的情况.现分析如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内容: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对这条规定我的理解是申请再审人以不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就会被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因此就是这种特殊会被受理的情况!

发表于 2011-8-2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谢谢,

发表于 2011-8-26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纪委干什么的,

发表于 2011-8-27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西充县晋城镇黄角寺村人;现在不在在成都;但户口还在老家;今天接到老家父母的电话;说是杨家沟那边要建立一个大型的水库;我老家的房子要拆迁;我一听拆迁赔偿很不解;希望西充有关部门给个解释;具体的赔偿是每平方住房赔偿150;【请问现在现在一平方150够盖茅草房吗?】另外在离县城很远的同意规划的地方每人赔偿30平方宅基地就完事了;请问这叫什么赔偿啊;我相信现在网络的力量!各大网络论坛明白人还是很多的!我会一直关注此事;也希望领导当回事;给予回复!
发表于 2011-8-2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李国庆,男,汉族,47周岁,广安市广安区供销社公务员,家住广安区建设路2-401号,身份证号512919630915001,联系电话:2222841,15196522191
再审被申请人杜平峰,男,汉族,47岁,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城南万新二街59号1单元501号,身份证号:512922196312028472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9)广法民终字第36号,现依法申请再审。
生效法院: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判决书:(2009)广法民字第36号民事判决
再审主要事由:原审法院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辩论权,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
                                 再审要求
依法判令撤销广安市中级广法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为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起诉。
一,二审及本案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一事不再理),现依该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案讼争的房屋于2001年由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广安民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早已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为:再审申请人与罗兴科签定的“兴科商住楼搭建合同”无效。李国庆立即将其在兴科楼商住楼搭建的5-7层共计851平方房屋返还给罗兴科,罗兴科同时向李国庆付清搭建房屋投资款385353元和占用利息:罗兴科向李国庆支付经济损失2940元。后因罗兴科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经广安区人民法院委托,广安市宝通公司将罗兴科所有的兴科楼5至7楼房屋共六套住房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了(2001)广安执字第514号民事裁定书:将城南兴科商住楼501(再审被执行人原与再审申请人定购的住房),502,601,602,701,702号住房以334140元的财产抵偿给再审申请人放弃了对501号住房的购买,且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未依法以启动再审的程序撤销该(2001)广安执字第514号民事裁定,那么,该民事裁定早已生效,人民法院及各当事人均应服从该裁定——兴科商住楼1栋1单元501号住房的唯一产权人为再审申请人李国庆,同时,这方能体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物一权之基本原则。
但是,一,二审法院虽然明知(2001)广安执字第514号民事裁定已生效,即兴科商住楼1栋1单元501号住房所有权人为再审申请人李国庆,但是,原审法院在未通过法定程序插销该裁定书的情形下,就枉法作出再审申请人李国庆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再审被申请人杜平峰办理广安市城南万新二街59号一栋1单元501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判决。很明显地,原审法院就该房屋的所有权作出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生效判决。很明显,原审判决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一事不再理)。显属荒唐。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现申请再审。
原审法院对被再审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53000余元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由再审被申请人的提交至人民法院的答辩状可知:其答辩称支付了购房款3万元,但是,原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形下,就作出再审被申请人支付了购房款53000元。
原审法院对本案均未通过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结案,而是在再审申请人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两次传唤开庭的情形下,就枉法以再审申请人未参加庭审,按缺席的方式作出了判决。很明显地,原审法院的判决违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参加诉讼,辩论,对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等法定权利。
综上所诉,原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且枉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参加诉讼,等权利,程序严重违法。因此,为切实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捍卫司法之威严,特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李国庆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11-8-29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执 行 申 请
申请人:李国庆,“2008广民初字第3526号”被告
被申请人:杜平峰,“2008广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发(92)22号”第279条:在收到本申请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当事人,利害相关人接收后提出相应的书面异议。
二、请求撤销“(2001)广执行行字第514号”,执行裁定出现的违约金壹万元由国家赔偿。
三、请求通知杜平峰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约25.36万元。
事实及理由:
一、代理审判员郭川缺席判决“(2008)广民初字第3526号”,已经生效,依法必须执行,否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212条:执行申请由审判员郭川移送执行员执行,并函告律师钟昌国执行员之姓名,以便予以配合】。郭川提醒李国庆申请执行的时效两年即将到期,应当按正常程序执行,发“执行通知书”, 相关人接收“执行通知”后提出的书面异议是否有理由,区院应当出裁定,明确终止执行或驳回异议,驳回裁定接收后相关人在期限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或再审。
二、撤销“(2001)广安执行字第514号”,执行裁定出现的违约金壹万元由国家赔偿,“(2001)广民初字第178号”判决返还房屋,李国庆服判,交了约叁万余元执行费,应当执行38.5353万元建房款及利息。区院通过查封、公告、评估、拍卖,强行将501室折价5.98万抵偿给李国庆,将权利义务已终止的废除合同执行成合法有效,导致李国庆违约。郭川认为,依《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十四款:应当依法拍卖,强行将财产以物抵债,造成确认申请人损害的,国家应当赔偿。李国庆的建房款及利息至今没收回来,抵偿房又判给杜平峰,其损失依法由国家赔偿。
三、请求通知杜平峰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25.35万元,抵偿房501室合同价5.3万元,区院抵偿价5.98万元(时间为2002年4月22日,不包括以后办产权必须交纳的税费),杜平峰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壹万元违约金。欺骗李国庆将合伙办洗衣粉的前期费(2.4-1.6)=0.8万、0.13万、0.47万视同购房款出据,杜平峰应付款为:
1、购房款:区院抵偿房价5.98万-0.8-0.13-0.47=4.58万元。
2、违约金:10000.00元。
3、资金利息:5.58万元×年息7..45%×4倍×10年=16.62万元。
4、办理产权税费分摊(以国家发票为准):
(1)诉讼费、评估、鉴定、拍卖、执行费等:0.6万元/户(因不可抗力发生)。
(2)土地出让金:2.13万元/户。
(3)建筑税:0.4万元/户。
(4)办房产证、国土证:0.3万元/户。
李国庆应收款合计为:25.36万元。
四、李国庆服判“(2008)广民初字第3526号”,愿意立即亲自为杜平峰办产权转移登记,请求限令杜平峰10日内依《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提供下列资料:
1、杜平峰夫妻及子女身份证(房屋属于共有财产)。
2、《购房合同》。
3、购房付款凭证,即履行合同义务证明。
4、杜平峰办产权《申请书》。
5、契税。
6、印花税。
杜平峰若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逾期将房屋抵偿区农行贷款。
此致
广安区法院执行庭
                           申请人:李国庆
                             电话:15196522191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2008)广民初字第3526号”
      2、“(2001)广执行字第514号”
抄送:广安区万盛办事处、派出所、广安区政法委、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安市房管局长、广安市国土局长

发表于 2011-8-29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你好,本人是营山朗池镇北坝村3社人,因2002年营山县国土资源局对朗池镇北坝村3社征用55亩土地,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及安置,现在土地被征用修了商品房长达9年之久,可国土资源局至到现在都没落实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多次找国土资源局要求落实都无果,他们给出的理由是没有拆迁房屋的就没有安置门市。现本人把以前同国土资源局签定的合同及协议发至论坛,望律师指点。谢谢。
                                               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营山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营山县朗池镇北坝村3社                                                                                                                                                                   因贯彻县城建设总体规划,甲方全部征用乙方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征用乙方的全部土地,经勘测定界耕地面积人为55亩,
二、征地涉及的有关补偿费用
1、青苗补偿费:按营府发(2000)73号文件规定,即每亩1500元(551500元=8.25万元),合计人民币捌点贰伍万元。
2、林林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营府发(2000)73号文件规定准一次性补偿,以后不存在再补偿。
三、土地全征后,该社人数,按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核实后的人数(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止的人数),采取用货币一次性作永久安置(对不满18周岁的农民,对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对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农民,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农民,属安置范围的,自谋,采取一次性给安置补偿,其标准:即每壹万伍仟元整。                                                                         四、房屋拆迁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由国土局按规定办理,落实开发商按有关文件规定补偿安置。
五、付款方式及时间1、青苗、林木、建筑物等有关费用,待甲乙双方核实,定价,签字后一次付清,以后不再补偿。
2、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包括小的生活补助费在内,)甲乙双方签定安置协议后,三个月内全部付清。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朗池镇人民政府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甲方法人签字:方先毅   乙方法人签字:刘成良
乙方代表签字:
监证单位:营山县朗池镇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补 充 协 议

甲方:营山县国土资源局
乙方:营山县朗池镇北坝村3社
为了明确乙方安置等有关问题,甲、乙双方议定如下事项,望共同遵守。
一、安置地点:飞仙大道,由规划局划定地段。
二、安置方式:以持有自产权证的人为一户,每户壹个门面,价格按650元/㎡补差。每个门市面积约35/㎡左右,住房参照旧城改造政策执行(没有产权证的户数以实际情况为准)。
三、青苗补偿面积65亩(在原55亩基础上增加10亩)价格按1800元/亩计算。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方先俊
乙方:刘成良

发表于 2011-8-30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非常感谢你在南江论坛开设这个版块,我老家也是南江的,去年因邻居家新建房屋(他家和我家老屋是联着的那种,他家是正房,我们是横房,堂屋是公共的,现在他占去我家堂屋公共宅基地,且在连着我房屋的地方把阳台申到我屋檐下,为了封闭阳台,他私自拆掉我的屋檐)破坏我家屋檐产生纠纷,经村乡多次调解未果(他拒不恢复我家屋檐,下雨时会对我家房屋产生安全隐患)。且曾杨言要攻击我家人。这种情况请问我能起诉吗,是作为民事诉颂吗,要走那些流程和费用?

发表于 2011-8-31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强拆!派出所所长拔枪瞄准百姓!坐月子的女人不哭~~~~
警棒伤人(拳打脚踢,自始至终,我的亲人们没有还手)
我是一个新妈妈,宝宝出生才十来天。因为农忙,放不下农活的老母亲在我七天出院的时候,就回老家了。里里外外所有的事全落老公身上了,还要照顾术后的我和哭闹的婴儿。如今,老公无助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头破血流。还在月子期的我,该怎么办呢?
2011年8月27日,德阳什邡市湔氐镇下院村11组。因占屋基地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老公和几个亲戚朋友回家找相关人员处理。事件现场: 老公与正施工队发生口舌之争,在没有施工证及达成处理办议的情况下,不充许挖掘机挖屋基地,没有任何人动手或动粗。正在这时警车驶至,领队是手持警棍,配着警枪,身强体壮,1米8左右高个儿的什邡市龙居派出所黄所长等,气势汹汹地冲过来。不问任何理由,没有了解任何情况,直接用警棍向老公和其它几个朋友劈去,没有搞清怎么回事的老公和朋友没有出手进行任何还击,黄所长一行的几个警员对几个赤手空拳的老百姓拳打脚踢,警棍像雨点一样落在小伙子们光着的身体上,一个朋友被打倒了,老公情急之下想推开那个警察,此时黄所长拔出了枪,恶狠狠地放话:“你娃儿跳,老子一枪崩了你。”即刻黄所长对着老公的头部,重重地劈了一警棒,他流血过多,失去了知觉。场面之血腥和残暴,象在打一群罪恶深重的畜生,根本没把老百姓当人看。更可恨的是,他们并没有立即救人,而是上车扬长而去。
    婆婆打电话告诉我,老公的头被所长打破了。我狠心地将只有十几天的她单独放在家里,带上帽子,急冲冲地找了辆车,从德阳赶到了什邡人民医院。走进病房,看到老公血肉模糊地躺在那里,满脸是血。见了我,他像个孩子般失声痛哭起来。看到他这样,我强忍眼泪抱着他,安慰着。第一次看到老公那样无助和失落。那种痛,不是肉体的,而是被欺压的抑郁无助和无奈。所有的委屈,都在见我的那一刻崩溃了。情绪稳定之后,他心疼地说“老婆,你现在不能下床,不能出门的,快回去照顾宝宝,我没事,再来几棍我也不会死。”
    姐姐和哥哥到龙居派出所找他们说理,结果哥哥一下车就遭一顿暴打。只要是男士,不管是谁,先打了再说。其嚣张气势不亚于黑社会。打了人还以“带人闹事”为由,把姐姐拘留,手机被强行没收,删除了当时姐姐在打人现场拍的所有照片。其中包括所长持枪欲伤人,警棍暴打群众的照片。(照片是存在手机里的,事后,我请网上的朋友帮忙,恢复了部分照片。附图)姐夫驾车要离开的时候,一群人跑过要砸车。大声地叫嚣“瓜娃子,开个车不得了,哪们死的都不晓得。”遭到围击,姐夫强行开车离开。事后,他们给他扣上个“驾车伤人逃逸”的罪名,备了案。
被欺负的人,反倒成了闹事的犯人,所有用警具伤人的公安们,笑了。他们觉得,他们就是地头蛇,可以一手遮天,把事情全部掩盖过去。
穿着制服,配着枪就是老大。如果你反抗,就可以,以袭警当场把百姓击毙?难道警察的枪就是用来耀武扬威,对准老百姓脑袋的?如今强拆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而当地警察,就成了这场血腥暴力活动的侩子手?还记得去年强拆我家房子的时候,同样是这个派出所所长,拔枪威胁我的家人。当时我在现场,正要拿手机拍下那一幕的时候,被他强行拉开,还恐吓我“信不信,你再拍,我把你扔河里去”(公路旁边就是一条大河;)那副凶神恶煞的样子,我现在都记忆犹新。
父亲地震前坠河死亡,至今不知缘由。当时,也就是这些好警察们,把父亲的内脏提走,说是拿回去检查。然后用蛇皮带,把肚子缝上。老人下葬时也没能有个全尸。调查成了一纸空文。
    这是一个法制社会,他们凭什么如此嚣张?是谁给这些地方恶煞披上了“人民公仆”的美丽外衣?难道,咱们普通老百姓,就只能忍气吞声,任人宰割?
    但是,我还是固执地相信,这个社会好人比坏人多。相信政府是好的,只是到了地方,被扭曲了本性。如果我们真因为这事儿,被当局,想办法暗地解决了。亲爱的网民朋友们,请借你们的口,用你们明亮的双眼,帮助我们传达希望!一对八零后的小夫妻,需要大家的帮助。
  宝宝才出生就遭遇这些事,作为母亲,我心里特别内疚。还不得不,在这里爆光她的照片。我现在吃不下饭,奶也不够她吃了。吃惯母乳的她,怎么也不愿意张嘴喝奶粉,饿得直哭,我该怎么办?
    懂法的朋友们,请帮我指一条活路。现在我坐月子,不能出门,只能通过网络向朋友们求助,先在这里谢谢大家,谢谢!
才出生的女儿                        原本幸福的一家
老公在家带宝宝
见我进病室,他一脸的委屈意识还算清醒。血肉模糊,头部重创,浑身是血,这还是清洗部分后的
掩面哭了,全身是伤痕累累,但是,最痛的,还是被压迫的委屈
警棍下,旁边的朋友也受了伤。
当时我到医院只见到他们俩个当事人,被打的,远远不只他们。

IMG_4018_副本.jpg
IMG_4037_副本.jpg
IMG_4168_副本.jpg
IMG_4181_副本.jpg
IMG_4182_副本.jpg
IMG_4185_副本.jpg
IMG_4186.JPG
IMG_4187.JPG
IMG_4197.JPG
图像152_副本.jpg
图像154(1)_副本.jpg
图像155_副本.jpg
图像157_副本.jpg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