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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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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1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和母亲在1988年被我姐给高价把户口买到了县城农转非,生产队当年就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把自留地、荒坡、还有责任地(承包地)全部收回,并给了他的亲人使用。
我毕竟是农村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请问:1、我能收回吗?2、哪些能收回?谢谢!
(谢谢!我看了上面一条回复的非常清楚,所以在此请问)

发表于 2011-9-11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独守1份记忆 发表于 2011-9-10 23: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谢谢律师真诚的回复和建议,我还是不怎么明白,我希望拆迁办的负责人应该来找我们 ...

你所说的找上门来协商,就是在政府补偿决定规定的补偿方案以外进行讨价还价。但政府也可能不与你讨价还价、直接按法律程序申请司法强拆。

发表于 2011-9-11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雾蒙蒙 发表于 2011-9-11 09: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尊敬的律师你好!我和母亲在1988年被我姐给高价把户口买到了县城农转非,生产队当年就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 ...

关键要看,你承包的土地是否还在承包期限内。若在承包期限内,则有收回的可能。

发表于 2011-9-11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我们的上诉状已经交到中院很长段时间了,快3个月了,也不知道我们的律师在干什么??好像没有催着这件事情,听说简阳法院不把卷宗交过去,怎么还有这样的事情

发表于 2011-9-12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7777777777 发表于 2011-9-11 22: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键要看,你承包的土地是否还在承包期限内。若在承包期限内,则有收回的可能。

承包地暂时不说。我的自留地、荒坡,应该是没有期限的对吗,如果是,谢谢律师给个法律或文件条款!或者说明。

发表于 2011-9-12 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雾蒙蒙 发表于 2011-9-12 00: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承包地暂时不说。我的自留地、荒坡,应该是没有期限的对吗,如果是,谢谢律师给个法律或文件条款!或者说 ...

《宪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由于农转非,你的身份已不再是“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也不应再继续享有耕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留地及荒坡的权利。  应该说,自留地、荒坡应与土地承包权相关联,如果没有土地承包权相应地就不会有耕种自留地、荒坡的权利,反之亦然。

发表于 2011-9-1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明月池 发表于 2011-9-11 23:34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我们的上诉状已经交到中院很长段时间了,快3个月了,也不知道我们的律师在干什么??好像没有催着这件事情,听说简阳法院不把卷宗交过去,怎么还有这样的事情


  简阳法院不把卷宗交过去,这明显是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谢谢你对我的信任。

发表于 2011-9-13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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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发表于 2011-9-14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明月池 发表于 2011-9-13 21: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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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移送卷宗是法院内部的事情,不用你操心。你要关心的是,中院在上诉案件立案后是否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发表于 2011-9-14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明月池 发表于 2011-9-13 21: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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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由于不知道你上诉案的具体情况,所以我个人认为:

  如果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那你应催促二审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如果上诉状是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那就直接找原审人民法院要求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执行。

  

发表于 2011-9-14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自甘肃,在广元已经三四年了,我喜欢广元这个地方。想从广元发展我需要的事业,但就在2011年9月4号凌晨两点多,因为和同事一点小矛盾,皇爵门口,下班后被同事叫八九人打了,打完后人就都跑了,手里拿有砍刀,钢管,木棒等。打完后我第一时间就想到人民警察,因为电话被打坏我换了别人的卡和电话后,我人进了医院,警察不知道什么时间过来的,也没查我那打架后人到那了。我在医院一直没有等到警察过来,第二天我又报了一次警,警察过来只问了个你被打后报警没有就走了,说有时间到派出所录个资料,我被打的当时根本动不了,医院里全是我朋友用龙椅推着我检查,警察第一时间不是去抓嫌疑人,我心寒啊!我又打了多次电话,没人管,在5号我基本能动后我自己跑到嘉陵派出所,当时是中午下班时间让我下午去,我下午去后我提供了资料,和主谋的省份证(广元荣山人),录完后警察说明天放假,让我过一天在来我在7号下午到嘉陵派出所。后打了多个电话,一个说另一个接案子,没人接我案子。到最后,给我录资料哪位民警说让我找领导,我找领导,他不在让我第二天早上去。我第二天一早就起床找到了李所长李所长把案子交给了别人,我挺感谢他的至少让我觉得我还是一个人。    (在7号早上以为我没有经济能力去付医药费的情况下我就出院了)。
  我医生证明上是这样写的,我也法律不懂多少麻烦懂的看下,我应该有多少的赔偿?我一定要把犯罪分子送进去他们大概要多久刑期?
出院诊断:1右上嘴、口腔穿通伤  2、牙挫伤、12牙隐裂 3 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诊疗小结:侯亏强,男。21岁,职员,汉族,因“头部及全身外伤后疼痛、出血2小时,清创术后”于2011年09月04日04时27分门诊入院。入院前在手术室进行局麻下面部清创、整形缝合术,术中见:急促病容,表情痛苦,平车推入病房,左大腿组织肿胀、疼痛,活动稍受限,无成角畸形。上唇淤血肿胀,右上唇及唇红有一斜行撕裂伤,经唇转口腔粘膜形成一上唇全层穿通伤,活动性渗血,皮肤及上唇外侧长约4cm、缝合5针,口腔粘膜长约8cm、缝合8针,于清创缝合,右牙齿及侧门牙可见斜行断裂伤及松动,腰合可。手术顺利,麻醉满意,术后办理入院行止血、止痛、抗感染治疗;加压包扎、换药;完善相关检查、排除其它复合伤;TAT皮试、肌注TAT;营养神经、活血治疗。
发这个东西我只想尽快破案,还我公道!

发表于 2011-9-14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自甘肃,在广元已经三四年了,我喜欢广元这个地方。想从广元发展我需要的事业,但就在2011年9月4号凌晨两点多,因为和同事一点小矛盾,皇爵门口,下班后被同事叫八九人打了,打完后人就都跑了,手里拿有砍刀,钢管,木棒等。打完后我第一时间就想到人民警察,因为电话被打坏我换了别人的卡和电话后,我人进了医院,警察不知道什么时间过来的,也没查我那打架后人到那了。我在医院一直没有等到警察过来,第二天我又报了一次警,警察过来只问了个你被打后报警没有就走了,说有时间到派出所录个资料,我被打的当时根本动不了,医院里全是我朋友用龙椅推着我检查,警察第一时间不是去抓嫌疑人,我心寒啊!我又打了多次电话,没人管,在5号我基本能动后我自己跑到嘉陵派出所,当时是中午下班时间让我下午去,我下午去后我提供了资料,和主谋的省份证(广元荣山人),录完后警察说明天放假,让我过一天在来我在7号下午到嘉陵派出所。后打了多个电话,一个说另一个接案子,没人接我案子。到最后,给我录资料哪位民警说让我找领导,我找领导,他不在让我第二天早上去。我第二天一早就起床找到了李所长李所长把案子交给了别人,我挺感谢他的至少让我觉得我还是一个人。    (在7号早上以为我没有经济能力去付医药费的情况下我就出院了)。
  我医生证明上是这样写的,我也法律不懂多少麻烦懂的看下,我应该有多少的赔偿?我一定要把犯罪分子送进去他们大概要多久刑期?
出院诊断:1右上嘴、口腔穿通伤  2、牙挫伤、12牙隐裂 3 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诊疗小结:侯亏强,男。21岁,职员,汉族,因“头部及全身外伤后疼痛、出血2小时,清创术后”于2011年09月04日04时27分门诊入院。入院前在手术室进行局麻下面部清创、整形缝合术,术中见:急促病容,表情痛苦,平车推入病房,左大腿组织肿胀、疼痛,活动稍受限,无成角畸形。上唇淤血肿胀,右上唇及唇红有一斜行撕裂伤,经唇转口腔粘膜形成一上唇全层穿通伤,活动性渗血,皮肤及上唇外侧长约4cm、缝合5针,口腔粘膜长约8cm、缝合8针,于清创缝合,右牙齿及侧门牙可见斜行断裂伤及松动,腰合可。手术顺利,麻醉满意,术后办理入院行止血、止痛、抗感染治疗;加压包扎、换药;完善相关检查、排除其它复合伤;TAT皮试、肌注TAT;营养神经、活血治疗。
发这个东西我只想尽快破案,还我公道!

发表于 2011-9-14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uansizusaolian 的帖子

不是说上诉了在一定期限内应该把卷宗送到中院吗??超期限算不算违法哦???

发表于 2011-9-14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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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直接把上诉状交到中院的,但是都快三个月了,中院也没有什么反应,问我们的律师说是简阳法院不交卷宗过去,怎么现在的法官们都这么胆大哦???

发表于 2011-9-14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香明月池 发表于 2011-9-14 17: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我们直接把上诉状交到中院的,但是都快三个月了,中院也没有什么反应,问我们的律师说 ...

  我已经在下面给你说得很清楚了:

  如果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那你应催促二审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如果上诉状是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那就直接找原审人民法院要求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你们直接把上诉状交到中院,应由中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才会将上诉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你应注意这个顺序!原审人民法院未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它当然不会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1-9-1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你好,
     我在乡镇开了一小店,2011年初到现在,这之前工商确来过两次,要求我去办里营业执照,因未及时去办理现在第三次来要收我东西,后承诺第二天去办,结束,后去办理时要罚我的款,不罚不办,请问我这没及时去办理真的一定要罚款吗。

发表于 2011-9-16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bugong 发表于 2011-9-15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zdlawyer 的帖子

你好,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 (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1-9-1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777777777 的帖子

   律师你好,我的情况够成,要扣货物的条件了吗,我现在又不是不办证,是他们非要罚我的款,我们这乡下没及时办的多了,不罚别人的,只因为给点小钱他们吗,只是我背后没给你们钱罢了吗.

发表于 2011-9-17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ugong 的帖子

是给他们钱不是你,不好意思打错一个字.
发表于 2011-9-22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asanyeyu 的帖子

     谢谢朋友的回复,那还不就是违背了温家宝总理提出的【590号】文件,跟强拆没有什么两样。2003年简单装修3万多,可现在物价上涨就1万2千多连安地板都不够,现在是个家,拆了怎么能成家?我们能服吗?再说我们买的是商品房怎么跟棚户房相提并论呢?公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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