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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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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左手小指缺失的人(其他全部正常),可以申领A2驾驶证吗?如果可以,那么公安部第111号令和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项身体条件中的第五目: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请问律师这句话在车管所申领执照的时候是该根据这句话的上半部分“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就可以领取A2执照,还是必须根据全部“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这句话而不得领取A2大车驾驶证呢?必须要根据法律只能领C驾驶证吗?
    如果以前监管不严格的时候左小指缺失期间就已经领取了A2驾驶证,现在时间到换证还是可以领取A2驾驶证吗?这个问题车管所的同志也很头疼,一些说可以拿A2照,一些说现在新法规就不能拿,要求降成C照,问驾校的负责人也说不能拿A2照,还说“左小指缺失这种情况如果车管所真的发出来的是A2照就是违法的”。所以请律师分析后告知,谢谢您!

发表于 2012-10-19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我朋友妻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因接班顶员的原因被其父亲所在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录为正式职工(通过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几年后因接婚居住到爱人单位的家(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就近申请在爱人单位做临工。后又在其爱人单位以城镇待业人员的身份(即未告诉爱人单位其以前已在父亲单位招为正式工的情况)申请招录为正式职工(同样也报劳动行政部门获批准)。
      现其爱人单位因企业改制时进行劳动用工人员清理时才发现:其已前被其父单位招录为正式工,并在其前招录单位办理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情况。遂通过职工大会做出决定,否定了其后在爱人单位的招工,理由是其妻原在爱人单位填报的招工申请材料时,隐瞒了已是另单位正式职工身份,谎报了是城镇待业人员的情况,属于欺诈行为造成的企业错误招录了他单位正式职工的情况。违反了政策规定只能在一个单位做为正式职工的规定。
除否定其正式职工身份外,由于其妻已在前招工单位办理了养老保险并已退休,还要求追偿此前为其妻重复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等。只同意做为辞退后,此前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年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现请问,该企业现对朋友妻的处理决定合法吗?

发表于 2012-10-19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真的么?

发表于 2012-10-1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71an 发表于 2012-10-19 14: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真的么?

是真的啊!这事也怪她自己,因其爱人单位现搞改制企业拍卖后,每个职工可按工龄分得一大笔钱钱,其妻遂到其父先前招工的单位把招工档案拿来要求现企业给增加连续工龄,这样反而暴露了原招工的情况,给别人拿到不认可其招工的把凭!
凭良心说,朋友给我摆起这事,我其实也觉其妻的做法有点不妥,有点两头吃啊!两个当位都在为其缴纳社保,先招工单位已给办理了提前退休。现所在企业改制后也会给办理退休并还可量化分得一笔钱钱。社保局那儿其实也许认为是两个同名同姓的不同人呢!

发表于 2012-10-19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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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0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重点保护植物 发表于 2012-10-18 20: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左手小指缺失的人(其他全部正常),可以申领A2驾驶证吗?如果可以,那么公安部第111号令和公安部 ...

左小指缺失这种情况如果车管所发出A2照,在新规定生效前不属违法,因为法不朔及既往。新规生效后,到换证时则应换为C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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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0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山松 发表于 2012-10-19 12: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张律师:我朋友妻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因接班顶员的原因被其父亲所在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招录为正式职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帖所述情形,后一招工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但由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处理合法。

发表于 2012-10-20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zdlawyer 发表于 2012-10-20 09: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

张律师,你的答复基本上和企业对我朋友妻在两个单位都存在招工的处理时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是相同的,只是该企业指出的法规出处是《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还引用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谢谢你,谢谢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开辟了这个免费法律咨询。我相信我把你的答复让朋友及其妻子看了一定能正确对待这一问题的解决。免去无功的法律纠緾和诉讼。

发表于 2012-10-2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3_52:}

发表于 2012-10-2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2-10-24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汉交警陆荣远等人庇护违法犯罪分子 我儿子就这样冤死?!
广汉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新闻媒体:
     我叫廖金元,今年58岁,家住四川省内江市椑木镇,因为年老多病,一家人靠儿子廖彬每月打工挣几千元过活。今年9月4日早上,我儿子廖彬单位突然通知我们,说廖彬在广汉出车祸死亡,我们赶到广汉交警大队时,陆荣远交警态度恶劣,不告诉我们死亡原因,只是说3日晚上,廖彬驾驶的川B03985中型厢式货车途径位于108线广汉市民盛特钢路口时,恰遇安徽滁州市定远县青石乡余石村村民刘东红驾驶的皖M6B070中型半挂牵引川A43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倒车,由于刘东红所驾车设备过长,占用了108线双向车道,与廖彬所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廖彬当场死亡。
我们问陆交警为什么不对肇事者刘东红做笔录和控制,陆交警说刑拘了肇事者不好办案,拒绝回答我们为什么不对肇事者做笔录。直到9月5日才对肇事者刘东红做笔录,我们不禁要问:3日晚上发生车祸事故,怎么9月5日才对肇事者做笔录?这里面究竟有什么猫腻?交警是不是有不作为,乱作为之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而刘东红没有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就违法上路,导致廖彬死亡,广汉交警本应依法对刘东红的违法行为采取拘留等控制措施,但不知为什么,广汉交警没有依法控制肇事者刘东红,还擅自放了违法上路导致我儿子廖彬死亡的犯罪分子,公理何在?法律尊严何在?
更令人气愤的是,广汉市交警陆荣远等人根本不顾死者家属的悲痛,明明是刘东红违法上路,应该对该事故负全责,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但是陆荣远、杨世益等人却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只字不提刘东红违法上路事实,还偷换法律概念,硬是说刘东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机动车倒车时,应该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而廖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机动车行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之规定:刘东红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我们认为广汉市交警大队蓄意隐瞒事实,主观臆断,适用法律不当,不公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廖彬没有减速,只是猜想,而违法上路的刘东红应该受到法律惩处,却擅自释放!为什么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法律尊严何在?作为死者父亲,我强烈要求广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对广汉市交警大队陆荣远、杨世益等人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刘东红的违法犯罪进行严惩!还我儿子公道!强烈请求新闻媒体对广汉市交警大队的不作为进行舆论监督!
给我们公平吧,我这个失去儿子的父亲在万分悲痛中给各位领导下跪了!!!
                                       失去儿子的父亲:廖金元
                                        2012年10月20日
发表于 2012-10-27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英俊律师 发表于 2007-10-31 10: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来支持一下张笛律师.

李律师,您好。麻烦你查看一下我的帖子,http://www.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736832&page=1&extra=#pid29910482。期待您的回复。
发表于 2012-10-27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律师,您好,请查看一下我的帖子,,http://www.mala.cn/forum.php?mod ... ;extra=#pid29910482。期待您的回复。
发表于 2012-10-27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老师,我有一件重大新闻向你求助。
     “医为刀俎,患为鱼肉。老转业兵投医被误,命悬一线。现在看病,病人不仅出钱还得出命,请问医院你们出的是什么?发三张照片,证明德阳市人民医院无良医生叶鑫一次又一次延误我父亲的治疗,导致我父亲肝脏1/2被癌症肿瘤占据,生命垂危。要让全社会都知道,要讨回公道,要让德阳市人民医院对犯下的错误负责。”
http://imgsrc.baidu.com/forum/pic/item/be9c0b46f21fbe09895b68e46b600c338644ad95.jpg
http://imgsrc.baidu.com/forum/pic/item/33736a600c3387440cc0848c510fd9f9d62aa095.jpg
http://imgsrc.baidu.com/forum/pic/item/c9a330adcbef76095a0f326f2edda3cc7dd99e95.jpg

发表于 2012-10-30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L:L:L

发表于 2012-10-30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单位及负责人应该已经涉嫌偷税、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可以向当地检察院举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10-31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0-31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神般的存在啊

发表于 2012-11-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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