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各位业主:
自郫县红光镇正成·名城左岸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成都市正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成公司”)及成都市中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骏公司”)提交属于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清单以及自2009年以来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收支财务报表。
根据正成公司提交的《正成.名城左岸物业一至四期共有部位设施设备明细》 (详见附件)可知,归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包括但不限于地面机动车位603个,地下机动车位855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所得收益应属于全体业主。但根据中骏公司2013年4月17日提交的《关于名城左岸小区经营状况及公共区域收支情况的汇报》(附件一至四)(详见附件)可知,2009年至2012年期间的停车费收入共计179.1万元,均归属于中骏公司所有,并非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我们向相关专业律师咨询后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正成公司和中骏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成都商报7月15日第14版“地下车库,该不该属业主共有”所讲述的成都现代城启动业主授权业委会通过诉讼维权的事迹,使我们在被侵权了该怎么办的事情上有了方向,那句是全体业主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通过诉讼方式向正成公司和中骏公司主张合法权益,把本属于我们业主共有的钱钱拿回来,用以完善我小区文体、安全等公用设施。
我的家,我做主!
我的钱,归我所有!
谁拿了我的钱,通通给我还回来!
欢迎加入:名城左岸业主维权群 299615873,一起来想办法!
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
向法律工作者请教:这个帖子中提到的情况,是否足以起诉!胜算有多少!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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