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好!
我们四姊妹出资,以大哥的名义注册了一液化气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液化气经营十年左右。2013年1月,四川省建设厅发文件,要求将个人企业变更为液化气公司。该文件规定,领取燃气许可证后,才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公司才能从事经营活动,新公司成立的同时,原个体营业执照作废。目前,按照省厅的要求,新的公司正在筹备过渡阶段。为了便于预选域名和到公安局申请刻公司公章等事宜,工商局发给筹备公司一个营业执照,该执照注明了“筹备”二字,且注明该执照只作申请雕刻公章等之用,不能作为正式营业之用。自然,在申请领取该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局要求原独资企业的人员存入五百万注册资金。筹备公司的股东为原独资企业的四位亲属,便集资借款存入了注册资金五百万元。由于燃气许可证迟迟颁发不了,工商营业执照也要求筹备公司不准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造成公司资金运转困难,无法保证市民燃气供应。四位股东决定,将存入银行的注册资金取出2百万元用于独资企业作为周转金,准备在营业执照生效时再补上该注册资金。但是,工商部门认为,筹备公司抽逃注册资金是违法发罪行为,准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筹备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大捞一笔罚款。如果,筹备公司股东拒绝给付处罚,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请问张律师,本案算不算抽逃注册资金,筹备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工商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筹备公司四位股东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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